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行政许可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6行终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道路行政许可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肖某
被告(上诉人):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白山交警 支队)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5日18时38分,肖某在通南高速公路驾驶大型卧铺客车超 载,被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通化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通 化大队)查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 一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 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交警通化大队作出公交决字(2017)第
22091022001259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肖某罚款1000元 的处罚,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肖某驾驶证记12
分。肖某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30日,白山交警支队作出920170第
220600201711348号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主要内容为:肖某的机动 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1A2 ,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根 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决定注销该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注销后的准驾车型为 A2A3 。肖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白山交警支队作出的注销 最高准驾车型决定。
【案件焦点】
1. 白山交警支队注销肖某A1A2最高准驾车型的行为是否合法;2.持 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能否适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予以降型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白山交警支队将肖某的 最高准驾车型由A1A2降为A2A3的行为属于注销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 在肖某机动车驾驶证未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情况下,白山交警支队 作出的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将肖某驾驶证由A1A2降为A2A3 ,证据 不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所规定的注销情形, 只授权给法律、法规,未授权给部门规章。白山交警支队适用公安部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适 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遂判决:
撤销白山交警支队(2017)第2206002017113484号注销最高准驾车
型决定。
白山交警支队不服,提起上诉称,其注销肖某最高准驾车型符合道 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上诉人肖某答辩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予以维持。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 九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法律授权公安部制定 的,机动车驾驶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按照该规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进行管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是关于大中型客货车 驾驶人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应承担驾驶证被注销降级的法律后
果,是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作出的特别规定。本案中, 肖某驾驶证A1A2的最高准驾车型为大客车,在肖某的驾驶证在一个记 分周期内已记满12分的情况下,白山交警支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肖某A1A2驾驶证作 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 二审法院遂判决:
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行初32号行政判 决;
二、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是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类案件的法律 适用问题。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关于注销最高 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规定是否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条关于行政许可注销的情形。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
为,行政许可法关于注销的情形,没有授权给部门规章,公安交警部门 适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属于 适用法律错误。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部有权对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制定部 门规章。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类案件,应当适用公安部《机动车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交通违法事实清楚,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依 法有效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决定,应予维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审理案件,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要体现法律所秉持的价 值取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维护公共安 全,保障出行安全。取得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大部分都在驾 驶营运车辆,承担的社会责任重大。当前,我国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 整体素质不高,安全驾驶意识和能力不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交 通事故频发。为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大中型客货车 驾驶证规定了更严格的申请限制条件。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注销降级制 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大中型客货车司机的违法成本,是严重交通违 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一规定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 定》的立法目,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第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系行政许可法与道 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制定的有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
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
证。”第二款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 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许可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均 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作出具体规定。《机 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是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员交通 严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是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行政许可 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规定。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 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肖某于2017年2月5日驾驶公路客 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超过20%未超过50% ,交警通化大队对其作 出罚款1000元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记12分,该行政处罚决定 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白山交警支队对肖某A1A2 驾驶证作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程序合法。
编写人: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