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模具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被告(上诉人):模具公司
【基本案情】
王某是名称为“绿化箱(垂直绿化墙—模块)”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 人,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书主要载明:申请人 王某的代理人郑某于2019年11月18日提出公证申请,称其受权利人王某的委 托,向线上一家店铺购买了涉嫌侵犯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产品,现线上所购的侵 权产品已经快递到公证处,为固定证据,申请对已通过聊天软件购买物品的记 录、公证员收到快递及拆分过程和快递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通过公证书附 件可知:郑某和严某云在该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为2019年11月15日下午,郑某 称在严某云在该软件的虚拟社区里看到绿化墙的产品并向其咨询,严某云发送 了涉案产品四孔以及两孔、单孔的实物产品照片,郑某对此款产品予以确认并 购买了一平方米涉案产品。严某云还通过聊天软件称其是厂家,不是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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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郑某出示加盖有“模具公司”印章及其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魏某福印 章的“模具公司”开票信息材料照片,并称现在库房存货已经发完,生产任务 有点紧张,大约下周三发货。
经当庭拆封公证实物,公证实物包括四孔种植盒和可拆装的柱体滤网。经 当庭比对,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均为主体呈中空的立方体状, 相邻开口中部有竖挡板分割为左右两部分,左右相邻两开口前表面上边缘中部 有矩形凹槽,前表面有一倾斜约45度的多边形开口,后表面靠近上边缘处有若 干矩形和圆形孔,底面有若干柱状连接结构。两者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前表面开 口形状不同,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为八边形,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为六边形;每个 开口对应的后表面不同,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后表面上方有一八边形小镂空结构, 中部左右两边有若干小长方形镂空结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后表面与前表面开 口相应位置有一六边形镂空结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左右两侧面下部各有一圆 形镂空结构,而被诉侵权产品无此结构;被诉侵权产品每个开口底面有两个圆 形孔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每个开口底面有一个圆形孔柱。
【案件焦点】
1.涉案绿化箱产品的设计是否侵害王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侵权人通过 聊天软件向消费者推送涉案侵权产品照片、标注价格、提供询价服务是否构成 许诺销售。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王某 系涉案“绿化箱(垂直绿化墙—模块)”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依法享有的外 观设计专利权在专利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 利设计均为绿化用容器,属于相同种类产品。涉案侵权产品在整体外形以及各 部分结构的具体设计如正面开口为多边形、相邻开口前表面上边缘中部的矩形 凹槽,后表面的若干矩形和圆形孔,底面有若干柱状连接结构等都构成近似, 上述部位为主要容易觉察且设计空间较大的部分,而开口的多边形边数、后表
168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
面和左右两侧面下部的镂空结构等差异不会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 生实质影响。综合评估两者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被诉侵 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近似,被诉 侵权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根据涉案公证书可知,模具公司通 过聊天软件推送了涉案侵权产品图片,且以线上聊天对话的方式对被诉侵权产 品进行展示(能够反映出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形状和结构)、标注价格、提供 询价服务,属于许诺销售行为。加之,模具公司通过聊天软件自述“是厂家, 不是经销商”,故认定模具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了王某 所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 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案件应用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模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王某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 、被告模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及维 权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模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文本记载该外 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为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该外观设计要点的是图片或照 片。被诉侵权产品虽然与涉案外观专利设计在开口的多边形边数、后表面和左 右两侧面下部的镂空结构以及开口地面圆形孔柱数量存在不同,但被诉侵权产 品的正面视觉效果与涉案外观专利设计并无实质性差异,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 入涉案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模具公司用聊天软件主动推送了涉案产品四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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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两孔、单孔的实物产品照片,称“现在库房存货已经发完,生产任务有点紧 张”,并收取货款,交付四孔产品,足以认定其具有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 行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涉案产品构成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争议不大,但侵权人通过聊天 软件推送涉案侵权产品照片、标注价格、提供询价服务是否构成许诺销售,是 我们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中遇到的新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八 条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 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 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 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 观设计专利产品。”因此,许诺销售属于专利法领域内的专有概念,笔者赞同 其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特定或非特定主体作出的愿意销售或将要销售专 利产品的意思表示①。根据专利法的立法本意,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许诺销售 涉嫌侵犯专利权语义下的专利产品包括专利权利人的产品以及非法实施权利人
① 关于“许诺销售”的概念,很多学者的观点都是围绕司法解释的界定而展开,典型 观点可以参见程永顺:《实施新专利法的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7日;衣庆 云:《浅析“许诺销售”》,载程永顺主编:《专利侵权判定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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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
法律规定许诺销售有利于保护和激励创新,是因为其目的在于赋予专利权 人可以在无法确认侵权产品源头的情况下及时阻断侵权人向合理使用人出售的 渠道。在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尚在准备阶段即采取措施,能快速控制侵权行为蔓 延,显著提高专利权人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一般认为,许诺销售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发生在实际销售之前,行 为的目的是实际销售。如果行为人确实进行了演示、展览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的行为,但目的不是销售,而是诋毁有关专利技术等其他目的,则可能构成不 正当竞争,并非许诺销售。实际销售的目的可以是直接地表示愿意销售,也可 以是间接地表示将要销售,如展览、公开演示等。本案中,侵权人通过聊天软 件推送涉案侵权产品照片,其目的是推销侵权产品。第二,许诺销售的行为表 示可以是针对特定人的,也可以是针对非特定人的。而本案针对的行为对象即 为不特定的消费者。第三,许诺销售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方式,也可 以通过实际行为进行。利用聊天软件推送涉案侵权产品照片、标注价格、提供 询价服务属于利用互联网媒介发出销售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第四,许诺销售 行为可能构成单一侵权行为,也可能与其他侵权行为相复合。本案中,模具公 司员工通过聊天软件对话方式自认是生产厂家并作出可以销售的意思表示,既 属于未经许可制造涉案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又构成许诺销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许诺销售并不包含 许诺提供专利方法或许诺销售间接侵权产品的行为。
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刘德宝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蒋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