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饭桌”等校外托管机构侵权责任的认定

——王某诉北京某某小饭桌餐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韩甲、王甲、韩乙、北京某某小饭桌餐厅
【基本案情】
北京某某小饭桌餐厅系由李某、崔某合伙经营并依法登记设立的有偿就餐服务机构,
负责接送附近学校的学生上、下学,并为学生提供午餐及午休场所。王某、韩甲二人均系
在该餐厅场所内中午就餐的学生。2015年9月29日中午,王某和韩甲在北京某某小饭桌餐
厅就餐之后,王某用手碰了一下韩甲,韩甲还手拉了一下王某,加之当天下雨地面湿滑,
导致王某摔倒,门牙摔断。王某受伤后,分别于2015年9月29日、9月30日、10月28日、12
月25日和2016年2月14日至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治疗及复查。韩甲法定代理人支付了医疗费
247.35元、交通费994.5元,北京某某小饭桌餐厅支付了医疗费978.56元、交通费500元,
王某法定代理人自行支付了医疗费20元、交通费500元。王某之伤经医院诊断为(牙齿符
号)冠折露髓,(牙齿符号)牙本质折断,(牙齿符号)牙齿亚脱位。经多次复查后,医
院建议需继续观察牙根发育状态,半年复查,不适随诊。因损失赔偿问题,王某诉于法
院。
依据双方庭审陈述,北京某某小饭桌餐厅提供了学生就餐场所地面为地板砖铺设的图
片,事发当天下小雨,其未对地面采取特殊处理。
【案件焦点】
“小饭桌”餐厅侵权是否适用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
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一般是指幼儿园(依法设立)、学校以及幼儿
园、学校以外为儿童举办的传授文化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单位。依据北京某某小饭桌餐厅机
构设立的性质,难以认定其属于教育机构,故对王某认为应对北京某某小饭桌餐厅适用教
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诉讼意见,不予采纳;但需指出的是,“小饭桌”虽非教育教学机构,但
对于长期在此就餐的小学生,经营人员负有一定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就餐学生的人身安
全;事发时,王某与韩甲均不满十周岁,北京某某小饭桌餐厅应采取不同于其他餐饮机构
的方式为就餐人员提供安全场所,尽到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现因其地面湿滑导致王某受
伤,就王某的损失,北京某某小饭桌餐厅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依据本案所查明的情
况,韩甲的不当行为也是王某受伤的原因之一,其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因韩甲尚未成
年,故其监护人即王甲、韩乙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法
院酌定韩甲和北京某某小饭桌餐厅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40%和60%。
经庭审质证和审查核实,法院对王某要求赔偿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予
以确认或酌定;王某要求赔偿的家属误工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部分,因王某为未成年人,牙齿的损伤确实给其身心成长造成一定损害,故对王某该项诉
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王某后续治疗费用可待实际且必然发生后另行主张,现其亦撤回该
项诉讼请求,法院不持异议。王某感觉不适到医院复查,其行为并无不当,所发生的相关
费用韩甲和北京某某小饭桌餐厅应予赔偿,故对北京某某小饭桌餐厅答辩称王某未到复查
时间去医院诊疗,费用不应由其负担的意见,不予采纳;韩甲和北京某某小饭桌餐厅已支
付的医疗费及交通费,在其应赔偿的数额中予以扣除。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
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甲、韩乙除已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外,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
告王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94.31元;
二、北京某某小饭桌餐厅除已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外,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
内赔偿王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375.69元;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
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
责任。上述规定充分考虑了被侵害主体的特殊性,要求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或限制行为
能力的学生必须尽到教育管理义务,保障其人身安全。
“小饭桌”等校外托管机构是否属于教育机构呢?根据一般理解,教育机构是指以学历
教育或技能培训为目的,需要有场地、师资要求及教育主管部门给与认证并取得办学资格
的组织机构。如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以及少年宫、培训辅导班
等。“小饭桌”是负责接送附近学校的学生上、下学,并为学生提供午餐及午休场所的校外
托管机构,不具有教育培训的功能,因此“小饭桌”不属于教育机构范畴,在侵权责任认定
上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关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
那么,“小饭桌”等校外托管机构的侵权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呢?从服务内容来看,“小
饭桌”实质上是有偿托管机构,家长支付托管费,“小饭桌”负责照看、接送学生,提供饮
食、休息等服务设施和场地,并负有保护被托管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家长与托管机构之
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如果托管机构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导致被托管学生受
到人身损害,家长可以要求托管机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中,事发
时王某与韩某均不满十周岁(当时适用《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
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第二十条则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北京某某小饭桌餐厅应尽到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现因餐厅地面湿滑导致
王某受伤,对此,北京某某小饭桌餐厅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沈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