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儿童在游乐场所受伤如何分配责任——李某某诉北京某某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某公园开发经营公司违反安全

保障义务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少民初字第188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某某
被告:北京某某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北京某某公园开发经
营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某公园)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8日下午1点多,李某某在北京某某公园内由某某公司经营的充气城堡中玩
耍时摔伤,随后某某公司工作人员与李某某家长一起将李某某送至北京丰盛医院,经诊断
为右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神经损伤,李某某当天赴积水潭医院、首都儿童医院等就医。
之后,李某某又分别赴北京丰盛医院、哈尔滨市第五医院、兰西医院进行了复查。经鉴
定,李某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案件焦点】
李某某与某某公司、北京某某公园就李某某受伤后所产生的损失应如何分配赔偿责
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李某某系在某某公司所经营和管理的娱乐场所内玩
耍时受伤。作为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娱乐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某某公司本应采取更为
严格的标准,避免危险,消除隐患,但其并未充分证明其对充气城堡的安全性及现场管理
等方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其需对李某某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庭审中,某某公司虽
辩称因李某某违反注意事项从滑梯上跳下致伤,但未提交充足证据,故对该意见不予采
纳。另,根据现有证据北京某某公园已尽审核及监管职责,不应承担责任。结合在案证
据,法院对李某某各项诉请分别确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1087.57元、护理费4500元、
营养费2250元、交通费300元、住宿费1350元、伤残赔偿金878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
元、鉴定费2250元,共计104557.57元;
二、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处理重点在于责任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主体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组织者,本案中即
儿童游乐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综合分析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具体涉及以下三个责任主体:
其一,李某某。本案中李某某已举证证明其系在充气城堡中玩耍时受伤,某某公司、
北京某某公园亦认可该事实,因此李某某已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移转至某某公
司、北京某某公园,某某公司、北京某某公园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其二,儿童游乐场所的实际经营和管理者即某某公司。目前,众多儿童游乐场所包括
本案中的充气城堡常设有禁止家长入内的规定,这种半封闭式的游乐方式事实上阻隔了父
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孩子进行直接的监护,一旦发生事故,父母即使能够看见也很难在第
一时间阻止并保护孩子,因此,此类游乐场所的直接经营和管理者需要尽到更加严格的安
全保障义务来填补这种直接监护的缺失,其不仅需要设立家长须知、警示标志、注意事项
等基础性的预防措施,还应在场地内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指导未成年人玩耍,对违规嬉戏
的未成年人及时纠正、制止,配备监控设备以督促履行义务,等等。然而,本案中某某公
司既未充分证明其充气城堡的安全性符合相关规定,亦未能证明其在现场管理中尽到了足
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最终认定该公司对李某某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某某公司虽辩称李某某系违反注意事项从滑梯上跳下致伤,故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
存在过错亦应承担责任,但未向法院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未采纳其该答辩
意见。
其三,儿童游乐场所的间接管理者即北京某某公园。北京某某公园作为间接的监管
者,相较某某公司的举证责任较轻,主要在于证明其已尽审核及监管职责。根据北京某某
公园提供的证据,其已完成该举证责任,李某某及某某公司亦予认可,故法院最终认定北
京某某公园不承担责任。
本案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和某某公司在执行阶段达成了和解。笔者亦希望通过个案在
责任分配上的严苛,来倒逼儿童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提高安全保障意识、完善措
施、重视监管,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编写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