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员代为填写的保险内容与投保人告知内容不一致时,保险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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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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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2民终325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肖某
被告(上诉人):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骆某系保险代理人,其于2019年5月18日通过手机向肖某销售案涉保险, 肖某同意投保后将保险费交予骆某,骆某回家后再通过其手机应用程序完成全 部投保程序。同日,肖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意 外伤害保险”等险种。保险公司经审查后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投保过程 中,经骆某询问,肖某告知其无固定职业,日常从事零散搬运业务,骆某进而 将肖某投保的《住院宝保障计划一》之职业填选为“外勤人员(从事+联系工 作)”,将《意外保计划三》之职业填选为“分拣员”。骆某通过自己的工号 为肖某购买了保险公司的两份保险产品。
2019年7月22日,肖某在一工地棚房外楼梯处不慎摔倒受伤,随即被送 医住院治疗67天。出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肖某伤残等级为一级。事发后,肖 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核实调查后认为,肖某在向保险公司投




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55

保时未如实告知职业类别,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020年8月25日, 保险公司向肖某发出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以肖某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未如实 告知职业类别,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了该份保险合同,并告 知肖某“对此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遂成讼。
【案件焦点】
保险员代为填写的保险内容与投保人告知内容不一致时,保险责任如何 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代理人骆某到庭证实,投保过程中,经其 询问,肖某告知其现在并无固定职业,平时从事零散搬运工作,骆某根据肖某 告知之内容将肖某之职业填选为“外勤人员(从事+联系工作)和分拣员”。保 险代理人骆某在听取肖某告知内容后将肖某职业填选为“外勤人员(从事+联系 工作)”类别,无论该填选内容是否恰当或精准,均与作为投保人的肖某无关, 肖某不应为保险代理人之不当填选行为承担责任。在投保过程中,保险代理人代 表保险人行使保险法规定之询问权利,肖某在投保过程中并无故意或因重大过失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之行为,故相关不利后果应由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自担。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 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保险公司须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肖某个人意外伤残保险金 400000元;
二、保险公司须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肖某附加意外每日住院津贴 4500元、意外重症监护每日住院津贴9000元,合计1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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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保险公司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骆某的证人证言,其在听取肖某介绍自己的职业时,所听取的内容为“工 作不固定,有很多工作;快递分拣、水泥、砂石等项目”。骆某作为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亦作为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保险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肖某前述 对工作的陈述,所表达的意思为无固定工作,而其在选择肖某职业时,并未如 保险公司上诉所称选择“无固定职业人员”进而拒保,而是明知肖某不属于机 关团体公司工作人员和该分类项下的外勤人员,亦不属于与特定公司建立长期 劳动合同的分拣员,仍选择前述职业,以此促成保险合同的订立。肖某尽到了 其对职业的如实告知,并无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 主张肖某未尽到前述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在电子化签约越来越普及的当下,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询问事 项甚至代投保人签名的情况越发普遍。但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填保险单证,涉 及投保人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进而影响保险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 拒赔的认定。无论对哪一方而言,均存在影响切身利益的风险甚至道德风险。 相关问题已经成为引发保险纠纷的重要事由和处理难点。
关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按照“弃权与禁反言”的保险法原 理,保险人在放弃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向投保人询问的权利之后, 无权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① 本文拟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填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的询问事项,投保人以何 种方式回复着手,分析保险人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或拒赔所涉的法律后果。

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 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06页。




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57

1. 询问后如实告知,但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如实填写
该种情形即本案所涉及的情形。保险人作为审慎而专业的经营机构,其代 理人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保险从业员,在投保人已在自身所知晓的知识范围内 告知职业的情况下,代理人仍为促成保险合同的订立,未选填投保人的真实职 业。其在发生纠纷后主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不诚信的行为。本案的 判决查明了保险合同订立时的真实情况,有充分证据证明投保人尽到了如实告 知义务,但保险代理人却未如实代为填写保险合同询问事项,进而认定保险人 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不当,并对保险公司滥用“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予以纠正, 有理有据地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2.询问后模糊告知,但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谨慎核实
该种情形多存在于投保人告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投保人曾做全身或专项 体检所涉的保险合同纠纷中。投保人囿于专业知识的限制,无法清楚、明确告 知保险人相关医学检验报告所载明的具体信息,仅对疾病名称有大致了解,甚 至不清楚其疾病程度。而在生活实践中,投保人虽模糊告知保险人相关疾病情 形或表现症状,但告知了医学检验机构的名称。此时,在投保人提供了明确的 核实线索,且具备调取相关检验报告的现实条件下,并不能免除保险人对投保 人特殊情形负有的主动核实义务。保险人以发生纠纷后调取的检验报告载明事 项作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
3.询问后告知内容不清,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直接选填“无”
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虽有谨慎核实义务,但该义务不能不合理地增加保险人 负担。即保险人仅需承担必要的信息收集和审查义务。在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含 糊不清,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无法判断投保人是否就医、是否存在既往病史时, 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填入“无”,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而后因此产生保险 合同纠纷,应属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在 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撤销、解除合同并拒绝保险理赔。
编写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陈俊颖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任英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