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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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生诉本溪市南芬区郭家街道办事处柏峪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 用分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2018)辽0505民初100号民事判决 书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唐某生

被告:本溪市南芬区郭家街道办事处柏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柏 峪村委会)

【基本案情】

唐某生与唐某叶系兄弟关系,唐某叶于2012年5月29日死亡,其生 前系柏峪村七组村民,同唐某生共同生活,其自留山和承包地由唐某生 帮助经营。唐某叶承包地面积有台账记载的为0.3亩,其自留山面积无 法确认。2006年,因本钢南芬露天矿2号排土场扩帮工程征占柏峪村七





组集体土地,柏峪村七组村民于2006年4月10日采取紧急避险搬迁,
2007年7月15日,柏峪村七组村民同本钢南芬露天矿签订避险搬迁协
议,土地审批报卷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2017年7月28日,柏峪村七 组召开户代表大会,通过了《柏峪村七组本钢2#排土场征地补偿款分配 方案》。方案中明确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对象、分配比例以及照顾事
项,对2006年4月10日至2014年1月1日死亡的农户给予适当照顾,给付 比例为其生前对应身份应得比例的80% 。唐某生对唐某叶应得的征地补 偿款的数额存有异议,故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唐某叶死亡后是否丧失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是否还具备分 得土地补偿款的主体资格,土地补偿费应当如何使用、分配。

【法院裁判要旨】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 保护。唐某生并非柏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虽帮助唐某叶经营自留 山和承包地,但在唐某叶死亡后,该农户整户消亡,其承包的土地及分 得的自留山应当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亦应当 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如何使用、分配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经村 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 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 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针对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柏峪村委会组织 召开了户代表大会,并形成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方案中明确了土 地补偿款的分配对象、分配比例以及照顾事项,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 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故唐某生关于土地补偿费的主张缺乏事实





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唐某生主张的自留山的林木补偿款,应当 依据自留山的林地面积进行确认,唐某叶所有的自留山面积无法确认, 唐某生亦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对唐某叶自留山面积加以确认,故唐某生关 于自留山林木补偿款的主张,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 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唐某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经征 收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工业用地。土地征收是不可逆转的过程,对于 农民而言,土地承载着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重大功能。补偿制度是土 地征收制度中的核心问题,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而 其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制度又成为土地征收制度中的重中之重。

审判实践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是土地类纠纷中最 受关注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并表现出矛盾激烈、调解难度 大、诉讼周期长、信访率高等特点,且案件标的额也相对较大,妥善处 理该类案件不单纯是法律问题,也是关系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 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因此该类案件也成为当前涉农案件审 判工作的一大难点问题。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明确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土地补偿费 是对失地进行的补偿,是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农村土地所有权人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所有,补偿费“分不分”“分给谁”由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如何使用、分配属于涉及村 民利益的事项,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通过村民自治形成的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应当依法确 认其效力。具体到本案中,针对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柏峪村委会组织 召开了户代表大会,并形成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方案中明确了土 地补偿款的分配对象、分配比例以及照顾事项,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 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村组制订分配方案是村组行使自治权的体现,但该 自治权不是绝对的,应受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限制。分配方案的 形成首先应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其次内容须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的内容。”因此,法院在审查分配方案时,应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规定为依据,凡是未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且未侵犯村民合法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应确认其有效,反之,应确 认无效。对集体经济组织所确定分配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准确 把握村民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既有利于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
策,也能保障村民个体的权益不被侵犯,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 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编写人: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