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民政局与鲍某某、朱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8)浙0381民特39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3. 当事人
申请人:瑞安市民政局
被申请人:鲍某某、朱某某 【基本案情】
鲍某某、朱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左右抱养弃婴小隐(女,
2003年出生),2014年7月至瑞安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3年 至2014年11月,鲍某某多次对小隐实施性侵行为。2018年8月17日,鲍 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瑞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2018年 8月30日被执行逮捕。
瑞安市民政局认为,鲍某某作为监护人,在监护期间严重损害未成 年被监护人身心健康,事发后,朱某某拒绝继续抚养被监护人,且没有 其他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故申请依法撤销二人的监护人资格。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称,瑞安市民政局提起的申请,符合法 律规定。
鲍某某、朱某某对民政部门提起的申请及检察机关出具的支持起诉 书陈述的事实均无异议。案件审理期间,法院询问了小隐的个人意愿, 并核实了其生活现状。小隐已年满15周岁,具有与其年龄相适的思考判 断能力,其本人不愿意再回到收养家庭生活,已在瑞安市社会福利院居 住。
【案件焦点】
在监护人实施侵害行为后,如何保护年幼的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 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鲍某某利用养父身份对养女 小隐实施性侵行为,漠视法律、罔顾伦理道德,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身 心健康。朱某某系小隐的监护人,但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抚养义务。为维 护未成年人小隐的合法权益,应撤销被申请人鲍某某、朱某某的监护人 资格。现无其他具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个人或组织提起诉讼,瑞安 市民政局申请要求撤销鲍某某、朱某某的监护人资格于法有据,予以支 持。因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小隐的监护人,法院指定瑞安市民 政局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小隐。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 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 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 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鲍某某、朱某某作为小隐监护人的资格;
二、指定瑞安市民政局为小隐的监护人。 【法官后语】
本案系因被监护人(养女)受到监护人侵害,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 监护人(父母)资格的案件。该案较之其他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
件,情节相当恶劣。
监护人本应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人,倘若 监护人实施侵害被监护人的行为,则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损害更为严 重。性侵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超一般家暴行为,会给未成年人造成巨大 的身心创伤。国家除应采取刑法手段严厉打击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违 法犯罪行为外,有必要运用公权力妥善处理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 问题。
1. 民政部门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适格主体
在撤销父母监护权案件中,受到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虽然是与本案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但其行为认知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有限,并不能 够独立进行诉讼行为。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 对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个人和组织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 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
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 部门等。同时规定,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检察机关不仅可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支持起诉,还应及时尽
到监护干预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 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加强对遭受监护侵害以及处 于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制定并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
安、民政等部门对遭受监护人侵害以及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监护干预与 综合保护职责。本案中,一方面检察机关负责对监护侵害犯罪提起公
诉,并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书 面建议民政部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 格诉讼,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监护侵害案件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出庭,是人民法院家事审判 方式改革的成果,亦是检察机关对涉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监护权等民事 案件在审判监督领域的有益探索,发挥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的心理修复和生活教育问题
在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时,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 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法院应指定个人担任监护
人;没有合适的个人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 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的儿童福利机构承担具体的抚养责任。《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提出了在确定指定监护人时需要尊重被监护人的 真实意愿。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监护资格被依法撤销后,因没有合适人 员和其他单位担任小隐的监护人,在询问了小隐的个人意愿后,法院综 合所有情况,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小隐,是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
权、受教育权、医疗保障等权利。通过公权力的介入,由检察机关、人 民法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受害人进行必要的心理评估,制订心理治 疗方案,帮助其创后心理愈合。
编写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陈丽霞 周昕昕
61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害的民法保护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30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