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华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 司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终551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射阳县华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 司)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 (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射阳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0日,华厦公司在人寿财保射阳支公司为苏JT×××6号泵 车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35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 赔,保险金额5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3月12日0时至2017年3月11 日24时,并在特别约定处载明“该车为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比例赔
偿”。
2017年2月20日,苏JT×××6号泵车在进行泵送混凝土作业时泵车二 节臂突然断裂,造成地下车库钢筋笼和底板损坏。华厦公司到派出所报 警,派出所未到现场进行勘查,现场由保险公司自行勘查认定。事故发 生后,射阳县气象局出具气象证明一份,载明:2017年2月20日6时02
分,射阳县城测得最大风速为17.2m/s ,风力8级。
事故发生当日人寿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派员到现场查勘,与现场建 筑瓦工王某作询问笔录,王某陈述:“ … … 当时出险时风非常大,臂抖 动比较严重,是阵风时间不长,出险时就在刮大风的时间,当时浇注地 下室,六节臂全部扯平… …”人寿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 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一份,认可泵车维修费为675500元,施救费为
12500元。
2017年2月26日,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
明:华厦公司苏JT×××6号泵车在我工地浇筑砼承台时,大臂断裂导致我
方损失28048元;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华厦公司苏JT×××6号泵车赔 偿款28048元。另外,盐城市壹航起重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发票载明,施 救费共计16000元。
2017年2月26日,苏JT×××6号泵车生产厂家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 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经现场勘查和现场作业的泵车工和工人了 解,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泵送的是地下车库,泵车六节泵臂全部展
开,泵臂的重心前移,压力相当大,摆臂时阵风达到六~七级(射阳县 天气预报显示风力五级),导致泵车头冲击地面,导致事故的发
生……”
另查明,案涉事故发生时,苏JT×××6号泵车系由袁某开车到现场, 谢某来进行施工操作,两人均持有混凝土输送泵车资格证及建设类建设 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
华厦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人寿财保射阳支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 675500元、施救费16000元、财产损失28048元,合计719548元。
【案件焦点】
1.案涉泵车投保的是普通机动车损失险还是特种车辆损失险;2.案 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被保险车辆的损失金额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案涉泵车投保时,承保险别 中载明的亦是“机动车损失险”而非“特种车辆损失险” ,故可以认定泵车 虽属于特种车辆,但人寿财保射阳支公司是认可投保普通机动车损失险 的。2.案涉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
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 … (3)暴风、龙卷风… …从气象证明、现场人员陈述事故的经过可证
明,事发当天的风力较大,施工时泵车六节泵臂全部展开,泵臂的重心 前移,抖动幅度大,泵车头极有可能受风力影响冲击地面,二臂断裂损 坏。涉案保险条款中对“碰撞”的定义是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 接触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现象,但是并未明确指明是因何原因 与外界物体接触以及外界物体为何物。该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对保 险人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泵车臂因风力影响导致展开的车臂与地面 直接接触发生撞击,符合条款中约定的“碰撞”的情形。3.华厦公司在事 故发生后,及时向人寿财保盐城支公司报案,人寿财保盐城支公司到达 现场出具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人寿财保盐城支公司与人寿财保射阳支 公司系上下级业务管理关系,上级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对下级保险公 司适用。案涉保险单特别约定载明“该车为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比例 赔偿” ,故应按比例赔偿。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寿财保射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厦 公司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72850元、施救费16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 金28048元,合计516898元;
二、驳回原告华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华厦公司及人寿财保射阳支公司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 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1.各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合同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均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本案中泵车虽属于特种车辆,但华厦 公司与人寿财保射阳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在承保险别中载明是“机动 车损失险”而非“特种车辆损失险” ,说明双方均认可泵车投保的是普通 机动车损失险。另外,保险单特别约定载明“该车为不足额投保,出险 时按比例赔偿”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华 厦公司与人寿财保射阳支公司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
2.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大多为格式条款,具有附和性、不 可协商性,保险人预先将自己的意志表示为文字,拟好条款交给对方, 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只能对合同内容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而 没有和保险人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修改的余地。保险行业的垄断和各保 险公司相似的保险条款,使被保险人在选择签订合同的权利上受到了限 制。虽然表面上被保险人接受提供的条款是意思自治的表示,但是被保 险人被迫屈于保险人的现实却藏在这种资源约束的背后,掩盖了其意思 表示的不自由。运用不利解释弥补了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弊端,当双方对 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可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缔约人,平衡双方 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 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 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
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 案中保险条款中对“碰撞”的定义是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 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现象。人寿财保射阳支公司认为,“碰
撞”应当是碰撞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碰撞”应是原发性的,本案的接
触是继发性的。但从保险条款对“碰撞”的释义来看,并不能明确何种情 形为原发性碰撞、何种情形为继发性接触。事故当日风力达到八级,案 涉泵车施工时泵车六节泵臂全部展开,泵臂的重心前移,抖动幅度大, 因风力影响导致展开的车臂与地面直接接触发生撞击,符合条款中约定 的“碰撞”的情形,故华厦公司要求人寿财保射阳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 内赔偿的诉请请求应得到支持。
编写人: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徐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