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某诉北京市某某中学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少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尹某某
被告:北京市某某中学
更多书籍微信:15678922341
【基本案情】
尹某某为北京市某某中学初三学生,2015年5月25日上午11点半体育课期间,尹某某
在单杠附近活动,因帮助同学捡球被单杠磕伤牙齿。
就受伤的经过,北京市某某中学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5年5月25日,体
育课自由活动时,尹某某同学借了一个篮球在篮球场后面那个没有画线的场投篮,那边踢
足球的,滚过来一个球在单杠附近,尹某某去帮忙捡球。可能因尹某某没有看见单杠,然
后被撞倒在地上,我以为只是撞了一下,但他坐了好一会儿也没有起来。当我走近后,才
发现他鼻血流个不停,于是赶紧扶他去医务室,当一些同学来了之后,我又返回到事发地
点去捡他的牙”。
北京市某某中学证人曹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5月25日第五节体育课,大概
12∶00,尹某某和吴某某在离单杠很近的篮筐投篮,之后一个足球被踢到单杠附近,足球
场上很多人边说谢谢边呼喊帮助捡球。尹某某放下篮球,向足球跑去。在离足球3~5米还
没过单杠的时候开始弯腰向前跑准备捡球。然后没注意到较低的单杠,迎面撞到了单杠
上。吴某某和足球场上很多人把尹某某送到医务室,体育老师在事发时没有注意是否到
场,大约五分钟后赶到医务室”。
本案审理期间,依尹某某申请,法院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于
2016年6月22日出具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尹某某在成年之后进行1
牙齿种植治
疗,咨询相关北京市三级甲等医院口腔科专家,目前牙齿种植费用为每颗1万~2万元。具
体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尹某某的护理期限可考虑为7-15日,尹某某的营养日期可考虑
为30~45日。尹某某支付鉴定费用为3150元”。
【案件焦点】
初中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因为帮助同学捡球,不慎撞到单杠发生的受伤案件,
是否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
的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根据证人证言显
示,尹某某在单杠附近活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单杠有明显的设施安全隐患。因此在事先
防范方面,学校没有明显瑕疵。尹某某作为一个年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捡球的一瞬间
对单杠的存在有一定的预见性。虽然本案中存在体育老师在事发之时不在场的情况,但即
使体育老师在现场,也不会阻止同学间彼此帮助捡球,亦不能保证每时每刻在每个同学身
边。因此,学校对此事故的发生不承担管理责任。事后救济方面,证言显示学校已及时通
知尹某某家长,因其家长不能及时赶到,后其他学生家长将尹某某送往医院。因此就事后
处置、送医院就医方面学校也没有明显瑕疵。因此就事先预防、事中管理以及事后救济方
面,学校没有明显的管理失职行为,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尹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非
只要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学校就应一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到了监
护管理义务的,可以免责。
校园伤害案件中,审查学校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从三个方面审查,即事前预防、
事中监管和事后救济。事前预防,指学校是否提供适宜的场地、有无拥挤、地面湿滑、是
否存在安全隐患等;事中监管,指学校在监管过程中人员配备是否到位,有无疏于管理的
情节;事后救济,指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有无及时通知家长、送学生去救治。在司法
实践中,学校经常因忽略学生的病情,不及时送医务室、医院救治,或者一直不通知家
长,导致延误治疗,学校在事后救治环节出现的此类瑕疵,往往会使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尹某某的伤害事故发生在体育课时间段内,起因系应同学要求帮助捡球,在
捡球的过程中尹某某迎面撞上单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单杠存在安全隐患,尹某某作为一
个15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该注意下蹲捡球的一瞬间躲避
附近的障碍物。尽管存在老师不在现场的情况,但即使老师在旁边,亦难以避免本案事故
的发生。在事后救治方面,学校及时通知了家长,因家长不能及时赶到,学校通知了其他
家长将孩子送往医院,因此在救治环节学校没有明显的瑕疵。故从上述三个角度,应认为
学校不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孙欣
1中学体育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