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义、袁某金诉袁某威、袁某家继承、分家析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7)粤172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继承、分家析产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袁某义、袁某金 被告:袁某威、袁某家
第三人:阳西县程村镇石龙村民委员会、袁某嫩 【基本案情】
袁某侵(已故)与陈某(已故)夫妇生育儿子袁某端和女儿袁某 义。袁某端(已故)与其妻子谢某英(已故)生育儿子袁某威、袁某 家、女儿袁某金、袁某嫩。
坐落于阳西县程村镇石龙村委会福龙自然村宗号50号的房屋(以下 简称50号房屋)原属袁某侵和陈某所有。袁某侵、陈某、袁某端、谢某
英先后去世。2016年5月13日,因50号房屋被列入深茂铁路阳西段的建 设范围而需拆除,袁某威、袁某家(乙方)以其个人名义与案外人阳西 县程村镇人民政府(甲方)签订了一份《深茂铁路阳西段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协议书》,协议第二条记载:“ 1.补偿方式:乙方选择货币补偿方 式;2.临时安置过渡方式及补偿:乙方同意采取发放临时安置补助款方 式,补偿按居住房屋面积50元/平方米;3.搬迁补助:甲方一次性发给乙 方搬迁补助费1500元/户;4.付款方式: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甲方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乙方房屋征收补偿款、临时安置款、搬 迁补助费、其他土地补偿款共431554元(详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算 表》)。奖励金73172元,在乙方搬迁腾空房屋后7天,一次性付
清。”协议第九条记载:“《深茂铁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算表》《房屋 测绘和附属物清点成果报告》《房地产征收补偿价值估价分户表》《阳 西县深茂铁路项目被征收户奖励签领表》为本协议的共同组成部分,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2016年6月2日,阳西县程村镇人民政府依约将
504726元拆迁补偿款汇入袁某威、袁某家的银行账户。其后,袁某义、 袁某金与袁某威、袁某家就该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发生纠纷。
诉讼过程中,袁某嫩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 表示参与分配50号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款。在开庭时,其无正当理由不到 庭参加诉讼,但没有明确放弃继承财产。
【案件焦点】
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讼争的遗产范围,袁某
义、袁某金诉请依照法律规定分割征地补偿款504726元,经查,该征地 补偿款504726元包括《深茂铁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查漏复核结算表(补 差价)》中记载的补偿金额141506元、《深茂铁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 算表》中记载的补偿金额290048元、《阳西县深茂铁路项目被征收户奖 励查漏复核签领表》中记载的补偿金额14498元、《阳西县深茂铁路项 目被征收户奖励签领表》中记载的补偿金额58674元,但《深茂铁路房 屋征收补偿安置查漏复核结算表(补差价)》中记载的补偿金额141506 元(含宅基地、围墙、水井、残余地基)属于对程村镇石龙村委会福龙 中心洲村土地和建筑物的补偿,而此属袁某威、袁某家自行建造部分, 为袁某威、袁某家的财产,不属于袁某侵、陈某、袁某端、谢某英遗留 的财产,故不应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对于《深茂铁路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结算表》中记载的补偿金额290048元,其中包含136.28平方米的宅 基地补偿款149908元、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款7389元、搬迁补助3000元、 临时安置补助5334元。对于宅基地补偿款149908元,因农村宅基地的使 用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享有,而袁某义、袁某金已迁出,至 于袁某义、袁某金是否具有福龙村村民资格,应由所属村委会经法定程 序予以审查确认,此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故对此不予审查。若袁某 义、袁某金其后享有相应村民资格,可另寻法律途径请求分割农村宅基 地的相关补偿款。同理,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款7389元为补偿公共巷道的 款项,不属于遗产,因此,袁某义、袁某金请求分配集体建设用地补偿 款,不予支持。再者,对于其中的搬迁补助3000元、临时安置补助5334 元两项,因搬迁补助费是指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支付的搬迁补助费,临 时安置补助费是指拆迁人在过渡期可能发生费用的补助,袁某威、袁某 家在征收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在征地过程中,则对被征 收房屋进行了清理和搬迁,袁某义、袁某金没有参与搬迁和清理工作, 故该部分的补助款应由袁某威、袁某家享有。对于《阳西县深茂铁路项 目被征收户奖励查漏复核签领表》和《阳西县深茂铁路项目被征收户奖
励签领表》中记载的搬迁奖励和拆迁安置奖励合计共73172元,此属奖 励性补偿费,是基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而设置的, 是对协助办理征地清理工作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员的补偿,并非因涉案 房屋被拆除导致财产损失的补偿,袁某威、袁某家自征地工作之初,就 一直配合和协助办理征地工作,故此奖励金应由其二人享有,亦不应作 为遗产进行分割。综上,本案应依法分割的财产的范围为《深茂铁路房 屋征收补偿安置结算表》中记载的部分补偿款,即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 偿款,计124417元。
