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借名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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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物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30日
——陈某二诉陈某平所有权确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3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 书

2.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陈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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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某平 【基本案情】
陈某一与陈某二系同胞兄弟。陈某一有一个女儿,陈某二有三个儿 子。1990年,经村委会批准,陈某二在村北建住房两所,其中一处宅基 地是借用陈某一名义申请所得,登记权利人为陈某一,此处房屋建成后 由陈某二的三个儿子居住使用。因陈某一夫妇已病故多年,陈某二办理 过户手续需要陈某一之女陈某平协助配合,但陈某平认为其作为法定继 承人享有继承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双方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案件焦点】

借名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该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宅基地虽登记在陈 某一名下,但陈某二提交的村委会、时任村党支部书记以及陈某一出具 的证明能够证明该宅基地系陈某二借用陈某一名义批得,且村委会知情 并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不存在陈某二通过借用他人名义向所在村集体 经济组织骗取宅基地之说,故陈某二在案涉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属于合法 建造,依法可以取得物权。涉案房屋归陈某二所有并不代表涉案宅基地 使用权也归其享有,因为陈某一为涉案宅基地的登记权利人,所以涉案 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法应归陈某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因此陈某二借用陈某一名 义批得的宅基地如何处理,是另一法律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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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 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涉案房产归陈某二所有;

二、驳回陈某二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1.关于借名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 权,陈某一、陈某二属于同村村民,均有权向所在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使 用权,但不能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作为用益物权之一的宅基地使用权,需经依法登记方能取得。陈某 二借用陈某一名义批得的宅基地,登记权利人为陈某一,所以该宅基地 的使用权依法应归陈某一享有。

2.关于借名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

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归陈某一享有并不代表涉案房屋也归其所有。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合法建造可以设立物权, 且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涉案宅基地虽登记在陈某一名下,但陈 某二借用陈某一名义申请宅基地,村委会知情并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且其建设住宅经陈某一允许,故陈某二所建涉案房屋属于合法建造,依 法可以取得物权。

3.关于借名宅基地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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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 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发生继承 问题。既然借名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分属陈某一、陈某二,宅基地使用权 又不能继承,那么涉案宅基地该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故涉案宅基地的处理 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应由村委会决定。

编写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赵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