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友、郑某女诉黄某亮、王某慧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2民终196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友、郑某女 被告(上诉人):王某慧
被告:黄某亮 【基本案情】
黄某友、郑某女是黄某亮的父母,黄某亮、王某慧系夫妻关系。黄 某亮于2016年8月13日向黄某友、郑某女出具一份借条及承诺书。借条 载明:“今黄某亮借到黄某友、郑某女两人60万元,用于购买香溪美地× 号楼×室,由黄某友、郑某女的银行卡打入香溪美地售楼部,最后以实 际打款为准。借款年利率10% ,借期一年,如到期未能还款,借款年利 率变为12% 。”承诺书载明:“为购香溪美地×号楼×室,本人黄某亮想用 自己及老婆王某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因王某慧及丈母娘一家不同
意,说公积金是她女儿的养老钱,我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准用。我只 好请父母黄某友、郑某女帮助,请他们帮助我找朋友借,最后父母将他 们用于工程的材料款及发放人工费的费用借来用于黄某亮购房。本人黄 某亮承诺,如到期未还款,香溪美地×号楼×室房屋的购房借款及年利率 由父母还,房屋所有权归父母所有。双方约定,如产生争议,由法院仲 裁解决。”后在黄某亮购房时,黄某友、郑某女将上述款项直接汇入房 地产公司账户。后黄某亮未按约偿还,黄某友、郑某女向法院提出诉
讼。黄某亮承认借款是事实。
【案件焦点】
购房款是出借还是赠予。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的资助不是 义务,应当出于自愿。由于赠予是放弃权利,故对赠予的证明要求是: 赠予人明确作出了处界可察的赠予表示。本案中黄某友、郑某女虽积极 向泰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但无证据表明该付款行为是基于 赠予意愿,特别是在黄某亮认可借贷的情形下,王某慧的举证责任不能 免除。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 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 下:
被告黄某亮、王某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黄某友、 郑某女借款本金75万元及逾期利息。
王某慧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全案事实,难以认定 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1.从借款的合理性看。夫妻购房舍弃支付首付款 以及通过负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低利率的途径,却选择由向父母借取高 于公积金、商业贷款的基准利率,显然与正常理性人的生活判断相悖。 2.从借条等载明的内容来看。案涉书证等制作极其规范,让人产生刻意 明确借款原因、用途以及款项来源等内容的合理怀疑。且起诉之前,黄 某亮、王某慧的婚姻关系已经明显恶化。3.从借条的形式来看。案涉借 条是黄某亮单方出具,而王某慧并未签字,王某慧有无借款买房的意思 表示值得商榷。4.从借贷双方关系看。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父母与子女 的亲情关系,男方父母在子女购房过程中父母予以资助也是当地家庭关 系中的普遍情形,代表了长辈对晚辈无私的关爱和对美好生活的期盼。 根据一般的生活判断,也难以认定双方具有借款买房的客观事实。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4民初552号 民事判决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驳回黄某友、郑某女要求黄某亮、王某慧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 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由于承办法官对经验规则的运用不同,出现了本案二审对一审的颠 覆性结论。父母资助购房的性质认定,应当综合纠纷发生的起因、背
景,借助经验法则,完成裁判者的自由心证,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赋予了 法官运用经验法则来认定事实的权利。经验法则是指,人民从生活中归 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认知。 日常经验法则的 要素应当包括:1.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 象;2.这种经验法则应当为社会大众所能体察和感受;3.这种经验法则 所依据的生活经验是人们在长期生存生活中所形成的一种理性认识。它 是裁判者结合日常生活中亲身体验所领悟的,对一般心态所进行的归
纳,在案件审理中结合案件的特殊性,与裁判者的日常经验进行对比, 以获取事情本来面貌的高度还原。
本案二审法官对涉及婚姻家庭背景的家庭成员间借贷案件的事实认 定及证据采纳,运用了大量的日常生活经验。表现为,在决定诉讼证据 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时,针对原告提交的完美借条、完美 理由,综合民间习俗,以及出具借条时黄某亮、王某慧正处于婚姻关系 破裂的背景,作出了不予采纳原告方书证的判断,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 认知。可见日常经验法则决定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可疑性的重大影
响。
运用经验法则完成裁判者的自由心证。进行判断属于推理,是推定 的事实,当然不具有绝对性,若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以至 裁判者内心确信的程度,是最接近真实的可能,不属于裁判者的主观臆 断,符合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规律。
具体到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本案原告“证据确凿” ,但正是 如此“确凿”的证据,反而令裁判者深感疑点重重,以产生合理的怀疑。 故二审法院对原告的证据不予采纳,对双方借贷合意不予认定。
编写人: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林成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