关于袁某侵、陈某、袁某端、谢某英去世后具体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如何确定问题。袁某侵、陈某、袁某端、谢某英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 赠扶养协议,同时50号房屋为袁某侵、陈某共同所有,因此在袁某侵去 世后,遗产中50%的所有权份额为其配偶陈某所有,其余50%所有权份 额应作为其遗产由各法定继承人(配偶陈某、儿子袁某端、女儿袁某
义)继承。考虑到陈某、袁某端与袁某侵共同生活,并尽扶养义务,分 配遗产时,陈某、袁某端应适当多分。因此,酌定陈某、袁某端各自继 承50号房屋18%的份额,袁某义继承14%的份额。陈某去世后,其所有 的50号房屋68%的份额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袁某端、袁某义继
承,据上述理由,酌定袁某端继承50号房屋的43%所有权份额,袁某义 继承25%所有权份额。综上,袁某端继承50号房屋61%的所有权份额,
袁某义继承39%的所有权份额。鉴于50号房屋内的50-1为袁某侵、陈某 共同建造,50-2为袁某侵、陈某、袁某端、谢某英共同建造的家庭财
产,其四人对50-2应各占四分之一的份额,即袁某侵、陈某的遗产应包 括50-1和50-2二分之一的份额,结合《深茂铁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算 表》上记载项目和应补金额可知,征收房屋款为107274元。按照袁某
端、袁某义各自所占份额61% 、39%计算,其享有的补偿款分别为
65437.14元、41836.86元。谢某英去世后,其遗产应包括:50-1 、50-2按
份额计算为32718.57元、50-2混合一层(含木阁楼)按份额计算为
6939.5元、50-3破房按份额计算为1088元,合计40746.07元。按前面所 述的遗产分配原则,考虑与被继承人生活、尽扶养义务的情况,酌定袁 某端、袁某威、袁某家各自继承谢某英遗产的22%所有权份额,各分得 8964.13元,袁某金和袁某嫩各自继承17%所有权份额,各分得6926.84 元;袁某端死亡后,其遗产除包括从其父母处继承的40746.07元外,还 应包括其从妻子谢某英处继承所得的8964.13元,合计49710.2元。按前
述遗产分配原则,酌定袁某威、袁某家各自继承袁某端遗产的28%所有 权份额即13918.86元,袁某金和袁某嫩各自继承22%所有权份额即
10936.24元。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 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
一、袁某威、袁某家返还征收补偿款41836.86元给袁某义,限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袁某威、袁某家返还征收补偿款17863.08元给袁某金,限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袁某义、袁某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在涉土地类纠纷中,征地补偿款是比较集中的争议标的,本案的难 点一是被征房屋组成复杂,各部分所有权主体不一致,二是存在数个连 续的继承关系,其间一直未进行遗产分割。审理重点在于对诉争征地补
偿款是否属于遗产范围的认定。审理的主要思路是:首先界定房产中各 组成部分的所有权归属及各被继承人的所有权份额;其次明确不同补偿 项目的功能以确定其补偿对象,进而确定能够纳入不同被继承人遗产范 围的数额;最后根据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则明确继承人的范围及各 继承人的应继承数额。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明确被继承人遗留房屋被征收后,征地补偿款是征收房屋后 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及居住人员的相应补偿,因此对被继承人遗留房屋享 有继承权的人员,其权利及于征收房屋的补偿款;其次,由于房屋被征 收产生的补偿款有各种补偿项目,其中只有针对遗产所有权灭失的补
偿,才属于遗产范围,涉案被征50号房屋中,只有房产属于个人遗产, 所以只有房屋征收补偿款属于各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属于个人遗产以及 非针对遗产的补偿项目不能列入遗产范围,例如拆迁补助、临时安置补 助、搬迁奖励等项目系因被拆迁人需搬迁或积极搬迁所产生的补偿及奖 励,不应纳入遗产范围;最后,房屋被征收后亦需对相应宅基地以及相 应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因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 内的成员享有,故需明确被继承人是否为该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经 济组织内成员,若为经济组织内成员,该补偿款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
割;但若继承人已迁至他处,该继承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应由所属村 委会经法定程序予以审查确认,此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本案中,由 于袁某义、袁某金结婚后已迁出外村生活居住,无法明确其二人是否具 有村民资格,因此对涉及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款在本案中 没有进行分割,待其村民资格确定后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同时,该判决的作出亦明确了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 扶养协议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子女均对父母遗留的财产享有继承权,但 亦需考虑到子女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以及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实际
情况,合理分配继承份额,既保障女儿的继承权,又保障已尽扶养义务 的儿子的合法权益,鼓励子女积极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
编写人: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简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