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泛亚太信息技术研究 所(普通合伙)股权转让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第609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泰 岳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泛亚太信息技术研究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泛 亚太研究所)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4日,神州泰岳公司(甲方)与包括泛亚太研究所在内的北 京广通神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神州公司)的五位股东(乙 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神州泰岳公司受让以上五位股东持 有的广通神州公司100%股权,同时约定泛亚太研究所在收到第一笔股权 转让价款后的2个月内合计使用不少于人民币700万元用于从二级市场购 买神州泰岳股票。2013年12月13日,上述各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约定泛亚太研究所已购买了神州泰岳股票247000股(以下
简称担保股份),并办理了锁定。若广通神州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及 2016年度实现的归属于广通神州母公司股东的累计合并净利润不足3000 万元的,则剩余股权转让款应予扣减,担保股份应归神州泰岳公司所有。
2014年4月,神州泰岳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
股,泛亚太研究所持有担保股份总额增加至495800股。2015年5月,神州 泰岳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泛亚太研究所持有担 保股份总额增加至743700股。
神州泰岳公司提供广通神州公司合并利润表、审计报告、年度报告 及财务报表等,显示2014年、2015年、2016年该公司未能达到承诺的900 万元、1000万元、1100万元。神州泰岳公司提供泛亚太研究所的资金合 并对账单等,主张泛亚太公司目前仅持股591600股。
神州泰岳公司提供2014年4月16日、4月17日、2015年6月5日、6月8 日神州泰岳公司股票股价截图,证明2014年、2015年两次以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后,由于转增股后股份总价值不变,股份数量与股票股价的增减 比例基本相同。
神州泰岳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泛亚太研究所按约定,以购买152100 股神州泰岳公司股票的方式恢复其应持有的担保股份数额;2.判令泛亚 太研究所将743700股“神州泰岳” (股票代码300002)过户给神州泰岳公 司;3.如泛亚太研究所不能将上述743700股神州泰岳股票如数过户给神 州泰岳公司,则神州泰岳公司请求泛亚太研究所按照每股9.52元的价
格(依据2017年2月24日收盘价计算)向神州泰岳公司赔偿损失,总计 7080024元。
泛亚太研究所辩称:不同意神州泰岳公司的诉讼主张。担保股份应 为247900股,而非743700股,泛亚太公司仅同意返还247900股担保股份。
【案件焦点】
1.股权调整型对赌协议的效力和性质;2.对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 股票价值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通神州公司未能完成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的2014年、2015年、2016年业绩承诺,泛亚太研究所提供的 全部担保股份743700股应归属于神州泰岳公司所有并由神州泰岳公司进 行处理。泛亚太研究所应以购买相应数额神州泰岳股票的方式,将担保 股份数量恢复至743700股,并将全部担保股份743700股过户给神州泰岳 公司,如泛亚太研究所无法履行全额过户的义务,则应按照业绩对赌结果 确定之日即2017年2月24日神州泰岳股票的收盘价格9.52元/股的标准, 向神州泰岳公司支付不能过户股票份额所对应的损失[计算公
式:9.52×(743700-可以办理过户的神州泰岳股票份额)]。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 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泛亚太研究所以购买152100股“神 州泰岳”股票(股票代码300002)的方式,恢复其应持有的743700股担保 股份数额;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泛亚太研究所将上述743700 股“神州泰岳” (股票代码300002)过户给神州泰岳公司;
三、如泛亚太研究所不能将上述743700股神州泰岳股票全部如数过 户给神州泰岳公司,则泛亚太研究所应按照每股9.52元的价格,向神州泰 岳公司支付不能过户股票份额所对应的损失数额,损失计算公式为:
[9.52元/股×(743700-可以办理过户的神州泰岳股票数额)]。
泛亚太研究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 的条件成就后,泛亚太研究所应向神州泰岳公司过户的“神州泰岳”股 票,是最初的247000股,还是转增后的743700股。根据事实与证据,该院 认定泛亚太研究所应向神州泰岳公司过户的“神州泰岳”股票的数量应 为743700股。
针对该争议焦点问题的分析,不能脱离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质 及《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担保股份的 本意。首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上市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向股东转 送股票。与股票分红不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上市公司的 股东权益,也没有影响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虽然增
加,但每股拥有的权益同比例下降,故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不会发生变化,股东的股东权益也没有发生变化,不会产生所谓的获得孳 息的问题。从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质来看,“神州泰岳”股票 转增前的247000股与两次转增后的743700股的股票权益是一致的,虽然 转增导致数量增加,但股价相应下跌,应认定转增前的247000股与转增后 的743700股实际具有同一性。其次,从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来看,双方设 立所谓的担保股份,实际是为了对神州泰岳公司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进 行附条件的调整,将目标公司的未来业绩作为股权转让款的一种考量,此 时担保股份以其体现的价值来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调整,而非泛亚太研 究所主张的以其固定的数量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调整,故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后,743700股的“神州泰岳”股票才是最初双方约定的担保股
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担保股份,产生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对赌协议” 中。关于 对赌条款的具体类型,根据调整标的不同,可区分为股权调整型、现金补 偿型、股权稀释型、股权回购型、股权激励型、股权优先型等多种不同 的调整类型。本案的对赌协议属于股权调整型和现金补偿型的复合模
式。对赌协议作为金融创新产品,在司法实践中应淡化其性质分类,而将 其认定为一种无名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并据此进行司法裁量。
具体到本案的担保股份的性质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内容,担保股份的 性质更接近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非典型性担保”或目前常见的“以物 抵债”两种法律关系。但首先,担保股份与上述两种法律关系的差别是 主债务是否成立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非典型性担保与以物抵债均以已经 生效的债务存在为前提;其次,上述两种法律性质下均存在对于流质的结 果司法不予支持的问题,但本案针对股权调整型的对赌协议,最终直接判 令担保股权予以过户;最后,“非典型性担保”和“以物抵债”在效力上 存在分歧性认识,而对赌协议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均认定有效。综合以 上情况,笔者认为,不应将担保股权认定为“非典型性担保”或“以物抵 债”,本案二审中,并未就担保股份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认定,而是将泛 亚太公司特定条件下给付股票的义务简单认定为合同之债,并予以支
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泛亚太研究所应过户给神州泰岳公司的股票 数量产生了极大争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性质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 关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用资本公积金向股东转送股票。资本公 积金,是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 东权益收入。由于资本公积金原本即属于公司资产的一部分,故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没有改变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也没有影响公司的资产和 负债,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虽然增加,但每股拥有的权益同比例下降,股 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会发生变化,股东的股东权益也没有
发生变化。
无论是从担保股份的设立主旨出发,还是从资本公积金的性质考虑, 最初的247900股在经过两次转增后,已经变成了743700股,作为双方约定 的估值调整的标的股票的数量,应为转增后的743700股。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