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债权人默示可否视为同意债务转移

——陈某国诉陈某疆、陈某芬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民终347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陈某国
被告:陈某疆、陈某芬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30日,被告陈某疆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陈某国收
执。《借条》载明:“借款人陈某疆,于2014年11月30日向出借人陈某
国,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特立此据,借款人陈某疆 2014.11.30。”2016 年8月17日,陈某国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陈某疆与被告陈某芬于2012年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 于2016年7月5日在厦门市同安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审理中,被告陈某疆述称,该笔债务已经转让给苏某艺,由苏某艺向 原告陈某国重新出具借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证实该主张,陈某疆 向本院提供其与陈某国的视频通话记录及案外人陈某巡与陈某国的手机 通话录音,并申请证人苏某艺出庭作证。
陈某疆与陈某国的视频通话记录中,陈某疆陈述:“上次这个钱是不 是你叫说去场子里放,我给你拿了利息,是给你拿4分的,后来我欠了那么 多我走了,这笔钱后来苏某艺拿走了嘛,他也签借条给你。”陈某国回
答:“我可以退给你。”陈某疆陈述:“我那个兄弟说带你过去写了一个 欠条……”陈某国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质证认为,陈某疆在与陈某国 的视频通话中认可向陈某国借款50000元的事实,苏某艺的借款事宜与本 案无关。
案外人陈某巡接受本院询问时陈述:“陈某国之前有打电话给我,要 我转话给陈某疆和陈某芬,因为我是陈某芬的堂弟,她要我转达如果这个 钱不还,他就要用法律手段把陈某疆和陈某芬搞得家破人亡。我就是在 这种情况下才打电话给陈某国的。我当时用的是OPPO R9手机打 的。”陈某巡当庭在其持有的OPPO R9手机“录音” 目录下调取文件名 为“陈某国 – 1609271949.amr”的音频进行播放,陈某国之委托诉讼代 理人王琼确认“1369503×× × ×”是陈某国使用的手机号码,播放
的“陈某国 – 1609271949.amr”音频是陈某国的声音。该音频中陈某巡 陈述:“我是陈某疆的朋友,他不是欠了一个五万的吗。”陈某国回
答:“对啊。”陈某巡陈述:“我就这么跟你讲,陈某疆还有苏什么艺的 人之前不是有两张欠条在你那边吗。”陈某国回答:“你是哪位
呢。”陈某巡陈述:“我是他朋友,你之前给我打过电话的。”陈某国陈 述:“哦,就是跑路的那个是吧。”陈某巡回答:“不是,我不是跑路的。 你之前也给我打过电话的,叫我转话给陈某疆的。”陈某国陈述:“哦,





