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金诉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布塘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 补偿费用分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2民初396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陈某金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布塘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布塘一 组)
【基本案情】
陈某金系布塘一组村民。1996年3月19日,陈某金与布塘一组签订
《山地承包合同》,约定由陈某金承包位于腾四方、畅仔西的山地,面积 50亩,承包期限为三十五年,自1996年4月1日至2031年3月31日。2016年 之后,同安区五显镇政府陆续向布塘一组征用土地461亩,包含陈某金承 包的山地50亩。征地部门按征地款包干价每亩9.7万元支付给布塘村委 会。陈某金认为,案涉50亩承包地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 费、按时交地奖励金、调剂费等共计165万元应归其所有,要求布塘一组 支付上述款项。
【案件焦点】
以包干制形式发放的征地补偿款中,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的归 属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补偿 费用分配纠纷。陈某金诉求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 偿费(包括水利设施摊销费、调剂费等)及按时交地奖励金。其中按时交 地奖励金属于落实征地拆迁政策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不予审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应归属于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和青 苗实际投入人,而不必然归属于土地承包经营者。本案中,陈某金作为自 然人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盈梅花圃有限公司在案涉土地上种植花
卉、苗木。2017年4月8日,同安区五显镇政府就案涉土地范围内的苗
圃、管理房及附属物与盈梅花圃有限公司签订《苗圃搬迁征收拆除补助 协议书》,并实际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且,其中大树、果苗补偿标准高 于一般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陈某金主张其个人还在案涉土地上 种植果树,但未能举示证据证明,不予采信。退一步说,即使陈某金个人 种植的果树尚未获得青苗补助,也应先经相关部门及村集体实地丈量确 定补偿范围,并经布塘一组民主议定分配方案。案涉征地补偿款以“包 干”形式发放给布塘一组,而布塘一组尚未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确定分配 方案,陈某金起诉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畴,不予 审理。陈某金认为自身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先通过村集体民主议定 程序正当行使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金的起诉。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包干制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问题:一是当土 地承包经营者与地上附着物所有人或青苗实际投入人不一致时,地上附 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问题;二是包干制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的分配问题是否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事项。
关于问题一: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偿款包 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这三项费用因 其不同的法律属性而致有权主张的主体各不相同。土地补偿费是基于集 体土地所有权被征收的补偿,有权获得补偿的主体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的人;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 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由农村集体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 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 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 偿费则应归属于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和青苗实际投入人。本案中,陈某金 作为自然人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盈梅花圃有限公司在案涉土地上种 植花卉、苗木。后盈梅花圃有限公司作为补偿主体已根据与同安区五显 镇政府签订的《苗圃搬迁征收拆除补助协议书》,实际领取了补偿款。
由此可见,无论是征地单位五显镇政府还是被征地对象布塘一组,甚至包 括案涉土地承包经营者陈某金,均认可盈梅花圃有限公司系案涉土地青 苗实际投入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陈某金要求获得承包范围内的地上 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除举示相关承包合同外,还需证明其个人在案涉土 地上栽种农作物或搭建地上附着物,且该部分地上附着物或农作物尚未 获得补偿(即与盈梅花圃有限公司获赔部分不重合)。
关于问题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实行村民 自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由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事务。有关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属 村内公共事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
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 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因此,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 案件应尊重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
在实践中,常出现征地补偿款以“包干”形式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即只确定每亩土地补偿费总数额,不对其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 助费、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数额进行区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分
配。本案中,虽然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明确了各项费用的标准
及“包干”价的计算方法,但该补偿标准仅作为征地单位发放征地补偿 款的文件依据,对村集体并无约束力。实践中,村集体经民主程序议定的 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往往会根据实际种植情况(如品种、面积)调整补偿 标准。为避免司法权干预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 过民主议定程序确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之前,人民法院不宜对分配相 关征地补偿款的诉求进行受理。当事人应首先寻求通过正当行使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的议事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存在所谓的“多数人暴政”问题,即多数 村民利用形式上的民主程序剥夺少数人的合法权益。故人民法院对于征 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形成程序及内容合法性享有司法审查权。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叶林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