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汉超诉北京五环路新纪元石材市场有限 责任公司、董宏图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28312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七、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 157
3. 当事人
原告:范汉超
被告:北京五环路新纪元石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石材公司)、 董宏图
【基本案情】
范汉超系北京军鼎雄剑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派驻新纪元石材公司的保安,董 宏图系新纪元石材公司副经理。2010年12月10日上午9时左右,为防止石材厂办 公楼顶层装饰钢板被风刮下砸到人和车,董宏图到物业办公室找人帮忙到楼顶将钢 板取下。范汉超到楼顶将钢板取下后在从楼顶下来的过程中摔下受伤。新纪元石材 公司认为范汉超系沿办公楼旁的钢管上到楼顶,从楼顶下来时未通过原来钢管下 来,而是直接沿着墙面的装饰格栏下来所以摔伤,范汉超对其受伤具有过错;范汉 超对此不予认可,其表示自己下楼时钢管折断所以摔下,对此新纪元石材公司未举 证予以证明。
范汉超受伤后被送往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 左髌骨骨折、左颅骨骨折、头面部皮肤裂伤。2011年3月21 日,范汉超与新纪元 石材公司、北京军鼎雄剑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范超受伤处理协议》, 载明:“关于范超受伤一事,由于系保安公司员工,由保安公司负责出具证明做工 伤鉴定;由于受伤原因系为石材厂劳动属岗外,赔付由石材公司按签订结果赔付, 赔付标准为以工伤赔付条例中线偏高进行赔付。鉴定完毕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后一周 内支付赔偿金。”经核实,范超与范汉超系同一人。2011年11月24日,范汉超与 新纪元石材公司、北京军鼎雄剑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范汉超工伤一事 的处理协议》,新纪元石材公司同意赔偿范汉超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 3600元、交通费924元、护理费100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360元、 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63015元、物品损失38331元,上述共计126650 元。协议签订后,新纪元石材公司未给付相应的赔偿款。审理中,经范汉超申请, 本院委托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对范汉超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 鉴定,范汉超伤残等级为九级。现范汉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 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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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案件焦点】
从事职责范围外的工作是否可以认定为义务帮工人。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 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范汉超在进行帮工活动中受伤,新纪元石材公司 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宏图系新纪元石材公司副经理,范汉超行为的 受益人系新纪元石材公司,董宏图本人并非被帮工对象,故范汉超主张董宏图承担 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新纪元石材公司抗辩称范汉超本人具有过错一节,因 其未举证予以证明,本院无法采信。
关于范汉超主张的医疗费,确系其检查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院对此予以支 持;关于范汉超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于法有据,本院根据其住院时间予以核 定;关于范汉超主张的营养费,其未提供需增加营养的医嘱,但考虑到范汉超治疗 期间确需增加营养,故本院对此酌情予以认定;关于范汉超主张的交通费,其未提 交票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范汉超主张的误工费,于法有据,本院 予以支持;关于范汉超主张的护理费,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新纪元石材公司 已经支付部分护理费用,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范汉超主张的伤残赔偿金,范 汉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故其主张伤残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范汉超 虽系农村居民户口,但其主要收入均来源于城市,故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 准核定为妥;关于范汉超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其未提供其父无劳动能力的证 明,故对此本院无法采信;范汉超之母确无收入来源和劳动能力,故本院对其主张 该部分抚养费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法核定;关于范汉超主张的精神抚慰 金,考虑到范汉超因伤致残,身心均受到较大的痛苦,故其主张精神抚慰金本院予 以支持,但范汉超主张的数额较高,本院根据案情酌情认定。关于范汉超主张的二 次手术费,其出具医嘱予以证明,本院根据其提交的证据予以支持;关于后期整容 费尚未实际发生,其亦未举证证明所需费用数额,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判 决被告北京五环路新纪元石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 告范汉超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七、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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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本案原告的身份较为特殊,原告系受派遣公司派遣到新纪元石材市场担任保安 的工作,其与新纪元石材市场本身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受新 纪元石材市场经理董宏图的指派从事其职责范围之外的工作是否属于义务帮工是本 案存在的最大争议。笔者认为,原告受派遣公司派遣在新纪元石材市场处从事保安 的工作,并领取相应的工资,其支付的报酬系相对于原告提供的劳动而产生的。新 纪元石材市场公司经理董宏图指派其到办公楼上取下广告板的行为显然超出其保安 的工作范围,该劳动属于无偿提供,其劳动的直接受益人即新纪元石材市场,因此 原告的行为符合义务帮工的各项要件,应当认定为义务帮工,对于其在帮工过程中 受伤新纪元石材市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张逢春
从事职责范围外的工作是否可以认定为义务帮工人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