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王某排除妨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118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赵某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 【基本案情】
赵某与王某系邻居,赵某住某小区1号楼5层2单元27号房屋,王某 住同层同单元28号房屋。王某房屋的南阳台窗户与赵某房屋的南卧室窗 户相邻,王某房屋的北面窗户与赵某的房屋不相邻。2015年,王某在其 南阳台窗外及北面窗户外均安装了防护栏,防护栏上面有塑料顶棚。
2016年,王某将其空调室外机固定安装在南阳台窗外。2016年11月,王 某在其房门外的楼道墙上安装了摄像头。经法院现场勘验,王某安装的
空调室外机位于赵某南卧室窗户右下方,赵某的两台空调室外机位于其 南卧室窗户下方,王某安装的摄像头不能拍摄到赵某房门。王某在其南 阳台窗外的护栏上面堆放了一些杂物。
一审诉讼中,赵某提供2016年8月28日其本人的门诊收费票据、
2016年8月29日其配偶的门诊收费票据、2016年7月1日其女儿刘某的房 屋租赁合同,证明其花费的医疗费及租房费,要求法院判决:1.王某拆 除其安装在赵某主卧室墙外的空调外机;2.王某拆除其安装在赵某主卧 室墙外的大型护栏及护栏上面的板子;3.王某拆除其安装在楼道里的摄 像头;4.王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医药费、租房费共计10000元;5.王 某拆除其安装在赵某北面墙体上的护栏;6.王某将其室内卧室与阳台之 间的墙恢复原状。
【案件焦点】
1.建筑物外墙的权属如何认定;2.如何适用建筑物外墙的合理使用 原则;3.相邻房屋空调噪声的影响如何判断。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
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 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赵某主张王某空调室外机 的噪声影响了其休息,并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的诉讼请求,赵某应 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的空调室外机产生
的声音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故认定王某的空调室外机未对赵某的生活 构成妨碍,其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 支持。赵某认为王某在南阳台窗外安装的护栏影响其通风采光,并给其 带来安全隐患,但该护栏系栅栏通透形,护栏与赵某家窗户之间尚有一 段距离,且双方的房屋位于5层,对赵某的通风采光和安全未造成严重 影响,故不拆除该护栏为宜。但王某在该护栏顶部安装有塑料顶棚,雨 水或空调滴水溅落在塑料顶棚会产生较大噪声而影响赵某的生活,故对 赵某要求王某拆除南阳台窗外护栏顶棚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赵某要 求王某拆除其安装在楼道内的摄像头,经法院现场勘验,该摄像头未能 拍摄到赵某的房门位置,故赵某以该摄像头侵犯其隐私为由要求拆除的 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赵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医药
费、租房费1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王某北面窗 户与赵某房屋不相邻,赵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窗外的护栏对其造成妨 害,故其要求王某拆除北面窗外护栏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赵某要求 王某将其室内卧室与阳台之间的墙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 律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安装在某小区1号楼5层2单 元28号房屋南阳台窗外护栏上的顶棚拆除;
二、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 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不动产 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 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经现场勘验,王某空调室外机的一部分确在赵 某卧室的外墙范围内,且距离赵某卧室的窗户较近,空调室外机的噪声 等问题对赵某的生活的确会造成不利的影响,故对于赵某主张王某拆除 空调室外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确认涉案住宅楼其他单元也存 在空调室外机挂在自家阳台上的实际情况,故王某以小区空调都是在这 个位置安装、没有其他地方可以安装为由拒绝移走其空调室外机的抗辩 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不当之处依法予以改正。根据法院现场勘验, 王某的护栏并未占用赵某外墙,故赵某上诉对王某的护栏所持异议不能 成立。王某的摄像头安装在楼道内且王某现场将摄像头调整到靠近其自 家的方向,故赵某要求王某拆除摄像头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 持。应当指出的是,赵某与王某相邻而居,双方均应当本着互谅互让、 互帮互助、文明友善、和谐共处的原则,继承发扬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 统,从每一个人做起、从每一个家庭做起、从日常生活做起,建立相互 尊重、互相关心、和睦友好的正确邻里关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9243号民事 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9243号民事 判决第二项;
三、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安装在某小区1号楼5层2
单元27号房屋南卧室外墙的空调室外机拆除; 四、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该案以建筑物外墙的权属认定及使用原则、相邻房屋空调噪声影响 的判断原则为争议焦点,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原则,引导不动产的 相邻权利人正确理解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属认定及合理使用原则,正确 处理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1.建筑物外墙属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 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 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 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该条款以列举、排除加兜底的方 法,定义了共有部分的含义及范围,明确了建筑物外墙属于物权法所称 的业主共有部分。在建筑物外墙权属的理解上,业主往往在认识上存在 误区,会认为自家外墙的权属归自己,且只有自己有权使用。故在相邻 关系纠纷中,应当首先对业主释明外墙权属的相关规定。而且,建筑物 任一部分外墙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不仅是该外墙对应的部分业主所 共有;全体业主同意外墙面在商业活动中被无偿使用属于当事人意思自 治或“合理使用”的范畴。本案中,案涉的空调安装在相邻他人房屋的外 墙面,不是该空调所有者房屋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但该相邻方外 墙面及空调所有者房屋外墙面均应属全体业主所共有。
2.建筑物外墙的使用应遵循合理使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 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 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
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该条规定明确了建筑物业主对外墙面等共有部分享有合理使用的权 利,从文义上可以理解应坚持以下几个使用原则:一是无偿性,业主基 于对外墙面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利,其合理使用无需向全体业主缴纳费
用;二是非营利性,业主对外墙面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以营利创收为目 的,否则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三是不得违反法律、规约,业主 对外墙面共有部分的使用除应遵守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行政管理部 门有关对建筑物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关小区的管理规 则,否则涉及侵权或违约;四是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业主对外墙面 共有部分的使用是行使权利的一种体现,行使权利即使是合理、合法
的,也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物外墙分为业主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及其非专有部分对应 的外墙面,二者均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均有合理使用的权利。本 案中,涉案业主安装空调应当使用自己房屋相对应的外墙,且该使用亦 应当坚持合理使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现本案中业主将空调 外机安装在相邻他方的外墙上,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一般情况下 应当认为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属于侵犯相邻方合法权利的情
形。
3.相邻房屋空调噪声影响的判断原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 相邻噪声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如果业主将空调安装在自己房屋相对应 的外墙上,则对该空调安装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外墙的问题,应当考察涉 案空调的噪声是否超过了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是否超过了普通人所能忍 受的程度、是否对相邻人的生活造成了妨碍。空调的噪声是否符合国家 环境噪声标准,应由相邻权利人即权利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由具备资 质的专业检测机构依据国家噪声测量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出具检测 结果。在空调噪声影响明显、损害事实明显又没有噪声检测结果的情况 下,法官也可以依生活常识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确定空调噪声是否对 相邻业主的生活造成妨碍。本案中,业主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了相邻人房 屋的外墙上,且距离相邻方的窗户较近,基于空调安装位置不当的事
实,可以判断该空调安装行为已经超出了对外墙的合理使用范围,属于 对相邻人外墙的不合理使用,故法院可以通过现场勘查,结合空调安装 位置、房间窗户相邻情况、涉案小区总体现状、 日常生活经验、相邻各 方的认识及心理感受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确定涉案空调对相邻业主的 生活是否造成妨碍,本着物权法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
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平 何海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