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履行财产保险合同应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胡勇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胡勇
被告(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
简称天安财保宜昌中心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7日23时30分,胡勇驾驶鄂EE××××号机动车在夷陵区核工业第二公司8号楼
前准备倒车,车辆首先向前方开进撞断了居民楼墙壁上的煤气管道,之后车辆向后倒车经
过停车场后方台阶撞开路边栏杆翻覆于高坎之下,造成坎下楼房居民防盗网、水表等其他
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胡勇打电话给其职员宋学化,要其向交警、保险公司调查人员陈
述系宋学化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宋学化于当晚到现场后,向交警及保险公司调查人员陈述
由于自己驾驶车辆操作不当造成了交通事故。2016年5月10日,胡勇、宋学化再次前往夷
陵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处理交通事故时,二人向交警部门陈述系胡勇本人驾车导致交通事
故发生。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随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
序)》,认定胡勇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胡勇对翻覆的鄂EE××××号机动车
施救花去施救费900元。因交通事故造成其他居民财产损失,2016年5月10日,湖北徇其本
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结论书》,确定三者财产损失为
4770元。2016年5月31日,天安财保宜昌中心支公司对胡勇的车辆定损,认定车辆损失为
109550元。2016年6月7日,天安财保宜昌中心支公司作出《天安保险机动车保险拒赔案件
通知书》,认为被保险人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依
据保险条款对鄂EE××××号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不予赔偿。
同时,胡勇持有机动车A2证照,初次领证日期为1992年4月19日,事故发生时驾驶证
为有效。鄂EE××××号机动车在天安财保宜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20000元的机
动车损失保险和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案件焦点】
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保险事故真实发生情况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
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胡勇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向
保险人如实陈述事故原因及相关事实,以便保险人对事故成因、损失程度作
出确定,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2016年5月7日晚,本为胡勇驾驶机动车发生
翻覆事故,但在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勘验人员到场后,胡勇让员工宋学化作
了驾驶员一事的虚假陈述,致使保险公司、交警部门对驾驶员真实状态无法
查证,进而无法对事故成因、真实情况作出正确判断。胡勇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因此产生无法理赔的
不利后果应当由胡勇承担。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胡勇的全部诉讼请求。
胡勇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
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与具体民法规范之间的连接纽带,保险合同中对当
事人的诚信要求更加严格,因此被称之为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包含告知、保证、
弃权和禁止反言四方面内容。当事人从事保险活动时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在订约、履
约时应当向对方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在财产保险
中,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将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危险发生、危险增加的情况及
时、真实地通知保险人,对此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大诚信原则的如实履行是保证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本案中,被保险人胡
勇在车辆发生翻覆事故后,故意隐瞒事实,在交警部门、保险人调查事故时请人掩盖真
相,其虚假陈述足以使保险公司、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其
行为明显有悖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胡勇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
条款》中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造成的损
失,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本案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仅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
契合司法指引第三人和社会公众诚实守信和安全、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的导
向功能和行为人不得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益的法理价值,并彰显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法
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功能。
编写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向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