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丽水市华威纸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 播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字第2789号民事裁定 书
2.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公司) 被告:丽水市华威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
【基本案情】
原创公司是《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视剧及“喜羊羊”“美羊羊”系列美术作品的 著作权人。原创公司发现,华威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的网店“华威家居日用专卖店”内销售 的产品使用了上述美术作品,遂通过信息网络在上述网店购买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之
后,原创公司向其公司住所地即网购收货地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诉请华威公司立即 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华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创公司购买被控侵权产品 的行为地系在浙江省杭州市,被告住所地及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 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焦点】
网购收货地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地,能否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连 接点。
【法院裁判要旨】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应由侵权 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侵权行 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 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 人住所地。原创公司系通过信息网络购买被控侵权产品,鉴于被侵权人住所 地亦即原创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属本院辖区,越秀区人民 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华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丽水市华威纸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法官后语】
网购收货地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地,能否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连接点,司法实 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网购收货地法院能否管辖此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规定并 不明确,须结合原、被告双方住所地是否在收货地法院辖区范围内进行具体分析。网购收 货地与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一致,则网购收货地应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此种 情况下,网购收货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是因为网购收货地与被侵权人所在地重合才具有管 辖权。网购收货地与被告住所地一致,通常情况下被告住所地也是侵权行为实施地,根
据“原告就被告”一般性地域管辖原则,网购收货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网购收货地与被 侵权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均不一致,且与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
押地亦不一致,即使权利人是通过位于网购收货地法院辖区内的计算机终端购买(如公证 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网购收货地法院亦不宜行使管辖权。
因权利人通过网购选择的收货地在纠纷发生之时并不是已经确定的,而是可以由权利 人在纠纷发生时任意选择。若引入网购收货地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连接点,即相 当于引入一个打破既有管辖规则的动态连接点,几乎所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权利人都可 以通过网络购买商品选择收货地址的方式来选择管辖法院,造成全国各地法院都可能对该 类纠纷具有地域管辖权。若不加以规制,则很可能导致地域管辖规则形同虚设,背离侵权 行为地规则的立法原意。管辖制度设置的首要目的是用来解决各地法院对民事一审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问题,其次才考虑权利人维权的难易程度及便利与否问题。因此,在知识产权 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上,对《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宜作随意 的扩大化解释,不能仅以网购收货地作为管辖连接点,而应结合原、被告双方住所地是否 在收货地法院辖区范围内进行具体分析。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黄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