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如何处理

——杨某与施某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执复302号执行裁定书 2.事由: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3. 当事人

申请人(被执行人):杨某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施某 【基本案情】
施某与杨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 机构)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京中信执字第00490号执行证书。

该执行证书生效后,施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





院(本案以下简称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朝阳法院以(2017)京
0105执9445号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杨某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的申请,朝阳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杨某的不 予执行申请。杨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以下简称三 中院)复议。

杨某所持主要理由是:一、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内容与事 实严重不符。杨某称其已经偿还了部分欠款,但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 书时未将已偿还部分予以扣除,且在公证机构向其核实具体欠款金额
时,其明确表示金额有误,但公证机构并未尽到核实审查义务。二、申 请执行人施某涉嫌诈骗一案已经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处于 公诉阶段,杨某将上述材料提交给朝阳法院裁决庭法官,但朝阳法院裁 决法官并未查明该部分事实。

施某主张杨某借款本息均未归还,不同意其不予执行申请。

朝阳法院及三中院查明,2017年4月11日公证机构出具了(2017) 京中信执字第00490号执行证书,确认以下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 杨某;二、执行标的:1.借款本金人民币捌佰万元整。2.借款利息(自 2015年9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陆佰万元整为基数,按 月利率2%计算)。3.借款利息(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 本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三、责任范围: 杨某作为债务人,就上述债务向施某承担清偿责任。

三中院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联系确认,施某因其与杨某的该 笔借款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且该 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督办。施某于2018年7月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 措施。





【案件焦点】

强制执行债权文书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如何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据(2017)京中信执字第 00490号执行证书认定的事实清楚,债务关系明确。杨某的异议理由不 能成立,其不予执行的请求亦不予支持。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的不予执行申请。

杨某不服,申请复议。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件存在两大问题。 第一,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1)杨某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
(2017)京中信执字第00490号执行证书关联的借款内容涉嫌刑事犯罪 的相关证据;(2)杨某在公证程序中明确表示对欠款情况存在异议的 情形。以上基本事实朝阳法院并未在异议程序中进行审查。第二,复议 案件审查过程中,经三中院核实,施某涉嫌诈骗一案已移送北京市顺义 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公诉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与本案执行依据载明的法 律事实一致,朝阳法院在审查中应注意刑事案件的审查结果。

综上,三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 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8)京0105执异133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朝阳法院重新审查。 【法官后语】





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时审查时应予以查明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 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 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公证债权 文书确有错误的法定情形,本案被执行人杨某主张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 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认为本案关联的执行依据确认 的欠款数额与实际事实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 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第二 项规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 无疑义。本案中,作为债务人、被执行人的杨某在公证程序以及执行审 查程序中多次表示对欠款数额有异议,但在公证程序和异议审查程序中 均未予采信,笔者认为,该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存在错误 的可能性,应对上述事实予以查明。

二、刑民交叉的执行案件,应等待刑事案件的审查结果

该案件是典型的刑民交叉的执行案件,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借鉴异 议。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属性,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 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
范,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只要行为违法的严重程度构成犯罪,就应由 刑法调整。所谓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法律主体、法律事实、法律关
系、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适用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交叉和重合。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 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





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施某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北京市顺义区人 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虽然并非非法集资,但同属于经济类刑事犯罪,可 做相应类比。朝阳法院对于施某申请执行杨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应裁 定中止执行,并将相关材料移送相应机关,等待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

三、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存在合理的救济途径

本案所依据的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区别于生效判 决等不可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撤销的生效法律文书。相关法律规定赋予了 执行部门在执行程序中可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职权,但同时也 明确赋予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对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的权利。笔者认为,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续的 救济方式,结合多方因素,如在执行程序中遇到上述涉及刑事犯罪的情 形,应当予以重视,并配合公安机关、检察院等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妥 善解决类似纠纷。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李宏哲 戴梦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