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突出使用的,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诉南昌森腾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黄道益 合信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20民终4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道益公 司)
被告(上诉人):南昌森腾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 森腾公司)、中山市黄道益合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黄道益合 信公司)

【基本案情】

第3365258号“黄道益+图形”商标的注册人是黄道益公司,商标图





案为“” ,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五类的医用药、草药制剂、止痛
药、跌打药、膏药、绷敷材料、人用药,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6月14 日至2014年6月13日。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6月13日。
2009年2月21日,黄道益公司获准注册了第4941024号“黄道益”商标,商 标图案为“黄道益” ,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2月21日至2019年2月20日,核 定使用商品为第五类的药油、甲癣病用油、医用药物、中药成药、杀菌 剂、消毒剂等。

黄道益公司的创始人为黄道益,黄道益于1919年出生在广东省台山 市,在20世纪30年代赴香港生活。1970年年初,其以自身姓名作为商号 在香港开设了“黄道益医馆” ,并在医馆出售一种风湿跌打药油,命名
为“黄道益活络油” 。该产品使用了玻璃瓶作为装载容器,性状为浅棕黄 色澄清油状液体,具特殊芳香气,成分包括冬青油、薄荷脑、松节油、 樟脑、麝香草油、橄榄油,主治祛风通络、疏筋止痛。 自1986年
起,“黄道益活络油”在包装上部以突出方式标示“黄道益活络油”字
样,“黄道益”“活络油”以上下方式排列,“黄道益”三字后均标注了注册 商标符号,且“黄道益”三个汉字均突出标示。黄道益公司于1988年7月 22日在香港成立,股东均为黄道益的家人。1995年11月17日,黄道益公 司在香港注册“黄道益”中文商标,商标种类为普通商标,货品为第五类 的药油。黄道益公司成立后,主要业务为生产、销售“黄道益活络油” , 其在香港投入了大量的资源进行广告宣传,包括印制传单、投放巴士广 告、地铁广告、电视广告等,使“黄道益活络油”在香港地区享有广泛的 知名度,也成为广受旅客欢迎的旅游产品。从1994年起,黄道益公司已 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黄道益活络油”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为在内地推 广“黄道益活络油” ,黄道益公司还于2005年3月在北京设立了代表处,
并通过关联企业香港黄氏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及授权经销商进行了大量的 宣传及推广活动,“黄道益活络油”在内地的药品产品中享有一定的知名





度。

2016年4月19日,黄道益公司的委托人分别在揭阳市榕城区安康药 行东升分店、揭阳市榕城区济康医药经营部购买了“活络油”产品各一
瓶,容量分别为50毫升、25毫升,价格分别为45元、26元,两瓶活络油 所标示的生产厂家为南昌森腾公司,总经销为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购 买上述产品后,黄道益公司的代理人先后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 信中附有相关购买凭证、物品照片。2016年11月15日,中山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对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中山 黄道益合信公司有销售假药的行为,检查该公司台账发现该公司日常经 营的只有25ml 、50ml两种规格的“日成活络抑菌油”(标示生产厂家为南 昌森腾公司,所展示的产品外观与黄道益公司在揭阳市所购买产品一
致)。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某向执法机关反映公司只经 营25ml 、50ml的“日成活络油” ,标示的生产厂家为南昌森腾公司;该产 品是直接从厂家南昌森腾公司购进,公司只负责商家与客户的联系服务 工作,而25ml 、50ml的“日成活络油”单价分别为5元/瓶、7元/瓶。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南昌森腾公司的行为进行 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陈述其公司2015年3月与中山黄 道益合信公司签订生产加工协议,所生产的产品即为黄道益公司投诉举 报信中所述产品,产品标示总经销为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产品包装
(除产品盒子外)、原材料均由南昌森腾公司提供,产品包装上面的商 标及文字信息均由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负责。

将前述“日成活络抑菌油”与“黄道益活络油”进行比对,两者的包装 在外观上十分相似,包括:产品的装载容器均为玻璃瓶,玻璃瓶中间印 有“活络油”三字;在拱形门的开口处两边各有四个文字;外包装的形状





及长宽比例基本相同;包装盒的上端是蓝色,其后是由白色渐变为黄
色,下端为蓝色;包装盒的正面中间位置均有一个拱形门的开口,拱形 门的开口处可以看见里面的玻璃瓶中间部分即玻璃瓶标签上的“活络
油”三字;包装盒的顶部、底部均有显著的活络油标志,字体完全相
同。以上特征与黄道益公司起诉请求保护的包装装潢在整体印象和主要
部分上相近似。而且,该“日成活络抑菌油”包装盒上突出使用的“黄道 益”三字所使用的字体与黄道益公司在“黄道益活络油”上标示“黄道
益”商标所使用的字体基本一致。

