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高权诉钟泽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调解书字号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终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高权 被告(上诉人):罗小琰
被告(被上诉人):钟泽金、徐碧容、杨书同、刘世刚

【基本案情】
在处理丈夫钟岱才安葬事宜时,罗小琰安排本地人刘世刚为丧葬事宜帮忙人 员,负责安排工作。刘世刚安排杨书同等人点火炮,高权挑谷草。2011年11月8 日早上8时许,送钟岱才上山安葬时,高权将谷草挑上了山,见钟岱才棺材还未到 达安葬地,就前去帮忙拆火炮,被杨书同等人燃放的火炮炸伤右眼。高权伤后被送 入内江市中医院住院治疗49天,经医院诊断为:右眼前房积血,右眼球钝挫伤, 右眼继发性青光眼,右眼虹膜根部断离,入院后在表麻十局麻下行右眼小梁切除 术,虹膜周边切除术,虹膜根部离断修补术,现好转出院。用去医疗费103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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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元,罗小琰支付1000元医疗费,杨书同支付医疗费6000元。内江协力司法鉴定中 心于2012年5月7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原告高权的右眼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 后续治疗费5000元。高权认为罗小琰为丧葬事宜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 偿责任,杨书同、刘世刚虽为义务帮工人,但确系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 责任。杨书同、刘世刚以义务帮工人身份予以否认,罗小琰以高权伤后未及时通 知,不清楚高权被火炮炸伤的事实也予以否认。
【案件焦点】
刘世刚的无偿帮工行为导致的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小琰之夫钟岱才死亡后,罗小琰作为钟 岱才的丧事操办者,委托刘世刚前去安排高权挑谷草,为无偿帮工,因此,高权、 刘世刚与罗小琰之间形成了帮工与被帮工的法律关系,高权在为罗小琰帮工中被火 炮炸伤右眼,罗小琰应对高权的伤害后果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高权挑完谷草 后,前去帮忙拆火炮,超出了工作安排的范围,且未注意自身的安全,因此对自己 被炸伤右眼的伤害后果因自身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钟泽金、徐碧容不是 丧事的操办者,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杨书同否认是自己放火炮炸伤了高权的右 眼,高权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杨书同炸伤了自己的右眼,因此杨书同不承担本 案的赔偿责任。刘世刚作为罗小琰的受托人,无偿安排高权挑谷草,没有过错,因 此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 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罗小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权各项损失36208.5元;
二、被告钟泽金、徐碧容、杨书同、刘世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高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罗小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各方当 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罗小琰一次性赔偿高权12000元人


八、义务帮工致害赔偿纠纷 181

民币,高权放弃主张其他赔偿权利。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无偿帮工人是否需要对帮工期间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的理解。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 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 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帮工人刘世刚在帮工过程中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不应承 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对此也予以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无偿帮工在广大农村地区广泛存在,同时因无偿帮工发生的纠 纷也大量发生,为了解决农村地区这一较为普遍存在的矛盾,应加大对相关法律知 识的普及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铸造法律堡垒。
编写人: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