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饲养信鸽妨害他人居住权益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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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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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华某排除妨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 书





2.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马某

被告:华某 【基本案情】
马某系宿迁市宿城区某小区二号楼102室住户,华某系该楼302室住 户。另位于102室下方的储藏室由华某使用,与马某家相邻。华某在该 储藏室内搭建了鸽舍,现饲养了近三十只信鸽,最多饲养了四十余只信 鸽。华某将储藏室的窗户上安装了铁栏杆,并留出口,方便信鸽进出。

2017年5月24日,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书,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
项“饲养信鸽污染环境的,处以二十元以上贰佰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 令华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0元。

现马某就华某饲养鸽子行为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 华某立即将102室对应的地下室内的鸽子架拆除;2.华某立即将102室对 应的地下室内饲养的鸽子清除;3.华某立即清除102室窗户上以及墙上 的鸽子粪便。

【案件焦点】

饲养信鸽权利和居住权利相冲突时的权利保护。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 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 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 偿损失。马某和华某系邻居,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的精神,正确处理双方的相邻关系。虽然华某系信鸽协会会员,信鸽养 在自家的储藏室,但华某养鸽不能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及居住安宁。马 某居住在华某储藏室的正上方一楼,由于该储藏室的面积较小,信鸽数 量相对较多,由此产生的鸽粪、气味、噪声等对马某家庭的生活环境造 成了一定影响。因此,华某应及时拆除102室对应的地下室的鸽子架、
将华某饲养的信鸽搬离并清除102室窗户上及墙上的鸽子粪便。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

一、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02室对应的储藏室内的鸽 子架予以拆除;

二、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02室对应的储藏室内饲养 的信鸽予以搬离;

三、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102室窗户及外墙上的鸽 子粪便。

【法官后语】

本案是因小区业主饲养信鸽引起的相邻权纠纷,在业主饲养信鸽的 权利与其他业主居住的权利相冲突时,显然应优先保护居住的权利。

1.优先保护业主居住权利的法律依据





城市住宅小区是城市居民生活起居之所在,居住环境的舒适安宁, 与小区居民的身心健康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 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 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 案中,华某作为信鸽协会会员,有饲养信鸽的权利,但其在居住的小区 储藏室内饲养信鸽,对马某居住的舒适度产生了很大影响。相邻不动产 一方行使权利不得影响另一方的权利,其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满足社会大 多数人的最基本利益作为最终的价值取向。因此,当两者权利相冲突
时,应保护相邻一方良好的居住环境。

2.相邻权利人容忍义务的限度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有权要求一方提供必要的便
利,一方对正常范围内的侵害或妨碍,负有容忍义务,但这种容忍义务 也应有一定的限度。有观点认为可以在小区储藏室内饲养适量信鸽,法 官裁判时并未采纳,理由为:首先,信鸽是群居动物,饲养数量过少如 两三只不利于鸽群的发展;其次,信鸽饲养对于鸽棚位置、空间有一定 要求,本案储藏室位于楼栋北侧,长年没有光照,且空间较小,容易滋 生疾病,不利于信鸽成长;最后,在小区楼栋饲养信鸽,需定时放飞, 即使数量较少,其产生的鸽粪、气味、噪声等对相邻他人影响也很大。

3.对信鸽饲养者的权利应如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体育总局 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信鸽活动,委托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
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 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属社会体育范畴。饲养信鸽是居民的权





利,但各地对饲养信鸽的立法规定不一,缺乏具体的管理措施,如批准 程序、法律责任等。例如,《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
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饲养信鸽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海 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饲养信鸽须经体委、 房产部门批准,鸽舍朝外面须封闭。设在房屋阳台内的鸽舍(含出入
口)不得超出阳台内沿;《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 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因此,为了保障信 鸽饲养者的权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饲养信鸽及宠 物的相关规定,便于管理和执行。笔者建议:饲养信鸽应根据信鸽的习 性,设置专门的区域供饲养信鸽者使用,有利于为信鸽提供更好的生存 条件,也便于信鸽爱好者相互学习,有效缓解小区邻里纠纷。

编写人: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邹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