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秀贵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信用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民初字第6233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信用卡纠纷
3 . 当事人
原告:林秀贵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31日,原告林秀贵向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办 理招商银行海航联名信用卡,并声明愿意遵守《招商银行海航联名信用卡领用合 约》的规定。被告经审核,为原告发放了招商银行海航联名信用卡。原告已在其信 用卡背面签名,但未对该信用卡设置交易密码。《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凡 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 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 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0年5月7日20时11分,原告的信用卡账户在香港COLOUR WORLD 商户 消费港币9000元;20时13分和17分在香港STONE PLUS商户分别消费港币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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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1670元;21 时左右在香港 LILY COMPANY LIMITED 商户消费港币7360元。 上述交易发生时,原告本人亦在香港。当天21时08分,原告致电被告客服,称上 述交易不是其本人消费,交易信用卡亦仍在其手中,要求被告暂停该信用卡。被告 于2010年5月8日对该信用卡采取管制措施。同年5月19日,原告以信用卡诈骗 为由向厦门市公安局报案。前述四笔交易中,因STONE PLUS 商户的签购单未签 名,被告已为原告作免单处理;COLOUR WORLD商户和LILY COMPANY LIMITED 商户的签购单签名均为“林佩华”,目前该两笔款项尚未支付,并因此产生利息及 罚息。因原告尚未支付COLOUR WORLD商户和LILY COMPANY LIMITED商户的款 项,原告名下产生不良银行征信记录。
【案件焦点】
信用卡被盗刷后,发卡行是否可因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而免责。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金融合同关系。原告作为 持卡人,选择以签名的方式确认支付,该方式亦为被告所接受,根据《招商银行信 用卡章程》的约定,在原、被告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应以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 交易凭证作为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而本案讼争的2010年5月7日发生在香港 COLOUR WORLD商户和LILY COMPANY LIMITED商户的两笔交易合计港币16360 元,其签购单签名均为“林佩华”,并非原告的签名,依照双方合约,该签购单不 是交易完成的有效的凭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讼争交易款项缺乏依据,被告更不能 因为原告未支付讼争款项而计算利息、罚息且为原告记载不良征信记录。因此,原 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至于特约商 户与客户之间、被告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其他合同关系,不影响原、 被告之间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 款、第一百零七条,判决:
一 、原告林秀贵无需支付给被告的信用卡2010年5月7日在香港商户COLOUR WORLD和LLY COMPANY LIMITED的消费款港币16360元及因此产生的利息、罚息等。
二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原告林秀贵删除因未支付前款所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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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而产生的不良银行征信记录。
被告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后语】
银行与持卡人的金融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合同。信用卡是银行签发的一种信 用凭证,持卡人根据金融合同委托银行刷卡消费时,经过持卡人同意后代为支付款 项,持卡人就其刷卡产生的消费金额向发卡行负偿还义务。但是此种合同为附条件 的合同,即每次具体消费时都需要获得持卡人的认可,持卡人委托银行付款的法律 行为才可生效。也就是说,每一次刷卡消费时银行仍然需要持卡人指示才可支付相 应的款项,委托代理行为发生效力。而持卡人通过密码或签字作为其每次授权的真 实意思表示,银行负有对其密码和签字审查之义务。本案中争议的三次消费,其中 一单持卡人并未签字,银行免除原告偿还此消费款项的义务。但另外两笔消费的签 单为“林佩华”,明显不是原告林秀贵的签字,可认为原告林秀贵并未作出授权银 行代为支付款项的意思表示,而银行未经持卡人授权代为支付消费款项,是超越其 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原告对此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不予追认,银行作为代理人应当 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发卡行通过中国银联与特约商户签订协议,委托特约商户在接受银行 卡联网业务时,审查持卡人签名和密码是否相符,与特约商户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合 同关系。银行应当为其代理人特约商户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给用户的损失承担责 任。发卡行可在赔偿用户损失之后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向特约商户追偿或是根据《银 联卡争议处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通过银联机制的争议处理方式,向商户进行 追偿。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邱瑛 陈远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