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927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美亚保 险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得公司)、中 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30日,广州夏晖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晖公司、甲方) 与安得公司(乙方)签订《运输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受甲方委托,乙方 将为甲方提供优质的符合甲方需求的运输服务。乙方在运输及由乙方安 排的装卸货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均由乙方自行承
担。若因此而引起货品损坏,乙方应当据实赔偿。货损金额低于1500元, 由乙方承担;货损金额超过1500元,则超过的部分通过甲方保险索赔。合
同有效期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案外人保世高(广州) 贸易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夏晖公司向美亚保险公司投保。对于每次及每 个的理赔,设有1500元的免赔额。2014年7月30日,美亚保险公司作出
第043号货运险批单,同意自2014年7月29日起,在保单承保条款项下增加 以下条款:“保险人兹同意增加放弃对于下列签约承运商的代位求偿权: 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7月2日,美亚保险公司作出第044号货运险批单,自2015年7 月1日起,删除同意增加放弃对夏晖公司的签约承运商包括安得公司的代 位求偿权条款。
2015年3月26日,安得公司受夏晖公司委托送货发生保险事故。美亚 保险公司向夏晖公司赔付509270.38元。夏晖公司向美亚保险公司出具 豁免责任和代位求偿书,豁免了美亚保险公司的责任,并同意美亚保险公 司代位取得夏晖公司向运输人安得公司求偿的所有权利。美亚保险公司 于是提起本案诉讼,向安得公司追偿。
安得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货物运输险以及财产一切 险。
【案件焦点】
美亚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安得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法院裁判要旨】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美亚保险公司在货运险批单中 放弃代位求偿权,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再对安得公司行使代位求偿 权。尽管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中无须审理保险合同关系,但保险条 款涉及第三人实体权益的,应纳入审查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 决:
驳回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后,美亚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美亚保险公司是 否有权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中,保险人取 得的代位权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即原权利人所享有的追究第三人民事责任 的请求权边界。美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放弃向安得公司行使代位求 偿权,表明美亚保险公司对于夏晖公司事先放弃追究安得物流的违约责 任的行为予以确认,即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 利,夏晖公司的上述行为有效。因此,美亚保险公司取得的代位求偿权不 能超过夏晖公司的权利边界,即放弃追究安得公司的违约责任。尽管美 亚保险公司在随后出具的第044号货运险批单中删除了上述同意条款,但 是该条款不具有溯及力。
关于美亚保险公司预先同意夏晖公司放弃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 权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的问题。保险法并不禁止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同 意被保险人事先放弃追究与其有共同利益的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美亚保 险公司在承保时是明知夏晖公司事先放弃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美亚保险公司在担责后,推翻先前同意夏晖公司放弃对第三者的损 害赔偿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又向安得公司主张代位追偿权有违保险法公 平及最大诚信原则。
关于本案是否应当审查保险合同条款的问题。本案虽然审查了保险 合同条款,但是并非因本案保险合同条款涉及第三者实体权益。本案并 未审查美亚保险公司与夏晖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而是对于美亚保 险公司所主张的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来源是否存在进行司法审查。夏晖公 司事后出具单方说明不能推翻其与安得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因此美亚
保险公司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在此基础上,本案无需处理太平洋保险 公司是否须承责的问题。
综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预先免除第三人责任可否限制保险 人代位求偿权的问题,现行保险法及司法解释尚无明文规定。因此,本案 的审理须结合其他规定推出合适的处理规则,以符合保险人代位权求偿 权制度设立的初衷,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保障 财产保险分散、转移风险功能的顺利实现。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权利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取得的代 位权来源于被保险人即原权利人的所享有的追究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请求 权。基于财产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同时为避免道德风险,保险法规定, 如果被保险人先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那么就应当将其享有的向第三人 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既然保险人代位请求权是一种权益转让,那么保险人取得的权利不 得优于原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结合本案实际,美亚保险公司若要行使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必须回归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础,即被保险人向 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存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 实,夏晖公司已事先与安得公司约定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美亚保险公司 在保险合同中承诺放弃行使代位求偿权,表明夏晖公司在投保时已经如 实告知了美亚保险公司弃权的情况。
二、被保险人预先免除第三人责任的弃权行为是否有效
