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方式及知情权和隐私权保护的利益衡量

——肖春胜诉房山区审计局、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行终166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肖春胜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审计局(以下简称房山区审计局)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
【基本案情】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肖春胜向房山区审计局邮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关于2009年度轨道交通房山线拆迁工程资金跟踪审计,
房审基报〔2009〕20号中:附件一:区轨道办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表;附件二:轨道工程
拆迁资金拨付需用审定情况汇总表;附件七:长阳镇轨道建设工程拆迁补偿资金认定明细
表;附件八:轨道建设工程北京科教住宅合作社拆迁补偿资金认定明细表;附件九:轨道
建设工程各服务公司服务费用审定表”。房山区审计局收到该申请后,于2015年6月3日作
出房山区审计局(2015)第2号-部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告知肖春胜申请公开
的报告正文及附件一和附件二可以公开,报告附件七、附件八、附件九内容涉及第三方合
法权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因此附件七、八、九部分不予公开。肖春胜不
服,向市审计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审计局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复议决定,认为房山区审
计局未就是否同意公开附件七、附件八、附件九的内容,全部书面征求所涉及的第三方意
见,房山区审计局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附件七、附件八、附件九的主张,
缺乏足够的证明力,撤销房山区审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责令其重新作出
政府信息公开行为。2015年9月15日,房山区审计局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
长阳一村等十个村张贴征求意见公示,在指定期限内,房山区审计局未收到同意公开的书
面答复。2015年9月28日,房山区审计局作出房山区审计局(2015)第3号-延《政府信息
延长答复期告知书》。2015年10月8日,房山区审计局作出房山区审计局(2015)第3号-
部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告知肖春胜申请公开的审计
报告中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九可以公开,此报告附件七、附件八内容涉及第三方合法权
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因此附件
七、附件八不予公开。肖春胜不服,向市审计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审计局于2015年12月16
日作出京审复字〔2015〕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房山区审计局作出的告知书。
肖春胜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房山区审计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责令
其公开审计报告中附件七、附件八相关信息。
【案件焦点】
1.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而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时应采取的方式;2.
原告对于涉案信息的知情权与第三方权益的利益衡量。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山区审计局作为涉案项目审计报告及相关信息
制作机关,为该信息的公开义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
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
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
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本案肖春胜申请公开的审计报告附件七和附件八内容涉及拆迁
范围内各被拆迁人的补偿数额明细内容,这部分内容一般被视为相关被拆迁人不愿被公开
的个人信息,且不予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据此,房山区审计局作区分处
理,将审计报告正文和其他附件向肖春胜公开,对附件七和附件八在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
后再决定是否公开,于法有据。本案焦点在于肖春胜对于附件七、附件八涉第三方利益信
息的知情权与第三方权益冲突的平衡问题,并集中体现在征求意见方式上。房山区审计局
没有直接向信息涉及的所有权利主体逐一直接征求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而是采用在特定
区域张贴公示,要求同意公开的人以书面意见明确告知行政机关,否则视为不同意公开。
这种征求意见的方式是否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及立法精神。对此,本院认为:第
一,就附件七、八涉及的个人信息而言,对第三方权利人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应该优于肖
春胜;第二,鉴于信息所涉及的第三方人数众多,要求行政机关分别向每一户被拆迁人逐
一直接征求意见,不符合实际,亦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第三,就本案而言,要求每一户
被拆迁人都直接明确地向行政机关表明是否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属于明显加重案外
第三方不必要义务。综上,在肖春胜取得审计报告正文和部分附件,其对项目拆迁工程资
金的整体审计情况的知情权已经实现的情况下,房山区审计局结合附件七、附件八的具体
内容,采用公开征求积极意见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在没有收到相关第三方同意公开
意见的情况下,不向肖春胜公开附件七、附件八,不违反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亦不构
成对肖春胜知情权的侵犯。市审计局接到肖春胜的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告知、调查、
送达等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且复议结论正确。肖春胜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
据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
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肖春胜的诉讼请求。
肖春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春胜所申
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附件七、附件八部分,涉及个人隐私,经房山区审计局书面征求意
见,未收到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意见,且附件七、附件八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
响,故房山区审计局在对肖春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区分处理后,所作被诉告知书并
无不当。市审计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亦无不当之处。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肖春胜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肖春胜
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后语】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告房山区审计局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
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而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时应采取何种方式,原告肖春
胜对于涉案信息的知情权与第三方权益冲突时,应如何进行利益衡量。围绕上述两个问
题,主要进行如下探讨:
(一)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方式应遵循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是针对行政活动效率提出的要求,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行政机
关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能,严格遵守时限规定,做到不超期、不延期;二是
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减少当事人在行政行为中投入的各项成本,节约当事人的时间以
及精力,给当事人提供便利。本案中,房山区审计局在向第三方征求意见时,鉴于第三方
人数众多,遂选择在特定区域张贴公示,而非直接向信息涉及的所有权利主体逐一征求是
否同意公开的意见,符合行政效率原则。肖春胜申请公开的审计报告附件七和附件八系拆
迁范围内每户拆迁补偿的具体数额,一般应视为相关被拆迁人不愿被公开的个人信息,若
要求第三方明确地向行政机关表明不同意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则属于明显增加第三
方时间、经济成本,有违高效便民原则。房山区审计局要求同意公开信息的人以书面意见
明确告知行政机关,否则视为不同意公开,看似有违默示即视为同意公开的惯例,实则是
对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后作出的选择。
(二)对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应遵循比例原则
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影响第三方的隐私权时,行政机关应进行利益衡量,在价值
判断的基础上作出对信息公开与否的选择。那应该如何进行利益衡量?行政机关应遵循比
例原则,从而寻求选择与判断的标准。比例原则是行政法合理性判断的基本原则,包括适
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其中适当性原则要求政府的行政手段应有妥当的、
合理的目的,且手段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即利益衡量中所限制或牺牲的某种利益,要能够
有助于实现另一项更为重要的利益。依照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
政府信息时,无论公开与否都应当具有“目的的妥当性”,即行政机关公开涉及第三方个人
隐私的信息,只能以保护公众知情权及信息公开的公共利益为目的。本案肖春胜申请公开
的审计报告附件七和附件八的内容,涉及相关被拆迁人的个人隐私,该信息的公开所影响
的利益明显大于肖春胜个人的知情权,对第三方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应该优于肖春胜,且
不予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房山区审计局在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后决定不予
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王培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