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获赔且未主动放弃的部分,赔偿权利人有权再行向雇主主张权利

——杨宗贵诉成都清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43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杨宗贵
被告:成都清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案情】
杨宗贵在成都清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清扫保洁工作期间,夜间在交叉路口作业
时,被驾驶三轮摩托车的何某刚撞倒,该摩托车车主为李某英。杨宗贵全身多处受伤,经
交警部门认定,何某刚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杨宗贵住院治疗12天,花去48658.67
元,成都清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医疗费8000元。经鉴定,杨宗贵伤残等级为一处9
级、三处10级。杨宗贵就此次事故,以司机何某刚、车主李某英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
双流支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确认杨宗贵因交通事故遭受损
失总额为174190.3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双流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12
万元,剩余54190.37元,由何某刚承担43352.3元,李某英赔偿10838.07元。杨宗贵当庭放
弃要求李某英赔偿的权利,对此,法院当庭予以确认。杨宗贵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
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何某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发出执行完毕通知书,终结了
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予以结案。杨宗贵遂要求成都清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
任,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成都清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偿款54190元以及
本案的保全费590元,共计54780元。至法庭辩论终结前,何某刚应当支付杨宗贵的
43352.3元赔偿款尚未得到执行。
【案件焦点】
1.原告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受到人身损害,在选择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后,就其损失未完全得到赔偿的部分,能否再行向雇主主张权利,是否属于
重复诉讼;2.原告在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时,主动放弃的部分权利效力是否及于
雇主,能否就该放弃的部分再行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
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
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杨
宗贵在成都清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清扫保洁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伤,
其有权选择请求第三人何某刚和李某英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其雇主成
都清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人与
雇主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因第三人何某刚及李某英并没有完全履行其对
杨宗贵的赔偿义务,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并没有整体归于消灭,仅有杨宗贵获
赔的部分债务消灭,雇主成都清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或侵权第三人对杨宗贵
未获赔的部分仍然负有履行义务。本案中,杨宗贵就其未获赔偿的部分,选
择向雇主请求赔偿,雇主成都清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对杨宗贵的赔偿
责任后,享有向第三人何某刚追偿的权利。综上所述,杨宗贵对其未获赔偿
部分的损失,仍然有选择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
各项物质性损失共计35352元。被告成都清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杨宗贵
支付上述款项后,可以向第三人何某刚追偿。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成都清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杨宗贵35942元;
二、驳回原告杨宗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成都清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成都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成都清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愿履行一审
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该院作出(2016)川01民终字第9151号民事裁定
书,准予成都清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在选择
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后,其损失未完全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是否还有权向雇主请求赔偿的问
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
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
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
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明确规定了雇佣关系
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时,赔偿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选择权,但对其选择向第
三人主张赔偿后,就第三人未完全履行赔偿义务的部分,赔偿权利人是否还有权向雇主请
求赔偿,该条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赔偿权利人已选择向第三
人主张赔偿后,不能再选择向雇主请求赔偿,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也有观点认为,
根据民事侵权填平原则及第三人与雇主的责任实质系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结合立
法精神及第三人选择权的本质属性,赔偿权利人损失未完全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其还有权
向雇主请求赔偿。本案认为,在向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索赔后,就损失未完全获赔且未
主动放弃的部分,赔偿权利人有权再行向雇主主张权利,这不仅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相反,后诉受前诉判决既判力的约束,并且更符合民事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及不真正连带
责任的实质。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唐楠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