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业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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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刑事委托
  • Post last modified:2022年3月23日

刑事辩护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
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 接受委托与侦查机关联系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 代理报案、申诉和控告。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 审查管辖;
2、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 会见被告人;
4、 调查和收集证据;
5、 出庭辩护:
四、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 调查和收集证据;
3、 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公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 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2、 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3、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后,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七、具体工作:

A 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B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关意见;
C 审判阶段为被告人辩护 :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D 死刑复核阶段为被告人辩护: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E 代理申诉案件,代为制作申诉材料,代为再审立案,参与再审案件的辩护;
F 代理刑事案件: 在自诉和公诉案件中代理举报、指控犯罪,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