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梅某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借记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149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记卡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苏梅某
被告(被上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
【基本案情】
2011年原告苏梅某在被告处办理了公积金金穗卡,并绑定了原告的手机、 开通了掌上银行业务。2018年8月19日11时44分36秒,原告手机号收到被 告客服955××发来的信息和激活码,提示“您正在登录我行掌上银行,将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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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短信发送至955××后即可激活登录,若非您本人操作,请尽快修改登录密码, 谨防诈骗。如有疑问请咨询955××客服”。原告将此激活码信息回复给955××。 11时45分42秒,原告手机号收到955××发来的信息,提示“您的掌上银行于 2018年8月19日11:45激活,请不要向任何人提供登录密码、账户密码等, 谨防诈骗。客服热线:955×x” 。原告登录了掌上银行修改了其信用卡密码。18 时53分28秒,原告收到955××发来的信息称原告已注销该行消息服务业务。 18时56分58秒,原告该账户支出了13400元,转入了户名为付某某的名下账 户。该资金交易渠道为IBPS, 系掌上银行。19时10分18秒,原告收到一条信 息,提示原告尾号6462的信用卡发起一笔交易时密码错误,提示其“如非本人 操作,请立即致电40066955××”。19时10分18秒,原告又收到信息,提示其 尾号2419的信用卡的支付密码输错三次已被锁定。原告一直未予理睬。
原告在2018年9月10日才发现该卡余额不足,认为被盗取,便向被告的 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同时,原告于当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具了受案 回执。原告认为其账户支出的13400元应由被告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对原告苏梅某主张的被盗刷的13400元,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 支行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赔偿原告该损失。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 涉案银行卡,被告负有谨慎审核银行卡,保障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原告则 负有妥善保存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
涉案银行卡资金交易渠道为掌上银行。根据掌上银行的登录方式,非绑定 手机没有激活码无法登录掌上银行,交易时,还要输入交易密码才可以完成交 易。而持卡人开通短信提醒业务的目的就在于能及时获悉账户变动情况,用以 维护账户安全,故对于银行的短信提醒从常理而言都会予以重视,对账户变化 等信息应更为敏感与关注。
三、银行卡纠纷 123
2018年8月19日,被告客服向原告发送信息和激活码,并提示其“您正 在登录我行掌上银行,将激活码短信发送至955××后即可激活登录,若非您本 人操作,请尽快修改登录密码,谨防诈骗……”既然并非原告登录,其却将激 活码发送至955××,授权他人登录其掌上银行。之后,该银行客服又提示原告 其已注销该行消息服务业务,约三分钟后,原告该账户内资金被转支,以至于 其未能收到资金变动信息。原告掌上银行账户发生异常登录情况下,银行客服 在近5个小时的时间里连续发送了几条信息,原告都没有在意。直至9月10 日,其才发现账户内余额不足。即便原告起初误将激活码发送至955×x, 但在 收到此后的提醒信息后,其也应当警觉,如果立即致电客服寻求帮助,可以避 免损失的发生。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已充分进行了提示义务。而对于原告应该 发现而未发现的状态,其并未尽谨慎注意之义务,致使其涉案银行卡的资金被 转支存在明显过失。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涉案银行卡内金额的转支为伪卡或复 制卡交易,公安机关未作出认定,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亦未能发现被告就涉案银 行卡变动有延迟通知的违约行为。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对涉案银行卡转支 13400元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 了原告苏梅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苏梅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 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近年来,随着交易越发便捷,掌上银行也越发普及,信用卡、借记卡被通 过伪卡、复制卡或因银行卡密码及数据信息泄露等被盗刷之案频频发生,由此 产生之诉讼越发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中已明确,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 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银行对客户应尽到银行卡内资金的安全存管责任,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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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应尽到妥善保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的义务。
本案系发生借记卡内存款盗失所引发的纠纷,故为借记卡纠纷。原告认为 被告没有及时、全面告知其掌上银行的操作流程和风险以及应对措施,没有采 取有效方式提醒和制止原告面临的存款被盗风险,导致其银行卡内存款盗失, 银行于本案中能否免责是本案分析之重点。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银行向客户 发送短信提醒旨在为客户提供便捷的账户变动信息通知服务,是提示性、告知 性举措,客户应当引起重视。被告客服向原告发送的第一条信息中,已告知原 告其正在登录掌上银行,将激活码短信发送至955××后即可激活登录,并且还 告知原告若非其本人操作,请尽快修改登录密码,谨防诈骗,如有疑问请咨询 客服。表明了当时有人正在试图登录其掌上银行,进行激活操作,因此银行客 服才发送此提示信息。此时,具备基本阅读能力及社会生活常识的人均足以意 识到是他人欲登录自己的掌上银行,以及如果登录者并非其本人可能产生的交 易风险。如果对掌上银行操作不了解的,也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确认有关事 项,或立即就近前往银行咨询银行工作人员,均能及时阻断交易风险。但原告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充分的能力理解和处理上述事项,其在明知不是 自己登录掌上银行的情况下,仍将激活码回复给银行客服,相当于告知银行客 服该登录就是其所为的,授权他人登录其本人账户,为操控卡内存款提供了直 接可能。且在此后收到其他提示信息后,原告仍不予重视,错失了避免风险发 生之时机。被告客服已充分进行了提示义务,而原告泄露相关的验证信息授权 他人登录其掌上银行,未尽谨慎注意之义务,从而致使其涉案银行卡的资金被 转支存在明显过失,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应对其存款盗失承担完全的过错责任, 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此,法官也提醒市民对银行账户应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对银行客服信息 不要视而不见,有任何疑问应立即咨询银行客服或面询当地银行。在日常生活 中,对资金转账和取款上的不合常规的迹象要保持警惕,加强对自身资金安全 的风险防范。银行账户应设置复杂的密码,建议关闭各平台的小额免密功能和 银行卡之免签功能,以免为不法之徒提供“合法途径”。要警惕钓鱼网站,不
三、银行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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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击不安全链接和诈骗电话,妥善保管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保 证持卡安全。若遇盗刷应及时挂失,避免因自己的疏忽而遭受损失。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卢一凤韦姗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