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人善意无过失接受存单,应当适用表见代理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2日
——存单质押权人善意接受质押存单,且相信存单持有人有代理权,应适用表见代理相关规定,认定质押真实、有效。标签:表见代理|权利外观|质押|存单质押|存单案情简介:2003年,李某将以国外读书的女儿胡某名义办理的定期存单为质押,交由自己原担任总经理的实业公司财务向银行办理78万元质押贷款。2004年,胡某诉请银行返还质押存单。法院认为:①诉争存单系李某以胡某名义存入银行,李某称该存单系其实际所有,以胡某名义存入只是为其出国留学签证审批所用,该存单亦由李某保存。李某曾任实业公司总经理,其提供胡某存单和身份证明授权实业公司办理贷款担保业务。由于李某与胡某系母女关系,且胡某系学生,在国外没有生活来源,银行有理由相信李某能代表胡某行使代理权。②本案符合我国《合同法》第49条有关表见代理相关规定,存单质押合同真实有效。判决驳回胡某诉请。案例索引:湖北高院(2008)鄂民监二字第54号“某银行与某鞋业公司等存单质押合同纠纷案”,见《表见代理适用与存单质押合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胡波、武汉美西鞋业有限公司存单质押合同纠纷案》(熊彦,湖北高院),载《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评注(下)》(201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