既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来源于基础关系中被保险人的民事权利, 那么就要考察基础关系中民事权利是否可以被放弃。在我国民法体系中 并未有明确条文规定弃权及禁反言原则,但是无论是之前的《民法通
则》,还是已经开始适用的《民法总则》,均规定有自愿以及诚实信用原 则,由该两条原则可以推出弃权及禁反言原则存在适用空间。既然民事 权利可以放弃,那么继而应当考虑该弃权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双 方在合同中的弃权约定不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那 么该条款属无效条款。本案中,夏晖公司有权预先免除安得公司的民事 责任,同时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夏晖公司与安得公司的约定存在无效 格式条款或是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夏晖公司预先免除安得公司责任的行 为有效。夏晖公司在与安得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中通过明示的方式弃
权,而安得公司基于信赖认为夏晖公司会依照合同约定弃权并作出了履 行合同的行为,因此夏晖公司基于民法上的禁反言原则,在没有与安得公 司合意变更该约定的情况下,不得单方作出相反意思表示,向安得公司主 张权利。至于夏晖公司为何放弃权利,属于夏晖公司的自愿行为,并非本 案应当审查的范围,基于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市场 主体对于自身权利或义务的安排,既有可能双方存在共同利益而形成关 联共同体,也有可能安得公司基于夏晖公司的弃权而支付了某种对价。
总之,双方既然达成了协议,那么基于契约精神,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 约定。
三、弃权行为可否限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保险合同签订前,夏晖公司已经与安得公司约定了弃权条款,夏晖公 司就此情况也如实告知了美亚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明确 表示同意放弃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涉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放弃 的问题。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是否允许当事人在保险合 同中约定放弃,现行保险法也无明文规定,只能通过对于现行保险法条文
进行解释来认定该权利可否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 十二条可以推定,保险法既然限制保险人在赔付后向与被保险人存在共 同利益的同一方主体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举重以明轻,被保险人作为商 事主体,也可能与基础关系相对方存在共同利益,进而对权利行使、义务 负担作出理性安排,因此不应当禁止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预先免除第三 人的民事责任,而该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主动放弃代位求偿权,正 如本案所涉条款。因此,保险人预先同意放弃行使代位求偿权符合保险 法第六十二条的立法精神。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 保险法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可以对于被保险人放弃追究第三 者权利的行为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而根据保险人态度的不同,被保 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行为效果也不同。既然在保险事故 发生后,现行保险法允许保险人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那么在没有相 反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作出是否同意被保 险人放弃追究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 预先免除放弃第三人责任并不违反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美亚保险公司同意放弃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意思表示不仅是一 种权利放弃行为,而且该弃权行为实际上是其作为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 夏晖公司预先免除第三人安得公司违约责任的行为的确认,该确认并不 违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美亚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承诺。既然代位求偿权 可以放弃,那么在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人该情况且保险人予以承保的 情况下,被保险人的预先弃权条款应当可以限制保险人行权。
四、如何保障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预先弃权行为而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相当于 保险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而代位求偿权制度 的初衷也未能实现,最终的责任者并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险人的利
益受损。因此,既然被保险人的预先弃权行为可以限制保险人行使代位 求偿权,那么应当通过现有法律规定找出一条平衡各方利益的路径。
本文认为,该种保护应区分两种情况,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考察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
务。本案中,夏晖公司投保时明确告知了美亚保险公司其与安得公司约 定有预先免除责任的条款。美亚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具有比 一般商事主体更加专业的保险知识,可以通过精算方法准确计算出被保 险人事先弃权致其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情况下所应当收取的保费,通 过保费获得对价,来弥补其可能因弃权条款的存在而潜在的损失。而如 果夏晖公司未向美亚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则夏晖公司违反了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美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该条 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追究夏晖公司的民事责任,以保护其潜在的利益损 失。
综上所述,从此案中可以得出结论: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预先 免除第三人责任只要不存在约定无效的情形,那么由于保险人代位取得 的基础权利存在瑕疵,故可以限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第三人愿 意主动负担义务。保险人在承保时明示同意或默示认可被保险人预先弃 权行为的,依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予以赔付且不得向投保人主张权 利。被保险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弃权情况的,保险人可以追究投保人的 违约责任。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辛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