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未必是真正的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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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刑事委托
  • Post last modified:2022年3月29日

信息来源:文鑫说法   作者:郑文鑫

或许是因为受影视剧的影响,也可能是对法庭居中裁判理念的朴素认知,以至于不少人有这样的认识——控辩双方真正的战场在法庭上。

我不是要说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只是根据自己多年的辩护经验看,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真正的战场并不在法庭上。甚至可以大胆地说,目前最好和最佳的辩护时机,基本不在法庭上,尤其是在庭审实质化未实质性开展的情况下。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从案件审理期限角度看,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庭审,这段期间非常长。我们暂且不考虑庭审效果的问题,仅仅从这段时间持续的长度看,就已经足够吓人了。一年半载是常有的事(根据目前的规定,生效判决前可以有十三年一个月的时间)。

第二,从刑事诉讼流程角度看,案件首先经过侦查、起诉,之后才到法院。如果可以在侦查阶段或审查阶段有效处理的,则不应留待法院阶段解决。因为越往后,牵涉的办案单位和人员就越多,影响范围就越广,纠正错误的压力就越大。

第三,从辩护方案角度看,辩护目标大体可以分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两种。如果是无罪辩护,也应尽可能争取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阶段进行拦截,而不应把案件留到法院阶段解决。如果做认罪认罚的罪轻辩护,那么庭审实质上更多的是一种程序价值,在没有新事实的情况下,基本上不会影响量刑处理。如果做罪轻辩护,但又不认罪认罚(对指控的关键事实有争议的),也应争取在更靠前的阶段解决,而不是留到法庭阶段。

第四,从羁押率角度看,通常情况下,不认罪的案件如果不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般会被批准逮捕。而一旦被批准逮捕之后,案件走到庭审阶段,则已经过长期羁押,这种长期羁押的事实状态又会反过来成为无罪辩护的障碍,因为一旦判决无罪,则涉及被追责的单位和人员会增加。而如果是做罪轻辩护,也会影响到刑期和刑种的适用。

第五,从证据角度看,案件取证主要发生在侦查阶段,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检察院还有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机会,即有关证据材料的形成主要发生在庭审之前,而证据是诉讼胜负的根本依据,故应当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影响证据的形成。

第六,从裁判结果角度看,根据最高院公布的数据,法院无罪判决率只有不到万分之三点八,更多无罪的案件,是通过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以及变相无罪的方式处理,而不是通过法院宣告无罪的方式解决。

第七,从有效沟通的角度看,在法庭上,法官很难跟辩护人进行互动式的沟通,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无法形成交锋,以至于法庭上经常出现“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情形,缺乏“争议——说服——共识”的沟通环节。

第八,从裁判权角度看,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并非法官独立。在一些疑难复杂或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法官也不能根据自己的意见作出独立判决,案件往往还需要通过合议庭合议、审委会讨论,甚至向更高层请示的方式解决。因此,在一些案件中,最终判决意见,未必就是法官的意见。

我们也可以通过一些公开的报道得知,有些案件法官以及合议庭的意见是无罪的,但经过审委会讨论之后,得出的却有罪的意见,根据规定,最终法官也只能按照审委会研究的有罪意见裁判。这种做法就是备受诟病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

无论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的案件,最佳的辩护时机通常不在法庭上。所以,刑事律师应重视法庭之外的辩护。

庭审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也可以说是一种公开解决问题的方式,一种被告人和家属可以参与的方式,但这不意味着,庭审就一定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

最佳的辩护时机不在法庭,或是说法庭未必是真正的战场,不等于我认为法庭审理不重要。与之相反地是,我依然重视法庭的审理。而且,一个案件一旦走到法庭,往往意味着庭前辩护没有起到效果,或庭前辩护目标已经完成,更进一步的目标需要通过法庭阶段来解决。

我曾经办理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案件,起诉书指控偷渡的人数涉及23人。在庭前辩护过程中,我们已经穷尽了当下可以努力的方式,希望推动侦查人员或者公诉人接受我们的意见,即我的当事人是在当年的八月份才参与,涉及的人数不到10人,这样其量刑就可以下降一个档次。遗憾地是,我们的意见一直没有被重视和采纳。直到法庭上,通过法庭发问同案被告人,固定了我的当事人是在当年八月份才参与的事实,最终实现了量刑降档的辩护目标。

根据我的辩护经验,最佳的辩护时机虽不在法庭上,但一定要重视法庭的辩护。毕竟有一些案件,是一定要走到法院审理阶段的,有一些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适宜在法庭之外暴露出来,否则可能会受到人为的影响,改变了事实的模样,以至于真相无法到达法庭上,无法被法官所认知,不能影响法官形成对我们有利的心证。

法庭上的辩护固然重要,但也一定不要忘记庭后的关注和面对面的沟通,只有抓住每一个环节的机会,穷尽我们所能,才有可能更好地实现辩护目标,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