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诉广东某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某某鱼翅海鲜大酒楼人格权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字第1079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格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梁某某
被告(上诉人):广东某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
某某鱼翅海鲜大酒楼(以下简称某某酒楼)
【基本案情】
梁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取得中式烹调师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同年6月28日,
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某某公司发布招聘厨房学徒的广告,该广告中并无明确性别要求,
指定面试地点包括某某酒楼。梁某某于次日前往某某酒楼应聘,填写了入职申请表,但某
某酒楼未对其进行面试。某某酒楼称当时因厨房学徒一职已经招满故没有安排梁某某面
试。梁某某于同年7月在“58同城”网站上再次看到某某公司发布同一岗位的招聘广告,便
申请广州公证处对“58同城”网站中某某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的网页进行公证,该公证处于
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粤广广州第151670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招聘主体为某某公司,招聘的职位为配菜/打荷(招8人),任职资格
及其他条件载明,“1.男性,18~25岁;2.身体健康,反应灵敏;3.踏实肯干,做事认真负
责;4.服从领导管理,为人友好和善。(无须投递简历,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店内面
试)”。
某某酒楼确认上述广告由其委托某某公司发布,提交《情况说明》,载明“本酒楼于
2014年年底委托某某公司在58同城网站发布相关招工广告,招工具体事宜由本酒楼负
责”;确认配菜/打荷职位即为厨房学徒职位,厨房学徒的工作内容包括切菜、配菜、出
菜、打荷等。某某酒楼称其发布有招聘女性厨房学徒的广告,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梁某某提交录音及录像资料,拟证明其前往某某酒楼与前台工作人员的沟通情况。录
像中显示地点为某某酒楼;人物为梁某某与该酒楼前台人员;录像的对话内容中,该酒楼
前台人员多次陈述“厨房学徒不要女的”“厨房里没有女工,都是男的”“公司规定厨房不招
女工,即便具备厨师证也不行”“不招女工,你填了(表)也是没用”“不是说有没有实力的
问题,这是管理的问题,就是如果不招女生的话就是不招”等。某某酒楼确认录像中地点
是其地址,但认为该前台人员不代表人事部门的意见。
【案件焦点】
某某公司、某某酒楼是否侵犯了梁某某的平等就业权以及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
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明确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
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可见,我国法律明确了就
业歧视的种类包括对劳动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的歧视,其中在性别歧视上
又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即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聘
时,不得基于性别对求职者作出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不得基于性别损害求职者均等的
就业机会,妨碍求职者就业权的实现,否则就构成就业歧视中的性别歧视。
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
括:(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
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某某公司、某某酒楼招聘的职位是厨房学徒,广告中注明每天工作
时间为8小时,每周休息1天;庭审过程中,某某公司、某某酒楼均陈述厨房学徒的工作内
容为切菜、配菜、出菜、打荷等。从上述工作内容来看,梁某某应聘的厨房学徒工作强度
并未达到第四级体力劳动的强度,也不存在需要持续负重或负重强度过大的情形,故并不
属于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家庭生活里也完全可以胜任厨房
烹调、料理等工作,女性从事厨房类工作,符合社会普遍成员的心理预期。因此某某公
司、某某酒楼不能在招聘厨房学徒时,对于应聘人员的性别加以区分、限制或排斥。而某
某公司在发布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求职者性别为男性;某某鱼酒楼在梁某某前往面试时未
提供平等的面试机会;在梁某某前往询问时,该酒楼前台人员表示厨房不招女工,即便有
厨师证也不行。可见,某某公司、某某酒楼无论在发布招聘广告中抑或是实际招聘过程
中,均一直未对梁某某的能力是否满足岗位要求进行审查,而是直接以梁某某是女性为由
多次拒绝其应聘,没有给予梁某某平等的面试、应聘机会,已经构成对女性应聘者的区别
及排斥,侵犯了梁某某平等就业的权利,均已经构成对梁某某的性别歧视,属于共同侵
权,应该对梁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考虑某某公司、某某酒楼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大小,酌定由某某公司、
某某酒楼连带赔偿梁某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为宜。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
十一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二款,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之规定,判决:
某某公司、某某酒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梁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元。
梁某某、某某公司、某某酒楼均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平等就业权不仅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范畴,亦属劳动者作为自然人
的人格权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侵
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
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
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
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
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
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
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
二、某某公司、某某酒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梁某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致
歉内容须由法院审定,某某公司、某某酒楼如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院将在广州地区
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将由某某公司、某某酒楼承担)。
【法官后语】
本案讨论的是平等就业权问题。所谓平等就业权,一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
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而受到限制或排
斥;二是任何人在应聘同一岗位时,都应平等地参与竞争,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宗
教而享有特权或遭受歧视。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某某公司、某某酒楼“不招女工”是否构成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侵
犯。
在公众的印象中,餐厅、酒楼的厨房工作一般由男性担任。之所以会有这种印象,一
方面是因为餐厅、酒楼的厨房工作具有劳动量大、工作时间长等特点,男性相对于女性而
言力量更大、抗压力更强,更能适应厨房工作。另一方面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餐厅、酒
楼在招聘过程中,对于应聘厨房工作的人员限定了性别,在招聘过程中即排除了女性从事
厨房工作的可能性。
那么餐厅、酒楼厨房的工作是否属于禁止女性从事的岗位?答案是否定的。从某某公
司、某某酒楼发布的招聘广告可知,梁某某应聘的职位是厨房学徒,厨房学徒工作要求的
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1天;工作内容为切菜、配菜、出菜、打荷等。从上述工
作内容来看,梁某某应聘的厨房学徒工作强度并未达到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别规定》附录中所列不适宜女性从事的工作内容,不属于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范围。梁
某某热爱厨师工作,也考取了相应的资格证书,完全有能力胜任厨房学徒工作。某某公司
及某某酒楼仅因梁某某的女性身份就拒绝面试、录用,完全未对梁某某的工作能力进行衡
量和考察,未给予梁某某公平的求职机会,明显含有对女性应聘者的性别歧视,侵犯了女
性的平等就业权,已经构成就业歧视。
该案是全国首例以判决形式确认企业侵害女性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的案例。一
审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对企业在招聘过程中限定应聘者性别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否定。二
审法院在维持这一认定的基础上,对梁某某主张的书面赔礼道歉诉请作出了肯定,进一步
维护了梁某某的平等就业权利,加大了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该案例对于规范企业用
工,维护就业者的就业权利,尤其是女性就业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有着深远的意义,对鉴别
企业用工自主权和侵犯就业者就业权利的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郭谧
62酒楼“不招女工”是否构成平等就业权侵权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