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如何适用繁简分流程序审理“三无企业”执转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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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企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破16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破产清算
3. 当事人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南京 分行)

被申请人:江苏宁企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企公司) 管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宁企公司于2007年11月设立,经营范围为贷款担保等。因未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向法院申请对宁企公 司强制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 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宁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南京市涉案176件,负





债55023036.5元。经至宁企公司经营场所调查,该场所已人去楼空。后 执行法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将宁企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并提 出书面移送审查申请。执行法院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 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审查。经 审查,宁企公司确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符合破产清算的法定条件。2017年10月,南京中院裁定受理对宁企公司 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同时指定管理人。

为尽可能全面查清宁企公司财务状况,管理人在执行法院前期查控 基础上延伸调查了宁企公司银行流水,房产及土地信息,车辆保险、违 章信息,职工情况,有无欠税等。除仅有的一辆汽车外,未发现宁企公 司还有其他财产。2017年12月,宁企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 人会议对包括核查债权、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财产状况报告、财 产管理和变价方案等在内的各项报告、议案一并作了审议、表决。此
外,为提高程序效率及节约成本,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闭会期间通 信表决议案,以便对会后可能出现的破产清算重大事项及时议决。上述 各项议案均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2018年2月7日,管理人向南京中院申请确认无争议债权,并提交了 宁企公司财务状况报告和管理人工作报告。报告载明:宁企公司名下无 资产,负债合计492662069.38元。管理人未能接收到宁企公司任何财
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亦无法联系到有关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管理人据此以宁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也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向南京中院申请宣告宁企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 清算程序。

【案件焦点】





“三无企业”执转破案件如何强化执破程序衔接配合、适用繁简分流 机制,提升破产化解执行难质效。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管理人在有效整合利用前 期执行案件调查和查控平台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调查了宁企公司 资产、负债情况,并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各项方案依法积极履职。管 理人在穷尽所有调查、追收手段之后,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依据 管理人提交的报告,除公司股东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外,管理 人无法联系宁企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股东,管理人无法接管公司财务 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 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宁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亦无重整、和解可能,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 宁企公司现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清算程序,符合 法律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一、宣告宁企公司破产;

二、终结宁企公司破产程序。 【法官后语】
本案系典型的无财产、无账簿、无人员“三无企业”执转破案件。司 法实践中,长期不经营,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和公司证照、印鉴、财 务账簿等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三无企业”在执行和破产案件





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如何运用执行转破产程序高效清理该类企业, 化解执行积案,是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在上级法院制定明确规定之前, 南京中院在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基础上,积极探索执破程序对接 和信息共享,运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机制,按照“依法有序、协调 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高效推进“三无企业”等简易案件的审理 进程。

第一是规范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提高破产案件受理效率。本案中, 为提高审查效率,执行法院提前就移送材料规范性、完备性与破产法院 对接,在破产法院指导下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 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准备材料、补充查控、核对关联案件情况,为 后续破产受理审查奠定基础。

第二是强化执破程序衔接配合,整合利用执行查控信息。作为被执 行人的“三无企业”因无账册和人员,在转入破产程序后资产、负债调查 存在障碍,也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导致无法对其全面清算。本案中, 管理人最初希望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以“债务人财 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最 大化,避免“三无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逃废债务,彻底清理市场信 用垃圾,南京中院认为管理人仍然应当依法全面履职,尽可能穷尽所有 手段,发现、追收债务人财产,在此基础上对债务人财产状况作出结
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垫付破产费用,可通 过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保障。为降低破产费用成本,提高清产核资和 债权申报核查效率,南京中院指导管理人在有效整合利用前期执行案件 调查和查控平台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调查债务人资产、负债情
况。管理人在穷尽所有调查、追收手段后,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申请宣告宁企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同时,本案在程序终结裁定书中确认“管理人无法联系宁企公司法 定代表人和有关股东,管理人无法接管公司财务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 进行全面清算” ,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追究清算义务人和公司有 关人员的清算责任提供救济途径。

第三是运用破产案件简易审机制,提升破产化解执行难质效。“三 无企业”的执行和破产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通过破产案件繁简分流 机制有利于提高其清理成效。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执行法 院全面查控与管理人清产核资有机结合的基础上,本案债权申报期限适 用法定最短期限三十日,之后仅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就本案所涉议决 事项一并作出审议表决,同时通过通信表决方式的议案,尽可能降低破 产成本,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静 崔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