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对家庭成员共有房屋变价分割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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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诉麻某甲分家析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8民初814号 民事判决书

2.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梁某某 被告:麻某甲
第三人:麻某乙、麻某丙 【基本案情】
梁某某与丈夫麻某某共生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麻某甲、麻某乙、 麻某丙,麻某某于2002年去世。南宁市良庆区某小区21号房屋所在宗地 使用权人原登记为麻某某、梁某某、麻某甲。2003年9月11日,南宁市 大沙田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批准在该宗地上建设六层私人住宅。2012 年3月19日,麻某乙、麻某丙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放弃对 涉案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份额;同日,南宁市邕江公证处作出(2012)桂 邕证字第68号《公证书》,证明麻某某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份额由梁某 某、麻某甲二人共同继承。2012年5月29日,梁某某、麻某甲办理新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涉案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梁某某、麻某甲。2014年 7月24日,梁某某、麻某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 梁某某、麻某甲,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梁某某起诉请求:依法变价分割案涉房产,由梁某某、麻某甲各取 得50%的变价款。
【案件焦点】

1.能否认定梁某某、麻某甲已丧失共有基础,是否应分割二人共有 房屋;2.如分割,应采取何种方式分割。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房产的土 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现均登记为梁某某、麻某甲二人所有。梁某某主 张由其与麻某甲各占50%份额,麻某甲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确认。梁某 某、麻某甲母子关系恶化,家庭矛盾难以化解,已丧失共有基础,梁某 某主张分割共有房产,麻某甲同意分割,法院予以确认。

分割方式上,讼争房屋是一栋六层楼房,内部设有楼梯,如
从“田”字形纵向分割,一楼需要在中间砌墙将房屋纵向隔开,一、二楼 楼梯需要部分拆掉改建,一、二楼间的部分楼板和二楼部分墙体也要拆 改,无楼梯一侧的房屋还需要加建楼梯,每层楼原有楼梯与新建楼梯间 也要砌墙隔开,改建后形成长15.02米、宽3.25米、两房共用一面墙体的 狭长房屋。如从“田”字形横向分割,虽一楼无需重新砌墙,但因房屋正 面是一条较宽的街道,背面是一条窄巷,前后两部分的使用价值和经济 价值不一,双方均不愿意要靠窄巷一侧的房屋,且仍无法避免楼梯和部 分墙体的加建、改建问题。麻某甲提出的实物分割方案不可避免地会影 响房屋整体结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且对改建方案的争议及对楼房 公用部分的使用等问题也容易引发新的纠纷,故不宜采用。经询问当事 人的意愿,麻某甲虽主张保留房屋,但明确表示不同意采取由自己取得 整体房屋的折价分割方式;梁某某优先选择变价分割,明确表示如果采 取折价分割方式则在判决生效前不申请评估。双方对讼争房产价值未形 成一致意见。综合考虑,以拍卖、变卖方式进行变价分割更有利于本案 案结事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梁某某与麻某甲对位于南宁市良庆区某小区21号房产各占 50%份额;

二、 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梁某某和麻某甲共同将上 述该房屋予以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梁某某与麻某甲各取得二分之
一。

【法官后语】

梁某某、麻某甲之间积怨已久。当事人的家庭曾经营一家草帽厂, 在梁某某的丈夫麻某某去世后,工厂交由麻某甲经营,但工厂很快倒
闭,麻某甲因此成了母亲和其他家人责备的对象。随着麻某甲结婚生
育,婆媳、祖孙矛盾又加入其中。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梁某某、麻某 甲之间的亲情几乎消磨殆尽。因该案涉及母子亲情,主办人反复多次组 织各方进行调解,甚至安排专业婚姻家庭咨询师开展咨询,双方各自倾 诉,但仍无法相互谅解,对共有财产处理各执己见,无法达成统一意
见。

在传统观念、亲情因素、养老需求、财产继承等共同影响下,父母 与子女之间对共有财产的处置意见通常比较一致,即使有分歧各方也比 较克制,因此分家析产纠纷大多发生在兄弟姐妹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 较少。本案为母亲起诉儿子要求分割共有房屋的分家析产纠纷。除两个 女儿麻某乙、麻某丙外,梁某某只有麻某甲一个儿子。母亲起诉独子要 求分割共有房屋更为少见。对于本案,在能否认定丧失共有基础、是否 应予分割问题、如何分割这一系列问题上,合议庭都曾产生过分歧。

关于能否认定丧失共有基础、应否分割问题。有观点认为,原告与 被告之间的母子关系是血缘关系,无法切断,在母子关系尚存的情况





下,不宜认为丧失共有基础,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笔者认为,麻某甲 早已结婚生育,组成自己的家庭,在个体独立性上,原告与被告早已分 别开伙,家庭收支不再混同;在对共有房屋利益取向上,原告与被告也 有显著分歧,原告急需将财产变现以一次性取得大额资金享受晚年,告 别共有状态下强行捆绑的种种不顺心,而被告因收入不高,则希望保留 房屋用于出租,补贴家用,细水长流。此外,原告与被告也一致同意结 束共有状态,被告仅对分割方式存在异议,应认为双方已丧失共有基
础。从双方关系现状看,继续维持共有状态,于亲情修复无益,也不当 限制了财产所有人应有的权利。因此,本案共同房屋应予分割。
关于采取何种方式分割问题。在程序上,分割共有物的方法有协议 分割和裁判分割两种;具体方法包括三种,即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折 价分割。本案属于请求分割财产之诉,首先应考虑可否实物分割,但实 物分割的前提条件是:第一,从物理属性看,共有财产可以进行实物分 割;第二,从经济价值看,不会因为分割而减损共有财产的价值。即共 有财产虽然从物理属性来看可以分割,但分割会造成财产失去效用或大 幅贬值的话,不得进行实物分割。因涉案房屋为一整体,内部结构又牵 连交叉,并不能简单地一分为二。按原告主张的实物分割方式,一方面 拆楼板、拆墙、加建楼梯等均会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和安全性能;另一方 面该房屋进深15.02米、宽6.5米,纵向分割后变成两座进深15.02米、宽 3.25米的房屋,房屋狭长、楼梯狭窄,麻某甲亦自认改成这样后肯定不 如原来一整套的经济价值高,也不好出售。综合考虑,涉案房屋不宜进 行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是指在共有人达不成确定分割方式的协议,共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又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拍卖、 变卖共有财产的价款予以分割。折价分割是指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数 人取得共有财产,对其他共有人给予金钱,或者实物,或者金钱加实物 以补偿。梁某某主张变价或折价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因麻某甲无力支





付补偿款,经询问银行后表示银行亦不接受自建房抵押借款,故明确表 示不同意采取由自己取得整体房屋的折价分割方式;梁某某虽表示可以 按折价补偿方式由自己取得房屋并支付麻某甲折价款,但其目的仍是将 房屋出售后以售房款进行补偿。加之双方对房屋价值未形成一致意见, 麻某甲亦担心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不一致导致自己利益受损,综合考
虑,本案共有房屋应以双方共同拍卖、变卖方式进行变价分割。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黄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