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张某超追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7民初6640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祥担保公 司)
被告:张某超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30日,张某超为购买赣榆县墩尚镇毛德祥通信器材经营 部的苹果6PLUS16G金色手机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深圳普惠快 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快信公司)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 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普惠快信公司以被告名义借款。 依据张某超授权,普惠快信公司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弘合柏基公司)运营的“有利网”平台签署《借款协
议》进行借款,借款金额为4724元,其中商品价款3499元已由商家收
取,借款管理费1225元由普惠快信公司及第三方收取,并由诚信祥担保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15年11月30日,张某超从商户处领取该商品,
《借款协议》已实际履行。根据被告张某超签署的《借款协议》约定, 张某超还款期数24期,但张某超未依约还款,尚欠22期未还,致使诚信 祥担保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支付代偿款(包括剩余未还本金、欠款利 息及逾期利息)5502.42元。诚信祥担保公司已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
后经诚信祥担保公司多次催要,张某超一直拖欠,故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1.原、被告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管理费是否实际产生;2.等额本 息还款法中被告已超额偿还的部分利息如何扣除。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诚信祥担保公司 主张的金额包含:借款本金3499元、借款管理费1225元,上述两项款项 相加为4724元,按等额本息计算,被告张某超偿还2期,剩余本金为
4368.63元,以该本金为基数, 自借款逾期之日(2016年2月2日)起至 约定的还款之日止(即2017年12月1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
并得出原告诚信祥担保公司所主张的起诉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 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 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 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诚信祥担保公司所 主张的借款管理费1225元以及相应部分的利息,出借人并未实际给付,
应当视为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费用,不应计入本金。故法院依法认定 被告张某超借款的实际本金应为3499元。被告张某超于2016年2月1日前 偿还了2期借款本息共计440.36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3499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11%使用等额本息的计算方式,被告张某超应当每月偿还 163.08元,至2016年2月1日应尚余本金3235.78元。被告张某超在借款后 偿还了440.36元,扣除应偿还的326.16元,超出的114.2元应当认定为偿 还本金,故被告张某超实际尚欠本金3235.78-114.2=3121.58元。 自被告 张某超逾期偿还之日(即2016年2月2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以实 际尚欠借款金额3121.5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该期间的利息应 为1571.2元,故在该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本息之和应为4692.78元,对于原 告诚信祥担保公司主张的超过该部分的款项,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 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诚信祥担保公 司偿还垫付款4692.7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 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诚信祥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裁判文书网显示涉及诚信祥担保公司追偿权 的案件数量极多,分布于全国各地区法院。经百度检索,本案的案外人 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有利网”平台是规模较
大的互联网借贷平台。其经营模式为通过线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即本案 中的案外人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手机经销商处获得,
由“有利网”平台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同时由本案原告诚信祥担保公司为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 解与适用》中总结的三种P2P借贷平台经营模式中的居间加保证模式。
截至本文写作完成为止,该借贷平台网站仍能正常打开。
“有利网”平台的催收模式也为网络模式,由于其债务人分散于全国 各地,其通过委托“清债网”等网站公布不良债权,以风险代理方式吸引 全国各地律师注册竞标,并以邮寄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方式与律师建立 委托代理关系再向各地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往往同时在一个法院提起 十余起、二十余起诉讼。通过裁判文书网显示,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 裁判结果存在不一致,有的法院支持了原告诉求中虚增的“借款管理
费” ,有的法院虽未支持该虚增的债务,但在计算过程中存在较大误
差,错误理解了等额本息还款法,简单地将等额本息法理解为年利率× 贷款本金/月数,或者“借款管理费”产生的利息没有冲抵本金,导致计算 结果错误。“有利网”平台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其计算公式为每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 率)^还款月数-1】,推导过程较为烦琐,依此公共计算可看出,虽然 每月归还的借款金额虽相同,但每月还款额中构成的利息与本金均不相 同,且前期所归还的大部分为利息,存在利息所占比重递减的趋势。在 借款人已偿还若干期借款的情况下,其正确计算方式应为以实际借款额 和原虚增的借款金额按等额本息法计算出每期借款中的本金与利息,其 虚增“借款管理费”所产生的利息应当予以冲抵本金。本类案件在处理过 程中,建议使用商业银行的手机APP中附带的等额本息计算器计算,防 止出错。
本案虽金额较小,但值得引起重视的是类案裁判结果应当具备一致 性。当前P2P借贷平台大量“暴雷”而被刑事立案侦查,许多的平台借款 人也恶意逃废债务。人民法院作为裁判机关不仅应当重视打击逃废债
务,也应当防止P2P借贷平台利用复杂的合同条款、利息计算方法获取 不法利益。
编写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朱孟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