就是拿他号码的那个是吧。”陈某巡回答:“对啊。我这个钱帮他理的 话条件就说你要把两张欠条要给我。钱我们当面点清。”陈某国陈
述:“我想一下。”
证人苏某艺陈述:“借款是50000元,是陈某疆给我的,利息现场预扣 了。原先陈某疆写欠条给陈某国,后来我和陈某国、陈某疆邻居三个人 坐一起,由我写欠条给陈某国。我写欠条给陈某国的时候就要让陈某国 把陈某疆出具的欠条还给陈某疆,但是陈某国说忘记带过来,后来我去还 利息的时候,叫陈某国要拿欠条过来,但陈某国一直说忘记带。陈某国口 头说陈某疆借给我的钱实际上是他的。我按每月2000元大概付了一年的 利息,后来有几个月付了1000元的利息,大部分是转账,还有现金,是我建 行的卡转过去的。然后陈某国就说这样不行,要收回本金了。”原告陈 某国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认为,苏某艺陈述的借款与本案无关。本院 向陈某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是否持有苏某艺借条以及是否收到苏某 艺转账形式支付的利息,陈某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庭后进行核实。
原告陈某国在第二次开庭时陈述,被告陈某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 录取了其与陈某疆的视频通话,其出于何种原因在视频通话中表示“我 可以退还你苏某艺的借条”已记不清楚,案外人陈某巡与其手机通话出 于何种原因表示“我这个钱帮他理的话条件就说你要把两张欠条给
我”亦记不清楚。陈某疆曾经提出让苏某艺代为偿还陈某疆所欠借款, 苏某艺表示愿意,因此,苏某艺按照月利率2%即1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利 息,共计支付利息6000元。
【案件焦点】
1.讼争借款金额如何认定;2.原告陈某国与被告陈某疆之间的债权 债务是否转让给第三人苏某艺。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讼争借款金额如何 认定。被告陈某疆于2014年11月30日出具给原告陈某国的《借条》载明 陈某疆向陈某国借款50000元的事实,陈某疆庭审中对该《借条》的真实 性亦无异议,可以确认陈某疆向陈某国借款的事实。陈某疆辩称陈某国 仅向其交付借款本金48000元,预先扣除利息2000元,陈某国对此予以否 认,陈某疆未进一步提供确切证据加以证实,故陈某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 不利后果,本院认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
二、原告陈某国与被告陈某疆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转让给第三人苏 某艺。首先,陈某疆将该笔借款出借给第三人苏某艺,在陈某疆居间斡旋 下,苏某艺与陈某国重新签署了借款借据,该事实有证人苏某艺的证言证 实。其次,与陈某疆的视频通话记录中,陈某国陈述可以将苏某艺出具的 借条退还给陈某疆,与陈某巡的手机通话录音中,陈某国对于“归还两张 欠条”的条件答复“我想一下”,足以印证本案讼争借款实际使用人为 苏某艺,苏某艺已重新出具借款凭证交陈某国收执。最后,苏某艺在向陈 某国出具借款凭证后,向陈某国履行了借款人的付息义务,陈某国亦予以 接受,陈某疆则未再参与其中。综上,可以认定陈某国与陈某疆之间的债 权债务已转让给苏某艺,陈某国在债权债务转让后再向陈某疆主张权利,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疆、陈某芬、第三人苏 某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答
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债务转移引发的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陈某疆所欠 原告陈某国的债务是否转移给第三人苏某艺。债务转移,亦即债务承担, 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 第三人。《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 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此规定,在于更好地实现债权人权 益保障。因为债务一旦发生转移,债权人能否得到履行变得扑朔迷离,故 债权人的同意是债务转移的前提条件。很多人由此误认为,债务转移只 有一种方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
实则不然,债务转移还应当包括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经债务人同 意以及第三人和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相互或共同达成协议的方式。但现 实中的纠纷往往跳脱出预设的情形,本案恰恰与上述三种方式均不完全 契合,陈某疆、陈某国、苏某艺自始至终未签过债务转移协议,相互之间 的债权债务凭证也未体现债务转移的字眼儿。那么问题来了,上述三种 债务转移方式以外的行为如何认定是否发生债务转移?《合同法》第八 十四条规定中的“债权人同意”是否仅限于明示形式,抑或能够扩展到 默示形式?
从字面上看,默示形式相对明示形式而言,它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 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 法律行为形式。言下之意,行为人虽然并没有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但根 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某种客观事实状态就是表达同意进行 民事活动的意思。设定默示形式的意义在于督促当事人诚实信用地全面 履行己方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情 形,则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实际补漏救济。但应审慎的是,默示所包含的 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故默示形式只有 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
默示形式可细化为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作为的默示又称推 定默示形式,据以判断的标准是主体以积极的行为接受相对方提出的民





事权利请求。推定行为之所以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在于这种行为 能使相对人推断出行为人的内在心意。在一定条件下,推定行为既可作 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要约,也可作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承诺,还可以 作为同意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对于法律直接规定的默示推定行为,一旦当事人的行为符合默示行 为的法律规定,就应当产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但对于法律无规定的 推定默示的认定,则应当依照民法理论和现行法律精神,按照一般常理和 惯例,逻辑推断作出合理认定。具体到本案而言,被告陈某疆向原告陈某 国借款后,又将该笔借款出借给第三人苏某艺,苏某艺收到该笔款项后, 在陈某疆的居间斡旋下,向陈某国重新签署了借款借据,陈某国予以接
受。此后,苏某艺向陈某国支付了一年的借款利息。因苏某艺未能继续 支付利息,陈某国转而向法院起诉了陈某疆,要求陈某疆偿还本金并支付 利息。虽然本案三方当事人未签订债务转移协议,陈某疆、苏某艺分别 出具给陈某国的两张借条上亦未体现债务转移,但陈某国接受了苏某艺 重新出具的借款凭证,亦受领了苏某艺支付的借款利息,已经以实际行为 作出同意陈某疆将所欠其债务转移给苏某艺的意思表示。法院按照常理 和惯例进行判断,最终作出债务发生转移的认定。由此可见,《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的“债务人同意”应当同时涵盖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也无 须以一定的方式,即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如果债权人向第三人请 求履行或受领第三人以债务承担为意图的债务履行,则推定其已经同意 债务转移。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洪佩兰 杨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