—-陈某诉孙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七民提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申请人):陈某
被告(申请再审人):孙某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19日孙某因做买卖急用钱,在陈某处借款1 万元,没有约定利息 及还款期限,现陈某急需用钱向孙某索要,孙某一直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孙 某立即偿还欠款。
原审孙某辩称,其承认欠款事实,但钱不是在陈某手中借的,是在其外甥李某 手中所借,所以不同意还款。
【案件焦点】
陈某持有孙某出具的借据,孙某否认陈某为债权人,对此该如何定案。
二、借款主体的认定 45
【法院裁判要旨】
勃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向陈某借款1万元,有其本人出具的欠条为 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陈某随时可以主张权利。 对于孙某提出的此款并不是在陈某处借的,而是在陈某前夫李某处借的,并且已偿还 完毕这一事实。虽然孙某向法院提供了李某的还款收据,但李某本人未出庭,并且李 某与孙某系亲属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 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李某是孙某妻子的外甥,与孙某属利害关系人,因此李某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孙某也未提供其它证据佐证,故对其主张的事实不支持。陈某 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确认。
勃利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入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某欠款人民币1万元。
判决生效后孙某持原审意见申请再审,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 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申请再审人孙某出具的借条,未标 明债权人姓名。关于钱款来源,被申请人陈某称钱就放在家中,直接从家里拿出后 借给孙某;李某称当时让弟弟李甲先垫1万元钱借给孙某,自己贷款还给李甲。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具有借款合同的特 征。若无相反证据证明持有借条的人为非债权人外,可推定其为债权人。本案中被 申请人陈某向法院提供的借条,未标明债权人姓名,该借条是申请再审人孙某亲笔 书写且借条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陈某与孙某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孙某提出此款并不是在陈某处借的,而是在李某处借的并已偿还,但因为证人 李某是孙某妻子的外甥,与孙某有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陈某不认可李某证言,孙某又未提供 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以李某的证言认定孙某与李某存在债权债务关 系。另外,在原审法院向孙某送达民事起诉状时,孙某表示对欠款事实无异议,只 是辩称已还3千元,并未提出是在李某处借款的辩解理由,在原审庭审时孙某却提 交了李某出具的还款收条;而李某作为证人称自己当时没有钱,是从银行贷款借给 孙某,在正常情况下将贷款借与他人一般都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考虑到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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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不付利息也应要求尽快还款,但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故孙某关于此款是 在李某处借的并已偿还的陈述和李某证言有悖于常理,不予采信。综上,孙某的再 审理由,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 合法,应予维持。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维持勃利县人民法院(2012)勃民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作为银行信用、合作信用的有益补充,对推动中小企业、个体经济、 及缓解农村资金紧张发挥了积极意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 现有:借款手续不规范,易于引起纠纷;借出人对借入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掌握,对 自身的保护措施不够;易受高利的诱惑,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因此必须采取措施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减少风险因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方当事人持有对方出具的 借据,对方认为持有借据者不是真正债权人,法院对此该如何定案?一般情况下, 借贷关系只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主体,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 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 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 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即使借据上未注明债权人,因借贷关系仅发生在双方之间,若无相反证据证明持有 借条之人为非债权人外,一般可推定持有借条之人即为债权人。本案中被申请人陈 某持有申请再审人孙某出具的借据,孙某本人对借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证人李乙 (陈某和李某的女儿)出庭证实孙某借钱的经过、款项来源,进一步佐证了双方债 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虽然孙某提出此款并不是在陈某处借的,而是在李某处借的 并已偿还,李某亦出庭证实,但因为证人李某是孙某妻子的外甥,与孙某有利害关 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 定,在陈某不认可李某证言,孙某又未提供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以李 某的证言认定孙庆章与李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为规范民 间借贷行为,减少纠纷的发生,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加强对民间借贷的 管理。而作为法官,不仅要审好案件,更要在审案的过程中当好“法制宣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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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当事人及身边亲属懂得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更好地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写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青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