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甲、戈某英执行异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执复163号执行裁定书 2.事由:执行异议
3.当事人
异议人(被执行人):陈甲、戈某英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被执行人:黄丙、蔡某妹、启东市新某蔬果专业合作社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6日,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以下简称某行太 仓分行)与被告黄丙、蔡某妹、陈甲、戈某英、启东市新某蔬果专业合作社就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受理的(2013)太商初字第105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达成调解协议。因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省太仓市 人民法院根据某行太仓分行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各被执行人 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某行太仓分行在与被执行人戈某英达成《还款计 划》后于2018年6月13日撤回了执行申请。《还款计划》载明:双方就案涉 借款合同项下的剩余款项制订还款计划,由戈某英自2018年6月起每月11日 前偿付某行太仓分行借款本息22451.26元,直至2020年5月11日(共分24
四、对债权的执行 173
期)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若戈某英有任意逾期行为,某行太仓分行有权就 未还借款本息等所有款项费用全额申请法院恢复执行。2020年12月30日,申 请执行人某行太仓分行以《还款计划》遗漏了11期,尚欠贷款本金241018.5 元及相应利息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立案恢复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陈甲、戈某英提出 执行异议,认为戈某英与申请执行人签订《还款计划》后,已履行了《还款计 划》中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不应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执行人黄丙、蔡某 妹、启东市新某蔬果专业合作社认为,各方在执行中经沟通确认剩余债务部分 由戈某英偿还,《还款计划》签订后戈某英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因自身原 因导致的错误,不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案件焦点】
1.《还款计划》是否系针对全案纠纷形成;2.双方在执行中达成《还款计 划》并经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后,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还款计划》错误为由申 请继续执行。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陈甲、戈某英以其已按照 《还款计划》全面履行、法院恢复执行行为错误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审查处理。本案中,异议 人的异议请求能够成立,不应继续执行(2013)太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 书,理由为:1.《还款计划》系由申请执行人负责起草,双方就主债务人、担 保人所欠剩余款项订立的分期偿付计划,计划同时明确“若乙方有一期未能按 照本计划第一条的约定内容履行付款义务的,甲方即有权就未还借款本息等所 有款项费用全额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包括通过申请法院处置抵押房屋实现抵押 权”,应视为双方实质变更了前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内容,不违反法律 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协议起草及签订过程中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但其并未提 出任何异议。2.在戈某英每次交付款项时,银行交易系统应当显示本次还贷本
174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金和利息、贷款到期日和贷款余额等数据,申请执行人完全有能力查纠《还款 计划》是否存在差错,但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现戈某英一方至2020年5 月11日已累计偿付24期借款本息,其间虽有部分付款迟延,但其已支付迟延 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对此亦不持异议。在此情形下,应视为被执行人一方已 按《还款计划》约定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无权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 文书。至于某行太仓分行认为《还款计划》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其可依法通过 另行诉讼解决。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 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太商初 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后某行太仓分行申请复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 意见。
【法官后语】
通过梳理,我们发现,本案的审查重点在于确定申请执行人在双方签订和 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是否有权基于该和解协议的错漏主张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 的执行。一种意见认为,《还款计划》的确存在漏算情形,申请执行人并未作 出明确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从维护金融安全、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角度, 可考虑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还款计划》明显是针对 全案剩余未付款项制定的分期归还协议,现被执行人一方已履行完毕,申请执 行人在协议起草、签订及履行的整个过程中都没有明确提出异议,却在协议履 行完毕后主张漏算部分款项,欠缺合理性。
事实上,针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是否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这一基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已作出明 确回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应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
四、对债权的执行 175
执行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已进入恢复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 就恢复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应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 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和解协议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可另行提起诉讼,并 在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申请恢复执行。也就是说,在执行和解协议履 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已丧失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至于和解 协议本身以及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均应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另行 诉讼方式解决。在和解协议经法定程序推翻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处探讨的和解协议,隐含着“针对全案纠纷形成”这一 前提条件。
在获得此思路的指引后,我们尝试对案涉《还款计划》的文字内容以及双 方在协议起草、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表现进行审视,以观察“《还款计划》 是否系针对全案纠纷形成”。从协议文字内容来看,《还款计划》中明确协议系 针对本案剩余款项的分期履行制定,其中约定的付款起止时间、分期期数、每 期金额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相互印证,并无明显矛盾。从双方具体表现来看, 《还款计划》由申请执行人负责审核起草文本,其在起草、签署及履行过程中 都应当有能力查纠协议是否存在差错,并以适当方式及时提出异议。至戈某英 一方至2020年5月11日偿付24期借款本息时,申请执行人均未明确提出异 议。因此,申请执行人以其系统操作失误、存在认识错误,主张《还款计划》 仅为双方针对部分未付款项的分期偿还形成的协议,难以令人信服。在明确 《还款计划》系针对全案纠纷形成的基础上,被执行人一方已按约履行完毕, 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得以成立,法院不应继续恢复执行(2013)太商初字第1056 号民事调解书。至于申请执行人在该过程中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不在本案 异议审查范围内,其应通过另案诉讼方式解决。
一审裁决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一方提出复议,二审法院经审查维持了一审 裁决,侧面印证了本案裁判的合理性。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法院围绕双方争议 的重点问题进行了翔实调查,在坚持执行异议审查原则的基础上注重对背后法 理逻辑的有效梳理和充分释明,努力实现单个案件处置与整体纠纷化解的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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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统一,最终取得良好效果。
编写人: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王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