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承揽人妥善保管义务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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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合同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31日
——祝家耀诉陈国伟加工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53民终88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祝家耀
被告(被上诉人):陈国伟
原审第三人:云浮市云城区河口朝阳石材工艺厂(以下简称朝阳石材 厂)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祝家耀将两块编号为GF13和GF17的木化石材荒料交云 浮市华宇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石材公司)进行切割加工。华宇石 材公司将石材切割成2.97米×1.55米的板材67块,切割成2.89米×1.41 米的板材62块。切割完毕后,祝家耀向华宇石材公司取回了石料板材,并 于2016年5月将其送到陈国伟的石材加工厂进行加工。在加工期间,朝阳 石材厂派员到陈国伟的加工厂,认为陈国伟加工的上述石材属其所有。
双方因发生争议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并电话通知了祝家 耀协助调查,祝家耀以出差在外地为由未到场参与处理此事。之后,祝家





耀并没有与朝阳石材厂就石材的处理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
2016年9月,陈国伟的石材加工厂不再经营。陈国伟停止经营后,并 没有安排人员看守厂房。朝阳石材厂在未取得陈国伟同意的情况下,自 行派车运走了祝家耀交陈国伟加工的石材。祝家耀发现石材不见后,即 与陈国伟联系并一同报警。祝家耀与陈国伟及当地派出所民警到朝阳石 材厂了解情况,朝阳石材厂认为因上述石材属于其所有才运回自己厂
的。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认为双方对石材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没有 按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立案。因协商不成,祝家耀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 陈国伟赔偿其石材损失89772元。
祝家耀在诉讼中认为,涉案的石材是梁颖莉向其赠与的,而梁颖莉是 因为对禤俊南享有债权,禤俊南同意以涉案石材抵债而取得石材所有
权。朝阳石材厂对祝家耀提出的以石材抵债的主张不予确认。
【案件焦点】
祝家耀将石材交陈国伟加工,石材被朝阳石材厂运走,陈国伟应否向 祝家耀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朝阳石材厂因与祝家耀 就涉案石材的权属产生争议,在双方均已报警并且公安机关介入的情况 下,朝阳石材厂径行取回认为属其所有的石材,现石材由朝阳石材厂占有 并存放厂区,并非因陈国伟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祝家耀与陈国伟的 加工合同关系因加工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且公安机关已介入的情况下, 祝家耀依据加工合同要求陈国伟赔偿损失,不予支持。祝家耀失去的石 材现由朝阳石材厂占有,其权利指向的对象应为朝阳石材厂。祝家耀向 陈国伟或朝阳石材厂主张权利,需首先确定其是否为涉案石材的合法权 属人。祝家耀取得涉案石材是梁颖莉赠与而来,当时石材存放在俊国石





材公司,梁颖莉应当知晓禤俊南对石材并无处分权,故其通过以物抵债行 为获得石材并非善意取得。祝家耀向陈国伟或朝阳石材厂主张权利并无 合法依据,不予支持。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 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祝家耀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祝家耀不服上诉,认为其与陈国伟之间确立加工合同关系, 而陈国伟没有保管好加工的石材违约,应当赔偿。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祝家耀将涉案石材交陈国 伟进行加工,祝家耀与陈国伟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确立。一般情况下,在 加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定作方将待加工物交承揽方后,该财产的灭失损 毁风险发生转移,即由定作方转向加工方。对于加工期间引起该加工物 灭失损毁的,由加工方承担责任。本案中,祝家耀将涉案石材交陈国伟
后,陈国伟应将石材加工后返还。但是,在加工过程中,发生了朝阳石材 厂对涉案石材主张权利的情形。在此情况下,陈国伟配合警方调查。在 祝家耀认为出差在外没有到场时,陈国伟依然保管发生产权争议的石
材。陈国伟的加工厂停业后,朝阳石材厂将石材运走,被祝家耀发现后, 陈国伟能与祝家耀一起报警,并通过警方找到了涉案石材。之后,陈国伟 又与祝家耀会同警方到朝阳石材厂了解情况。而对于石材被运走之事, 朝阳石材厂并未取得陈国伟的同意。上述一系列的事实反映,陈国伟作 为加工合同的加工方,已经尽到了加工人的保管义务。祝家耀以陈国伟 未履行加工合同的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定作人根据加工合同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引起 的纠纷,对于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其构成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发生违约 的行为。
加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其中一个种类,故规范承揽合同的法律法规, 对加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
本案中,祝家耀将涉案石材交陈国伟加工,虽然陈国伟作为承揽人应 当对涉案石材尽妥善保管的义务,但祝家耀要求陈国伟承担违约损害赔 偿之责并没有依据。一方面,在加工石材过程中,朝阳石材厂已对涉案石 材主张权利,陈国伟就此事通知了祝家耀,但祝家耀没有到场处理。朝阳 石材厂将涉案石材运走,其行为发生在陈国伟的石材加工厂停业期间,朝 阳石材厂是未经陈国伟同意将石材运走的。陈国伟知情后与祝家耀一起 报警,通过警方找到了涉案石材,并与祝家耀及警方到朝阳石材厂了解情 况。可见,陈国伟已经尽到了承揽人的妥善保管义务。另一方面,祝家耀 交付的石材还在朝阳石材厂内存放,并非处于丢失的状态,其使用价值并 不因放置地点的不同而降低,石材还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毁损”的标
准。对于祝家耀以陈国伟未履行妥善保管的合同义务为由要求对方赔偿 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编写人: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艳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