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邹某艳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6民终41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以 下简称长城西华银行小贷中心)
被告(被上诉人):邹某艳、彭某、叶某、彭某乾、孔某琼、宋某 平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7日,邹某艳与长城华西银行小贷中心签订《借款合 同》,主要约定:长城华西银行小贷中心向邹某艳发放贷款300万元, 贷款用于购买材料。
邹某艳以宋某平名义与长城华西银行小贷中心签订《最高额抵押合
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宋某平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
人),以宋某平名下的营业用房及土地使用权为邹某艳向长城华西银行 小企业信贷中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
后,邹某艳未能依照约定清偿借款,长城华西银行小贷中心遂提起诉
讼,要求邹某艳偿还借款、宋某平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对抵押财产享有 优先受偿权。
【案件焦点】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及长城华西银行小贷中心是否可以基于善意 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除为维护未成年 人利益外,不得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 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非为未成年人的利益以未成年人名义与 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应当认定抵押 合同无效。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某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西华银行小 贷中心归还借款本金2990800元及截至2018年12月19日的逾期利息
40690.67元,并向原告长城西华银行小贷中心支付之后的逾期利息,计 算方法: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 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
金,则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彭某、叶某、彭某乾、孔某琼对被告邹某艳由本判决第一 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长城西华银行小贷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长城西华银行小贷中心提起诉讼。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监护人为融资需要以未成年人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金融机构为保 障贷款安全接受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抵押合 同的效力认定存在分歧:一是无效说,二是有效说,三是效力待定说。 认定抵押合同的效力应当考察以下两个因素:
一、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时,是否遵循最有利于未 成年人的原则。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展水平、行为能力有欠缺,必须辅 之以监护人的良好照顾才能将其利益落到实处,这就决定了对未成年人 的保护必须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价值导向。监护人虽有权代未成年人 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但该代理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民法总则确立 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为未成年人 的利益设置特殊保护,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得到 充分保障。何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抑或如何理解为未成年人利
益?我国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或解释,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含义:一 是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财产时,应以未成年人为本位,从其根本利益、 长远利益出发分析和解决问题,如只为未成年人设定权利而非义务或设
定的权利大于义务的,可以认定属于为未成年人利益;二是将未成年人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个体予以尊重,而不是作为家庭的“附属物” ,摒除 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抚养,其名下的不动产系监护人出资购买,监护人处 分未成年人财产理所当然等观念;三是未成年人利益与其他个体利益甚 至局部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利益。监护人非为 未成年人的利益以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增加了未成年人 的财产被处置的风险,有损未成年人的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过程中是否就监护人系为未成年人利益设 定抵押履行了谨慎注意义务。以未成年人名下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即使 已经签订相关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仍会存在法律风险。为避 免无效担保,确保担保债权实现,实现贷款安全和经济效益最大化,抵 押权人应将贷款担保管理作为贷款风险管理重要内容,在接受监护人以 未成年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财产时,应履行审慎注意义务,严格审查监护 人是否系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设定抵押。通常认为监护人出于为未成年人 的健康成长如教育、治病等而处置未成年人名下财产可以认定为为未成 年人利益,除此之外,监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未成年人财产设定抵押 等方式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同时,抵押权人应就其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承担证明责任,如提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交的经过公证的声明,明确 载明监护人以未成年人的财产设定抵押系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具体贷 款用途、理由及监护人愿意承担非为未成年人利益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 后果等内容,还可辅助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需要的相关载明如入学通知 书、病历等。
编写人: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毛文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