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润达研磨科技有限公司诉盐城展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终3400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天津吉润达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吉润达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盐城展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展仕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5日,吉润达公司与展仕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供销合同, 约定:吉润达公司向展仕公司购买一台型号为JYT—H的多功能热熔涂 布印刷复合机,总价款为33万元,结算方式为预付18万元,余款15万元 待调试结束后付清;吉润达公司支付18万元预付款后40天内向展仕公司 交货,质保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吉润达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将预付
款18万元汇至展仕公司提供的账户,展仕公司收到预付款后未能按约在 40天内提供JYT-H多功能热熔涂布印刷复合机。2017年2月19日,吉润 达公司发函催促展仕公司交付JYT-H多功能热熔涂布印刷复合机,同年 的2月24日,展仕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将JYT-H多功能热熔涂布印刷复合 机发送给吉润达公司;2017年3月4日,吉润达公司再次书面致函展仕公 司,催促展仕公司在收函后2日内派人至吉润达公司处进行设备安装调 试。同年的3月28日,吉润达公司委托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向展仕公司 出具律师函,通知展仕公司:针对展仕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已 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双方于2016年1月5日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并 要求展仕公司返还支付的18万元预付款,展仕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 到该律师函。现吉润达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的案由是否为买 卖合同纠纷。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供应的设备附有技术参数附件以及 交付后需安装、调试和质保期等内容显示,该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承 揽合同,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2.吉润达公司与展仕公司之间 的合同是否已解除,预付款是否应予返还。吉润达公司于2017年3月28 日书面通知展仕公司解除合同,展仕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一直未 提出异议,现吉润达公司起诉主张确认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故双 方于2016年1月5日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已解除。对吉润达公司要求展仕 公司返还预付款18万元,法院应予支持,对吉润达公司要求展仕公司承 担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之间没有约定,宜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计
算。3.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10130元是否应当支持。吉润达公司提供 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展仕公司已收到上述物品,故对吉润达公司的此项请 求,法院不予支持。4.对展仕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由于本案 系承揽合同纠纷,作为承揽方的展仕公司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调试合格 是其法定的义务,展仕公司辩称其提供的设备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亦 无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展仕公司的反诉主张实体 权利证据缺失,故对展仕公司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 十四条、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确认原告吉润达公司与被告展仕公司于2016年1月5日签订的产 品供销合同解除;
二、被告展仕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吉润达公司预付款 人民币18万元,并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 率承担利息;
三、原告吉润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展仕公司所供的 设备,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展仕公司负担;
四、驳回原告吉润达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及被告展仕公司的反诉请 求。
展仕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 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
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在业务往来的 材料中所记载的合同名称不一定准确,需要法官依法核实,作出判断。 因不同种类的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准确认定案由有重要意义。本 案中,合同注明是买卖合同,立案时的案由也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但法 官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虽然都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但 二者的法律特征不同。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定作人选择承揽 人往往有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多方面的考虑。非经定作人同
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买卖合同、承揽 合同的管辖地法院、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也有区别。承揽纠纷的管辖法院 为加工行为地,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双方有约定
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 同履行地。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提供产品的一方投入的劳动不同,买卖 合同虽然也包含安装调试,但远达不到承揽合同的程度。
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供应的设备附有技术参数附件以及交 付后需安装、调试和质保期等内容显示,被告需提供大量专业技术服务 及后期安装测试,定为承揽合同更能反映案件的特点,该合同名为买卖 合同实为承揽合同。如仅仅将机器交付原告,离实际使用还差得很远, 不能以买卖合同认定为履行完毕。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对展 仕公司的反诉请求,由于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作为承揽方的展仕公司 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调试合格是其法定的义务,展仕公司未履行该义
务,故依法不予支持展仕公司的反诉请求。
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阴文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