【案件焦点】

1. 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突出使用“黄道益”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是否 构成对黄道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2. 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在被控侵权产 品上突出使用“黄道益”字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黄道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 用权;3.“黄道益活络油”的包装装潢是否系特有的包装装潢、被控侵权 产品是否构成对“黄道益活络油”相关权益的侵害。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黄道益”三个 字既是黄道益公司的注册商标,亦是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而中山黄道 益合信公司的企业名称中“黄道益合信”为企业字号,且黄道益公司
的“黄道益”商标、企业字号使用在先,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成立在后。 黄道益公司已在香港地区及内地通过杂志、报纸、赞助活动等形式进行 广泛宣传,使得“黄道益”注册商标及其“黄道益”字号获得了较为广泛的 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而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明知黄道益公司的 注册商标、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在后注册与他人字号相 同的企业字号,并在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





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 误认,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的企业名称登记 于2012年,晚于黄道益公司的相关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及宣传使用的时
间,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即使其企业名称经过工商部门核准,也 不能成为其不构成侵权以及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在被控侵权的“日成活络抑菌油”上以特殊字体 突出使用“黄道益”字样,属于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因被控侵权产 品的成分、销售渠道、销售对象与黄道益公司的产品基本相同,中山黄 道益合信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以相同字体突出使用与黄道益公司注册 商标完全相同的“黄道益” ,以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会产生原、 被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解或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 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中山黄道益合 信公司的前述行为已构成对黄道益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
害。

“黄道益活络油”从1994年开始进口至内地市场,黄道益公司通过关 联企业及销售商在国内进行了多种宣传活动,使“黄道益活络油”在内地 药油市场占有不少的市场份额,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及喜爱,应认定“黄 道益活络油”属于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市场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黄 道益公司主张的特有装潢(包括上部深蓝色背景、渐变白色及黄色、包 装盒的中间开口)系黄道益公司自行设计,与市场上的其他药油包装装 潢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且经过黄道益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长期宣传与使 用,其整体包装、装潢的图案、风格已相对稳定,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具有显著性特征,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中山黄道益合 信公司对黄道益公司在先使用的特有装潢是有清楚认识的,其完全可以 充分利用药油产品外观装潢设计中的通用要素, 自由设计与黄道益公司





在先使用的特有装潢具有明显区别的装潢,但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所生 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的装潢与黄道益公司主张权利的外观装潢较为 近似,包括正面颜色的蓝白设计、拱形开口等,与“黄道益活络油”特有 装潢达到在视觉上非常近似的程度。鉴于“黄道益活络油”的知名度极
高,即使双方商品存在价格、消费层次等方面的差异和厂商名称、商标 不同等因素,仍不免使相关公众易于误认两者产品存在某种经济上的联 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可以认定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实 施了擅自使用黄道益公司“黄道益活络油”这一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 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 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 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 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
条、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南昌森腾公司、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原告黄道益公司含有“黄道益”文字标识的 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其包装材料、宣传广告材料;

二、被告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 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黄道益”字样;





三、被告南昌森腾公司、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黄道益活络油”相似的产品包装装潢,并销毁 包装装潢及有关宣传广告材料;

四、被告南昌森腾公司、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道益公司支付赔偿款(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
用)50万元;

五、驳回原告黄道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昌森腾公司、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黄道益”是黄道益 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及注册商标,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 所知悉,黄道益公司的在先权利应受保护。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在企业 名称中使用“黄道益”字样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与黄 道益公司存在某种联系,侵犯了黄道益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属于不正当 竞争行为。(2)“黄道益活络油”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包装装潢具有显 著性特征,与市场的其他药油包装装潢具有较大差异性,为知名商品特 有的包装装潢。南昌森腾公司、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生产、销售的同类 商品使用的装潢与“黄道益活络油”特有装潢在视觉上达到了非常相似的 程度,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两者的产品存在某种联系,从而造成和黄道益 公司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构成了擅自使用黄道益公司“黄道益活络油”知 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在被诉 侵权的“日成抑菌活络油”上以特殊字体突出使用“黄道益”字样,属于突 出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认为因被诉侵权产品以 相同字体突出使用与黄道益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黄道益” ,以消费 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会产生双方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解或误认,





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突出使用“黄道益”字样已构成对黄道益公司所享有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无不当。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则是区别不同市 场主体的标志,而其中的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权和企 业名称权作为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均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其取得和 使用都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一 旦商标和企业名称在标识产品或服务来源时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维 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出发,应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人的相关权
利。在本案中,黄道益公司的“黄道益”注册商标及其“黄道益”字号已获 得较为广泛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明知黄 道益公司的注册商标、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在后注册与 他人字号相同的企业字号,并在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 同的字号,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容易使相 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侵害了黄道益公司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使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的企业名称经过工商部门 核准,也不能成为其不构成侵权以及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市场主体在经 营活动中应恪守诚信原则,注意权利的边界,抢注商标、打擦边球等行 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写人: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朱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