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广东卓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 华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执异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卓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伟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市华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广州市三 华商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华公司)、广州希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希宏公司)
案外人:广州市永安西村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西村百货公司)、广州 市永安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百货公司)、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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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司(以下简称荔湾蔬菜公司)、广州市荔湾区糖烟酒副食品公司(以下简称荔湾烟 酒公司)、广州市荔湾区饮食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荔湾饮食公司)
【基本案情】
由于广州希宏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华商 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2011)茂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 义务,广东卓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向茂名中院申请立案执行,茂名中院于2011年 12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茂名中院作出(2012)茂中法执字第5-3号 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广东三元麦当劳公司(以下简称麦当劳公司)应支付香宝兰公 司、香宝兰公司应支付尚欠华纳公司的每月租金6.16万元进行扣留。案外人不服, 向茂名中院提出异议,认为上述裁定书严重侵犯案外人财产权利,且裁定书第二项 所称租金是现荔湾法院正在执行的香宝兰公司尚欠案外人的租金,因此,请求法院 依法撤销上述执行裁定书。
茂名中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于2012年9月26日组织三方进行听证。 茂名中院查明2000年11月10日,广州市华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环市西路54号 的地下层816平方米租赁给广州市香宝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宝兰公司), 2001年4月28日香宝兰公司将54号的地下层一部分69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租赁给麦 当劳公司。以上均签订有租赁合同。荔湾法院现正执行麦当劳公司的租金给案外人。
【案件焦点】
被执行人的预期收益是否属于法院的执行范围;不同法院能否分别裁定执行同 一财产,申请执行人能否对后作出执行裁定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麦当劳公司从香宝兰公司转租经营的 房屋,是位于54号地下层的一部分,该物业是香宝兰公司与华纳公司于2000年11 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来的,该物业全应属华纳公司,华纳公司享有租金收益 的权利,本院裁定扣留麦当劳公司应支付的租金是合法的。异议人提出该租金是现 荔湾法院正在执行的香宝兰公司尚欠异议人的租金。不同法院对该租金执行,可以 根据先后予以实施执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异议人并无损害。因此,异议人对
一、借款合同 81
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第二项的异议请求,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 (2012)茂中法执异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法院能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的预期收益?不同法院分别裁 定执行同一财产的,是否会损害先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1.裁定执行被执行人逾期收益的法律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 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 活必须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由 于被执行人华纳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卓伟公司向茂名中院申 请立案执行,茂名中院查明麦当劳公司从香宝兰公司转租经营的房屋,是位于54 号地下层的一部分,该物业是香宝兰公司与华纳公司于2000年11月10日签订的 租赁合同租来的,该物业全应属华纳公司,华纳公司享有租金收益的权利,即该租 金属于华纳公司的收入。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茂名中院 裁定扣留该租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 对于被执行人华纳公司,由于华纳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查封、拍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提 取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这些财产包括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存款、债券、股 票、基金及其收入等,当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多种但都不足以支付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时,法院应该执行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由于法院查明麦当劳公司缴交的租金属 于华纳公司的财产,且华纳公司一直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茂名中院 裁定扣留属于华纳公司的租金并不会损害被执行人华纳公司的利益。
3.对于案外人,虽然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已先申请荔湾法院作出执行裁 定执行麦当劳公司租金给案外人,但是茂名中院裁定对该租金予以扣留并不会损害 案外人利益。因为,如果麦当劳公司缴纳的租金超出案外人在荔湾法院申请的执行 标的,剩下的部分则可被茂名中院执行,这样并不会损害案外人的利益;如果麦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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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公司缴纳的租金不足以支付案外人在荔湾法院申请的执行标的,茂名中院作出扣 留该租金的执行裁定并不会实际发生作用,因此,也不会损害案外人的利益。
4.对于申请执行人,由于茂名中院查明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支付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查明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先作出执行裁定,这 时,茂名中院作出裁定对同一财产执行,有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因为,虽 然该财产也被其他法院裁定先予执行,但不排除该财产有余额可供执行,并且如果 先予执行的法院执行完毕后,就可以轮候由后作出执行裁定的法院执行了,这样有 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因此,被执行人的逾期收益也应属于法院的执行范围;轮候执行同一执行财产 并不会损害先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先申请执行人不能据此对后作出执行裁定的法院 提出执行异议。
编写人: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潘伟东 崔伟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