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个人是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确定的社会保险费

田某与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复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4执复27号执行裁定书 2.事由:执行复议
3.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田某 被执行人: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陕 西省彬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彬劳人仲案字(2020)第31号裁决书裁决, 由被执行人给申请人补缴2009年1月18日至今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以及失业保险。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该 项义务。申请人田某于2021年12月8日向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 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确定的该项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后彬州市人民法院 又作出(2022)陕0482执151号裁定对本案不予执行。田某不服上述裁定向陕 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三、对金钱和账户的执行 155

【案件焦点】
劳动仲裁裁决由用人单位给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 及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本人是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裁判要旨】
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未按时缴纳社会 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处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案 件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对法院(2022)陕0482执151号案件不予 执行。
田某不服该执行裁定,申请复议。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八十四条规 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 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由以上规定可知,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 险费征收机构的法定职责。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 机关的行政职责,司法权不应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进行处理。若要司法权强制执 行,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用人 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法 院依法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映本案的相关情况, 由相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因此,本案申请执行人田某的执行申请 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 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机构发现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156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 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 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被修改,已无第一百零八条,原 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对(2022)陕0482执151号案件不予执行的处理方式 系法律适用错误。本案情形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四条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相关情形,故原执行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执行不符合本 案的客观情况。最后,本案复议申请人田某复议申请中将司法行为界定为具体行 政行为,系错误认识,法院对其复议理由不作论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某的复议请求,撤销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22)陕0482执151 号执行裁定书。
【法官后语】
劳动争议纠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日益增多。本案彬州市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被执行人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给田某补缴2009年1月 18日至今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失业保险。裁决书作出 后,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未向人民提起诉讼,裁决书直接生效。此类案件在司 法实践中很常见,但对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补缴事项的强制执行,劳动者个人 却未有明确的法律知识预判,胜诉的权益长期得不到兑现。本案在此方面具有 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诉讼参与方应正确界定与区分劳动仲裁裁决主文的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常常有多个裁决事项,作为享有胜诉权利的劳动者本 人,一定要区分清哪些裁决事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哪些事项无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情况下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事项劳动者可直接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h927




三、对金钱和账户的执行 157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对社会保险费用(比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 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的补缴却无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为用人单位, 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如何执行亦要明确流程,不论是作为抗辩依据或是减少诉 讼成本,都具有参考价值。
二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劳动者个人须明了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八十四 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 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号)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 或者税务机关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是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法定职责。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 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 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司法权不应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进行处理。若要司法权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 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 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因此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映相关情 况,由相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 、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应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时回应当事人的权利请求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 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 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费征 收机构的法定职责,司法权不应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进行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 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158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相关行政单位收到 劳动者本人的反映情况后,应切实积极维护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不可因事务繁杂 或其他原因而推诿扯皮,让劳动者的胜诉权益迟迟得不到维护。另,执行法院在 立案审查之时,应由专业人员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严格适用法律规定,不应因 错误适用法律规定而导致当事人陷入诉累,不仅影响司法权威,亦迟滞了当事人 权利的救济。本案中,执行法院在立案审查之时,没有严格把关,对裁决事项未 进行区分,立案后又错误适用法律,本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却作出“不予 执行”裁定,且错误适用已经修改的司法解释,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诉累。
编写人: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铭秦樊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