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瑞诉李某朝、某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8民终227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102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瑞 被告(上诉人):李某朝
被告(被上诉人):某建设公司
【基本案情】
某中学教学楼1、2、3、4栋楼系由某建设公司承建,某建设公司将该4栋 楼的劳务清包给李某朝,包括人工费、施工设备、工具、五金、某建设公司分 包项目的配合衔接、质量、工期、安全等。张某瑞系李某朝雇用的工人,2019 年6月14日早上6时左右,张某瑞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李某朝承包劳务工地 行经某建设公司项目部时,因项目部门卫在通道上洒水,张某瑞摔倒受伤。张 某瑞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右膝关节股骨及胫骨平台骨挫伤;2.右膝 关节半月板损伤;3.右膝关节前交韧带损伤;4.右膝关节内外侧副韧带损伤; 5.右膝关节腔积液;6.右膝关节周围软组织损伤。张某瑞住院16天,花费医 疗费14744.82元。住院期间1人护理。出院医嘱:1.继续对症治疗;2.术后 半月视伤口情况拆线;3.定期门诊复查,如有不适,随时就诊;4.必要时进一 步检查治疗;5.中后期功能锻炼。张某瑞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案件焦点】
提供劳务一方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是否可同时起诉第三人和接受 劳务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 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 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 某瑞系受李某朝雇用,张某瑞在庭审中也明确要求雇主承担责任,故对张某瑞 受伤,李某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瑞在骑车过程中也未尽到注意义务,
三、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103
法院认为对于张某瑞的损失,张某瑞应当承担30%的责任,李某朝应当承担 70%的责任。因张某瑞明确要求雇主承担责任,而某建设公司并非张某瑞的雇 主,故张某瑞要求某建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 支持。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李某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张某瑞56289.33元;
二、驳回张某瑞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朝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提供劳务者受 害,第三人可直接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者的损 失承担补偿(垫付)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在李某朝和某建设公司均为一 审被告的情况下,原判判令李某朝对张某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将导致李某朝 承担责任后仍需向某建设公司行使追偿权,必然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 源,故由某建设公司直接向张某瑞承担赔偿责任更为合理,应予以纠正。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某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瑞56289.33元;
三、驳回张某瑞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那么,提供劳务一方可否起诉同时请求接 受劳务一方和第三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 见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只能选择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请求接受劳务一 方承担赔偿(补偿)责任,或者选择提起侵权诉讼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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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起诉同时请求接受劳务一方和第三人共同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法律依据上看,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 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 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 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从该规定文意来看,提供劳 务一方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损害的,可选择请求接受劳务一方补偿或者请求第 三人赔偿,但该规定并未限制提供劳务一方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依文意解释 其实也包含可同时请求之意。
2.从请求权基础上看,提供劳务一方对第三人和对接受劳务一方的请求权 基础不同。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补偿责任系基于劳务关系,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则基于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发生原因不同。对提供劳务一方损害,接受 劳务一方与第三人没有共同意思联络,对侵权责任产生主观上没有共同关系。 虽然接受劳务一方与第三人两者的侵权责任各自独立,但给付内容相同,两者 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实际存在重合。同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情,平 衡责任,公正办案。本案中,某建设公司在工地入口处洒水致路面湿滑,张某 瑞在前往提供劳务场所途中,经过湿滑路面摔倒致伤,张某瑞以李某朝、某建 设公司为一审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即存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 任竞合。张某瑞同时起诉接受劳务一方李某朝以及第三人某建设公司不仅便于 一次性查清案件事实,也有利于查明损害产生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厘清当事 人过错程度,并结合过错程度来确定各自责任份额,有利于公正办案,也符合 民事审判通常的归责原则及现实做法。张某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接受劳务一方 李某朝对其损害存在过错,故李某朝依法不应承担责任。而根据在案证据,张 某瑞摔伤系某建设公司洒水致路面湿滑及张某瑞疏忽大意、骑行不慎引起。某 建设公司洒水出于除尘目的,具有一定正当性,但洒水时间和量度欠合理,影 响上工时段通行,与张某瑞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三、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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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 的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某建设公司应对张某瑞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瑞自身存在过错,自负 一定责任。
3.从社会效果上看,提供劳务一方和侵权第三人侵权责任同案处理有利于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也可避免多次裁判冲突 和双重赔偿情况,实现最终的实体公正。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属补偿(垫付)责任,第三人侵权责任是终局责任。本案中,在李某朝和某建 设公司均为一审被告的情况下,原判判令李某朝对张某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将导致李某朝承担责任后仍需向某建设公司行使追偿权,必然增加当事人诉讼 成本,也浪费司法资源,故二审改判由某建设公司直接向张某瑞承担赔偿责任 更为合理。
编写人: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付明亮
提供劳务一方有权同时起诉接受劳务一方和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8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