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的审查标准

——王守和等诉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行初8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3.当事人
原告:王守和、王少娄、郭立东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0日,原告王守和、王少娄、郭立东向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
会邮寄了《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所需的政府信息”一栏,在“或者其他特
征描述”处填写了“请依法公开因101国道绕城线李各庄段拆迁安置而向密云区密云镇人民
政府拨付的安置款项总金额为多少元人民币”。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于
2016年9月28日作出密市政容(2016)第2号-回《登记回执》并邮寄给原告王守和、王少
娄、郭立东。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密市政容
(2016)第8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被诉告知),并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王
守和、王少娄、郭立东予以送达。被诉告知主要内容为:我们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了您
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市容委(2016)第2号-
回。经查,密云县101国道绕城线工程分两期立项:一期工程为“密云县城西环路道路工
程”;二期工程为“密云县101国道(密关路-沙峪沟桥段)道路工程”。密云镇政府按拆迁
进度分时段向我单位报请拆迁补偿资金申请,本机关根据申请向密云镇政府拨付拆迁补偿
资金。关于您申请的“101国道绕城线李各庄段拆迁安置而向密云区密云镇人民政府拨付的
安置款项总额”本机关未单独制作,因此您申请的政府信息在本机关不存在。
【案件焦点】
被告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的理由是否充分?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
定,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具有负责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日常
工作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
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
中,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并当庭出示的证据仅能证明
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程序,但
其对被诉告知中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其查找、检索相关信息的情况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因
此,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作出被诉告知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
销。鉴于原告王守和、王少娄、郭立东提供并当庭出示的证据尚不足以直接证明被告北京
市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处存在其申请获取的信息,该信息是否存在仍需被告北京市
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调查、裁量,不宜直接判令其公开,故对原告王守和、王少
娄、郭立东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应对原告
王守和、王少娄、郭立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
(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密市政容
(2016)第8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二、责令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针
对原告王守和、王少娄、郭立东于2016年9月20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
复;
三、驳回原告王守和、王少娄、郭立东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的审理重点在于,“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是什么,被告应当如何
对“不存在”的政府信息进行举证来达到证明涉案信息客观不存在的目的。国务院法制办编
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中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的,也就是这一政府信息自始至终不曾产生,根本谈不上是否应当公开,对此,行政机关
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本身不存在”。 [10] 因此,如果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曾经存在但
因某种原因未保存或者已经灭失的,行政机关只要在答复中说明相关情况,在诉讼中提供
证据予以证明即可。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方,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同样适用此举证
标准。在此类案件中,被告需要对“政府信息不存在”这一否定性的事实进行举证。一般而
言,当事人对其认为不存在的事实无需承担举证责任。若一概要求行政机关对信息不存在
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则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相冲突。因此,对于“政府信息不存
在”这类案件,应以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为主,原告承担补偿证明责任为辅。考虑到否定事
实难以从正面直接予以证明,被告需要通过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合理搜索义务
的材料。如果被告提供了相关检索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了必要检
索,未能查找到相关证据材料,则其已经尽到了充分的举证责任。而在此情况下,原告如
检查认为该信息存在的,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
息在被告处确实存在。如何判断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达到了能够证明其进行了合理检
索的标准?一般可以考虑一下指标:第一,用以检索的载体(如数据库、信息目录)包含
的资料是否全面;第二,检索方法是否妥当,选用不同的检索关键词、采用不同的检索方
法会产生不同的检索结果,选取适当的检索方法是确保检索合理性的重要内容;第三,检
索工作人员的态度是否认真(但此点在诉讼中较难认定)。
本案中,被告在被诉告知书中,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理由进行了充分说明,但是在其
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仅体现出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受理、告知及送达的过程,对于被诉
告知中陈述的信息不存在的理由,即密云县101国道绕城线工程分两期立项:一期工程
为“密云县城西环路道路工程”;二期工程为“密云县101国道(密关路-沙峪沟桥段)道路
工程”。密云镇政府按拆迁进度分时段向我单位报请拆迁补偿资金申请,本机关根据申请
向密云镇政府拨付拆迁补偿资金以及其未单独制作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等情况,是否如
告知书中所表述的情况一致,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告知中陈述
的事实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认定其作出的被
诉告知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而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现有证据情况,不能
证明被告处确有原告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原告也未提供证据对此加以证明,因此,法院
认为涉案信息是否存在尚需被告调查、裁量,不宜直接判决公开,故判决责令被告重新就
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而未支持原告提出的直接公开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李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