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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春诉钱来钱往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保证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李庆春
被告(上诉人):钱来钱往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钱来钱往公司)
【基本案情】
李庆春在钱来钱往公司经营的金融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理财投资。经钱来钱往公司介
绍与担保,李庆春共进行三笔投资,钱来钱往公司偿还其中两笔投资后剩余本金和利息未
按期支付。李庆春向法院提交了公证书及其发票、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钱来钱往公
司网络打印件等证据,要求钱来钱往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7900元及利息(其中一笔以10万
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另外一笔以
279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要求
钱来钱往公司承担公证费2200元及本案诉讼费。
钱来钱往公司认为,李庆春确实在钱来钱往公司网络平台进行了投资,但是钱来钱往
公司网站上已经声明:钱来钱往公司仅对平台上的租用分站店铺提供平台服务和技术支
持,每个分站店铺投资交易有第三方环讯进行托管,与总平台无关,钱来钱往商城不承担
用户任何投资纠纷。故钱来钱往公司不同意李庆春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网络贷款平台网页承诺代偿本息是否构成保证的意思表示而承担保证责
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钱来钱往公司是否
对李庆春出借的款项承担担保责任。李庆春作为出借人通过钱来钱往公司提
供的网络平台与该平台提供的借款人形成借贷关系,钱来钱往公司作为平台
的提供者在其网站上声明:如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第三方担保机构将会及时
代偿本息,100%保障资金安全无忧。该声明很容易对出借人的投资决策和意
思表示产生影响,因此足以使出借人认为该平台为其债权提供保证,亦应认
定出借人李庆春与钱来钱往公司就保证合同达成合意。根据庭审查明的事
实,可以确认李庆春与钱来钱往公司之间存在保证合同关系。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法院判决钱来钱往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公证费和诉讼费。
钱来钱往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钱来钱往公司是否对李庆春出借的款项承担
担保责任。通过查明事实可知,一审诉讼中,钱来钱往公司明确承诺同意承
担担保责任,再向张秉强追偿债务,该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未违反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二审诉讼中,钱来钱往公司表示因为无法联
系上张秉强且张秉强有诈骗行为,其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这有违诚信原则且
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因此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网络借贷纠纷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其一是出借方和借款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其二是
基于出借方、借款方以及借贷中间平台三方电子借贷协议中出借方将债权转让给中间平台
之条款而导致的中间平台和借款方的追偿权纠纷,其三是基于出借方、借款方以及借贷中
间平台三方电子借贷协议中中间平台对于主债务的担保承诺产生的出借方与中间平台的担
保合同纠纷。由此,P2P网络贷款平台扮演着纯粹的居间中介、债权受让方或者担保人等
多重角色。
鉴于网络贷款平台属于新生事物,相关的金融监管以及法律规制较为单薄,实践中
P2P平台打法律擦边球,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形屡见不鲜。为了明确P2P贷款平台的法律责
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
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
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
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区分“仅提供媒介服务”与“通过网页、
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并将证明
P2P贷款平台为借贷提供担保的举证责任分配至出借人。
本案中,涉案P2P平台即在其网页上承诺“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第三方担保机构将
会及时代偿本息”,该意思表示已经足够表明其为贷款人提供担保。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徐丽霞 徐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