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富诉于某战、钱某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883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 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钱某富
被告:于某战、钱某京 【基本案情】
于某战、钱某京之间经常发生不特定劳务合同关系,于某战有工
程,经常交给钱某京,由钱某京找人干活。由于双方相互信任,对于报 酬的计算方式、标准没有明确约定。钱某京称每次于某战让其找人干
活,工程完工后其按市场上正常的大工、小工报酬标准给予某战报工程 费用,于某战给付工程款后,其按每个人出勤天数及大工、小工报酬标 准发放工资,没有从中另外多得钱。于某战称对钱某京很信任,每次活 干完,钱某京说报酬多少就是多少。2017年11月,于某战让钱某京找人
给其建厕所,钱某京找人将厕所主体建成。2017年12月8日,于某战让 钱某京找人处理厕所地面,钱某京找到钱某富以及王某勤,三人一起处 理地面。于某战安排铲车运来一车石子用于铺设地面,然后将铲车停在 厕所旁边。当天11点左右,钱某富正在建成的厕所内清理多余石子时, 钱某京私自驾驶停放在旁边的铲车,因其不会操作,导致铲车失控,将 厕所墙撞塌,倒塌的预制板砸向钱某富,造成钱某富身体多处骨折。钱 某富受伤后被送往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3月20日出院,花 去医疗费131929.76元,被诊断为:右侧胫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右足 跟部大面积皮肤软组织缺损、左足第一足趾开放性骨折、右侧肱骨干骨 折。钱某富从洛阳正骨医院出院后,因伤口一直感染,又在本村卫生室 和洛阳石化医院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15247.09元。钱某富另购买轮
椅、便凳等辅助器具花费800元。以上共支出医疗费、辅助器具费
147976.85元。于某战已支付钱某富医疗费10000元;于某战庭审中称其 个人让钱某京处理厕所地面,与其经营的公司无关。
【案件焦点】
钱某富与钱某京、于某战之间的关系是雇佣还是承揽。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某战让钱某京找人处理厕所地面,钱某京找 钱某富等去干活。虽然于某战没有让钱某富去干活,也未直接给钱某富 发工资,但于某战让钱某京处理厕所地面并没有给钱某京约定总的工程 费用,钱某京称按大工、小工的工资标准和于某战结算工程费用,于某 战与钱某富及钱某京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于某战是雇主,钱某富、钱某 京等均受雇于于某战。于某战称与钱某京系承揽法律关系、不存在劳务
关系,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于某战称该案应适用建筑物倒塌的 法律规定确定侵权赔偿人,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钱某京作为于某 战的一名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擅自驾驶铲车致伤钱某富,于某战 应承担赔偿责任,钱某京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钱某富 目前支出医疗费用147976.85元,扣除于某战已支付的10000元,于某战 应赔偿钱某富137976.85元。钱某富要求钱某京与于某战共同承担赔偿 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于某战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钱某富各项损失137976.85 元;
二、钱某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钱某富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当前我国农村劳务市场十分繁荣,尤其在农村建房方面。由于安全 意识差,导致安全事故经常发生,由此产生的赔偿纠纷也较多。当前我 国农村劳务市场用工形式多种多样,其中雇佣和承揽是常见的用工形
式,两者在工资发放、用工过程方面都类同,但涉及的法律后果完全不 同。雇员在从事雇佣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
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 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承揽人在从事承揽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则由自己承担,被承揽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 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 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把握好两者的关系,直接关系到 当事人的利益。
雇佣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 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承揽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 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两者相同点 为: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区别在于:1. 目的不
同。雇佣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 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提供的是工作成 果并非单纯的劳务。2.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在一定程 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承 揽人与定作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 独立性。3.风险不同。雇佣关系中风险由雇主承担,雇工在从事雇佣活 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揽 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定作人只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于某战不直接指挥钱某富等施工,该特征符合承揽的特
点,但钱某富等人的报酬是按天计算工资,于某战并没有将工程大包给 钱某富等,于某战在用工时也未明确是承揽,更符合雇佣的法律关系特 征。
在审判实践中,要严格把控承揽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前以大包的 形式用工或协议明确约定为承揽的,才应认定为承揽,否则均应认定为 雇佣。遇到此类纠纷,首先认定为雇佣,再审查是否大包或有明确约定 为承揽,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提供劳务者一方的合法权益。
编写人: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人民法院 霍跟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