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有权从存款人其他账户划扣其信用卡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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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某诉某行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3民终21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郎某
被告(上诉人):某行丰都支行

【基本案情】
郎某系丰都党校员工,其工资卡(卡尾号为6654)和社保卡(卡尾号为 746)由单位统一在某行丰都支行开设。2015年3月10日,郎某向某行申办龙 卡信用卡,卡号尾号为0521。郎某(甲方)在某行签订的《某银行龙卡IC 信 用卡领用协议》第七条第⑨款载明:“甲方(郎某)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 欺诈行为,甲方应承担责任,乙方(某银行)有权从甲方在某银行开立的任何 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据法律程序 进行追索的权利。”信用卡还款账户签约回执载明:1.约定还款账户信息卡号




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117

为×××××××××××××××5745;2.用户声明:以上内容均属实,本人授权某银行 于到期还款日按还款比例自约定还款账户中自动扣收本人信用卡档期账单显示 的应还款额。
因郎某在使用信用卡时有违约行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 下简称某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郎某偿还信用卡欠款 并承担违约责任。该院审理后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渝0103民初 8874号民事判决,判决郎某偿还某行重庆分行截至2017年7月16日的信用卡 透支本金70458.28元及利息、费用,以及从2017年7月17日起的利息。判决 生效后,某行重庆分行申请执行。因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
从2017年8月9日起至2021年9月2日,郎某在某行丰都支行的工资卡 (卡尾号为6654)和社保卡(卡尾号为746)中的存款被建设银行多次扣款用 于冲抵其信用卡欠款。经统计,工资卡扣款金额为74776.43元,社保卡扣款金 额为1634.98元,共计76411.41元。其后,郎某因本案存款被扣事宜向某行丰 都支行进行了反映和投诉。
【案件焦点】
在未经存款人允许的情况下,银行是否有权从存款人其他储蓄账户中直接 划扣其信用卡欠款。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郎某与某行丰都支行形成储蓄合同关 系,某行丰都支行有义务妥善保管郎某的存款。郎某与某行重庆分行的信用卡 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某行重庆分行已寻求司法途径处理。 在法院执行中,某行重庆分行明知郎某有工资收入的情形下,应请求人民法院 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予以处理,其无权对郎某的合法财产私自进行处理。虽某行 重庆分行与某行丰都支行的所涉纠纷后果最终均由建设银行承担,但二者具有 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应因实体责任承担主体而否认程序中的主体资格。因




118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信用卡欠款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权利主体为某行重庆分行,而本案对应的诉讼主 体为某行丰都支行,故不能对两案的金额进行抵扣处理。双方在郎某申办信用 卡时约定还款账号为××xxx×x×××xxxx×5745, 而本案扣款账户并非约定账户。 故,某行重庆分行将郎某在某行丰都支行的存款扣取用于冲抵信用卡欠款无法 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 零七条、第三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行丰都支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郎某存款损失 76411.41元及利息;
二 、驳回郎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某行丰都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某行丰都支行在二审中举示了信用卡领用协议,该协议已经生效判决确 认为合法有效。根据领用协议第七条第⑨款的约定,某行重庆分行划扣郎某的 存款抵扣信用卡欠款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此外,虽然某行重庆分行与郎某之 间的信用卡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进行执行程序,但某行重庆分行并不因 此即丧失信用卡合同权利,其在执行程序之外采用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和途径实 现其债权属于其正当权利。某行重庆分行依据与郎某签订的信用卡合同扣划郎 某存款用于清偿郎某债务,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0民初446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储蓄合同是指存款人与储蓄机构约定,存款人将其金钱移存于储蓄机构,




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119

储蓄期限届满后,储蓄机构向存款人兑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也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公民储蓄财产的保护, 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关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重要内容。但 是,在信用卡领用人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对透支款项长时间不予偿还,银行 可以按照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采取自救行为,以实现自身债权。
一、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实现自身债权
双方在信用卡领用协议中明确约定,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 应承担责任,银行有权从领用人在本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款项。该约定是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任何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虽然该条款是格式条款,但是银行已经证明其对该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信用卡领用人郎某也予以了签字确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 则》第二十二条也规定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 和利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 扣划个人储蓄存款,但在信用卡领用人透支后,如果不允许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从 借款人其他存款账户扣划存款,不仅违背契约精神,而且会增加银行经营成本。
二、即使进入执行程序,债权人仍可寻求自力救济方式实现债权
虽然双方当事人的信用卡纠纷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通 过执行手段划扣债务人的存款。但是,在公力救济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应 允许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权。如 果认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只能请求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来实现债 权,不但浪费国家资源、增加时间成本,同时还可能因债务人转移财产而降低 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三、银行扣划债务人存款的行为可以视为行使抵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债 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 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




120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抵销的除外。”储蓄合同不是保管合同,储户交付给银行的存款是种类物而不 是特定物,银行占有存款时,并不是在履行特定物的保管义务。储户在银行存 款后,取得的是对银行的存款债权,是一种金钱债权。而信用卡透支后,信用 卡领用人对发卡行欠付的也是一种金钱债权。所以,银行与存款人之间互负债 务,同时又都是金钱之债,且被抵销的债权早已到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关于行使抵销权的相关要件,银行有权行使抵销权。
综上,虽然某行重庆分行和某行丰都支行都具有诉讼上的主体独立性,但 丰都支行是重庆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二者又都同属于某银行的分支机构,在 实体利益上具有一致性。所以,某行重庆分行有权扣划郎某在某行丰都支行储 蓄账户内的存款,以实现自身债权。
编写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张景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