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春诉王某某、杨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白某春
被告:王某某、杨某某
第三人:北京进缘信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缘公司) 【基本案情】
2007年,王某某与杨某某登记结婚。2013年1月18日进缘公司成 立,王某某个人持股100% ,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杨 某某为公司监事。
白某春与进缘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2015年9月15日, 进缘公司向白某春出具65万元的欠条。2016年1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 人民法院出具(2015)丰民(商)初字第22361号判决书,判决进缘公
司给付白某春65万元货款及利息。
白某春称王某某将进缘公司货款挪用,用于支付其父亲医疗费,应 对进缘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杨某某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案件焦点】
1.王某某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杨某某是否应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 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某作为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东,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 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 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 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杨某某作 为公司监事,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故应视为夫妻二人共同生产经营进缘 公司,杨某某亦未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故 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 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杨某某对第三人进缘公司在(2015)丰民(商)初字 第2236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付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后语】
一人公司股东配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 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担责,其次是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人公 司股东及配偶需注意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合理合法避免承担公司债务。
关于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适用。一般而言,公司以 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
则,“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一人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风险较高,对于一人公司股东未 提交任何证据、未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或提供相关材料但仍 不足以证明财产独立情况时,一般会被认定为财产混同等,进而否认法 人人格,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关于一人公司股东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 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 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 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提到,“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更为复 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 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 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
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 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 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实践中,对于股东配偶担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般认 定夫妻连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及配偶如何免责?总的来说,一人公司股东规范经
营,保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则无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 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提供 完善的会计账册、报表、原始凭证等。(2)坚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3)股东取得分红时依法缴纳税 款。股东配偶不参与经营,不对股东授权,不对外承诺为共同债务等, 一般而言亦无须担责。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张翔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