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雇员之间发生人身损害,雇主与实际侵权人同时对受害雇员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

——翟洪祥诉葛锦宝、施步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翟洪祥
被告:葛锦宝、施步云
【基本案情】
葛锦宝承建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丁马村的乡村公路工程。2013年9月7日,翟洪祥经施
国忠介绍为葛锦宝承建的工地装卸混凝土,自备装卸车辆,油费等自理,从楼王镇丁马村
搅拌场装运到楼王镇仁和村道路施工工地,然后再原路返回继续装卸,每日报酬为300
元,报酬由葛锦宝支付。同时,徐正彬、施国忠、施步云等八人一起为葛锦宝装卸混凝
土,车辆、油费自理,报酬都由葛锦宝支付,装运路线相同。2013年9月14日16时20分左
右,翟洪祥驾驶的三轮汽车装卸完一趟混凝土由北向南返回途中因车辆无油而停在路边,
施步云驾驶苏JC××××三轮汽车从仁和村工地返回途中,见此情形,便用绳索牵引翟洪祥
驾驶的三轮汽车,在行驶中因牵引的绳索绞绊前车轮,致翟洪祥驾驶的三轮汽车向右发生
侧翻,致翟洪祥受伤而住院治疗。2013年9月30日,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
队出具交通事故证明:无法查清该道路交通事故成因。
对翟洪祥的伤残、护理、营养、误工期限、后续治疗费用等,法院依法委托盐城市第
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翟洪祥因交通事故致“左小腿下段毁损伤、
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血运障碍、左小腿皮肤撕脱伤伴缺损”等经手术治疗目前遗
有相应功能障碍已构成八级、九级、十级残疾。建议误工时限宜自受伤至评残前日;护理
期限宜为6个月(住院2人,余1人),营养期限宜为6个月。建议其二次手术约人民币7000
元或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重审中,翟洪祥表示对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翟洪祥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办事处仓头村委会二组,翟洪祥在该村无口粮
田和承包田,主要从事三轮车运输行业。翟洪祥、施步云均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翟洪祥驾
驶的三轮汽车未经登记,施步云驾驶的苏JC××××三轮汽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
检验,车主为施步云。苏JC××××三轮汽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
三者责任保险。
翟洪祥因赔偿无果,于2015年1月4日诉至法院,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
都龙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葛锦宝不服,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
月2日作出(2015)盐民终字第02010号民事裁定,撤销法院(2015)都龙民初字第00086
号民事判决,发回法院重审。
【案件焦点】
1.雇主葛锦宝与加害雇员施步云(实际侵权人)对受害雇员翟洪祥超出交
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雇主葛锦宝对加害雇
员施步云(实际侵权人)在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应负的赔偿义务是否应
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
通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同时机动车双方驾驶员均受雇于葛锦宝,该
事故发生在雇佣活动过程中,肇事一方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原告同时向
雇主葛锦宝和实际侵权的第三人施步云主张损害赔偿,雇主赔偿后可以向实
际侵权人追偿,两者属于不真正连带之债。第一,本案是因交通事故引起,
车主施步云未投保交强险,首先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承担
无过错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部分,再由各责任人按责承
担。第二,葛锦宝是雇主,翟洪祥与施步云同时受雇于葛锦宝,在雇佣活动
中,雇员自身受害应当由雇主赔偿,雇员致他人受害也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
责任,但施步云的拖车行为不是雇主安排的雇佣活动,且施步云是实际侵权
人。结合本案实际,平衡各方利益,综合认定:翟洪祥自身承担20%的民事责
任,葛锦宝作为雇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施步云宜再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葛锦宝对施步云承担的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10%赔偿数额向翟洪祥承担
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葛锦宝清偿后有权就该赔偿数额向施步云追
偿,而无须另行提起诉讼。遂判决:
一、施步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向原告翟洪祥赔偿120000元;
二、葛锦宝向翟洪祥赔偿192603元,施步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再向
翟洪祥赔偿28943元;
三、被告葛锦宝对施步云的上述第二项确定的赔偿数额向原告翟洪祥承
担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葛锦宝清偿后有权就该赔偿数额向施步云
追偿,而无须另行提起诉讼。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和责任竞合,有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有雇主赔偿责任,有实际
侵权的第三人责任,侵权的第三人又同时是雇员,还涉及事实认定、过失相抵、责任比例
的划分、责任形态、利益平衡、自由裁量等问题。本案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责任纠纷,国
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
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的发生,提醒了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
人必须投保交强险,否则,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本案中,施步云的拖车行为虽不是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其与履
行职务有一定的联系,是帮助其他雇员完成雇佣活动的好意帮工行为,从考量衡平利益角
度,施步云的赔偿责任既要转承由雇主葛锦宝承担,又不能全部转承给雇主承担。而且,
施步云因未投保交强险而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承担120000元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赔偿
责任不发生转承,只能由施步云自己承担。另外,葛锦宝是最大的既得利益者,翟洪祥、
施步云都是为葛锦宝打工的,故对原告翟洪祥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雇主葛锦
宝承担的比例应当增大。由此,提醒雇主在雇佣活动过程中,应当增强雇主自身的管理能
力,加强对雇员的安全意识、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加大在劳动保护设施、措施等方面
投入的力度,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葛锦宝与翟洪祥在本案中系雇佣关系,施步云在损害事故中属于雇佣关系(相对于翟
洪祥来说)以外的侵权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
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
偿。本案中原告翟洪祥同时向雇主葛锦宝和实际侵权的第三人施步云主张赔偿,发生了请
求权的竞合,葛锦宝与施步云之间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故葛锦宝作为雇主也应对施步云
承担的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10%的赔偿责任负有不真实连带赔偿责任,葛锦宝给付
后可就该赔偿数额向施步云追偿,而无须另行提起诉讼。
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黄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