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魁诉李某亮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民终217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魁
被告(上诉人):李某亮、李某伟等十一人,魏某莉
一 、雇佣关系的确定 39
【基本案情】
李某亮等十一人经常在一起合伙承揽农村建筑,平时以李某亮为首去承揽 一些农村建筑的施工。2020年5月,李某亮等十一人共同承揽了本村白某川家 及魏某莉家的建筑施工工程,承揽白某川家的工程是二楼主体工程,承揽魏某 莉家的工程是地下室及一楼的粉刷、门楼建造。因施工人员不足,李某亮便找 到李某魁,让李某魁去干活。由于李某魁也是从事砌墙和粉刷的熟练工,因此, 李某亮当时给李某魁承诺,每天的工钱不会低于280元。李某魁来了之后,先 被安排在白某川家砌了一天多墙后,便被李某亮安排到魏某莉家去施工,主要 是给魏某莉家的门楼及厨房进行粉刷和贴瓷砖,李某魁先后共在魏某莉家干了 十多天。5月12日上午,当李某魁和李某伟一起在给魏某莉家的大门两边砌花 池时,李某伟便让李某魁先去将魏某莉家上房的一个架杆窝填补一下。由于该 上房的粉刷工程也是由他们所施工的,于是,李某魁便到上房去填补架窝。而 在填补架窝时,由于架窝离地面太高,而且当时现场只有李某亮所提供的一个 铁合梯,于是李某魁便站到了合梯上去施工。李某魁在合梯上填补架窝时,由 于合梯的突然滑脱,李某魁便被摔倒在了地上。李某魁倒地后,李某伟便赶紧 将李某亮和另一个工地的工友叫了过来,之后,魏某莉便找了一辆三轮车,和 李某魁的家属一起,将李某魁送到了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为:(1)L1 椎 体爆裂性骨折并椎管狭窄;(2)右侧椎弓根、左侧横突、椎弓板骨折。李某魁 在住院期间,魏某莉共给李某魁交纳了住院费1300元。李某魁出院后,就赔偿 问题曾多次通过村委与李某亮及魏某莉进行沟通无果,李某魁认为李某亮与其 余被告是合伙关系,那么其在从事合伙事务的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各合伙人 是理应予以补偿的,而魏某莉在选任中存在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案件焦点】
1.李某亮等十一人是否构成合伙关系;2.李某魁的各项损失,双方应如何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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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李某亮等十一被告对事故 发生不存在过错,但李某魁与十一被告系共同受益人,依照利益共享、损失共 担的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酌定由十一被告共 同补偿李某魁40%损失为宜。李某魁与魏某莉之间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 关系,故魏某莉与李某魁之间构成承揽关系。魏某莉作为定作人明知李某魁违反 操作规程,未有效采取防护措施及时制止承揽人的错误行为,对事故也负有一定 的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20%责任为宜。李某魁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 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40%责任为宜。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限李某亮等十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各自补偿李某魁 1675.9元,共计18435元;
二 、限魏某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李某魁7917.5元。 李某亮、魏某莉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李某亮等人与李某魁建房的过 程来看,建房工程的施工过程是李某亮等人与李某魁提供的劳务的叠加,双方 均是对自己提供的劳务负责,不存在因为增加或者减少其中一个人而造成建房 无法继续进行,建房过程中每人按照各自的分工进行施工,每人以实际提供的 劳务平等计算报酬,故本案中李某亮等人与李某魁系共同承揽人,形成的是一 种松散型的劳务合作关系,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合伙关系不准确。共同承揽人 的总目标是相同的,李某魁在为共同承揽人的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 损害,依据公平原则,对李某魁的损失各上诉人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一审法 院酌定各上诉人共同补偿李某魁40%的损失,处理并无不当。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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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第一个审理重点是需要认定各劳务者之间的关系。从李某亮等人与 李某魁共同为魏某莉与白某川家建房的过程来看,建房工程的施工过程是李某 亮等人与李某魁提供的劳务的叠加,李某亮等人与李某魁均是对自己提供的劳 务负责,也不存在因为增加或者减少其中一个人而造成建房无法继续进行,建 房过程中每人按照各自的分工进行施工,每人以实际提供的劳务平等计算报酬, 故本案中李某亮等人与李某魁系共同承揽人,形成的是一种松散型的劳务合作 关系。共同承揽人的总目标是相同的,即以自己提供的劳务共同合作建房,交 付工作成果给房主。虽然李某亮等人对李某魁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也不是致害 人,但李某魁在为共同承揽人的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依据公 平原则,对李某魁的损失各上诉人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在本地的农村地区,农民自建民房的建设、修缮、改造的需求量较大,而 民房建设工程的资质管理较为宽松,有一定粉刷、泥瓦手艺的农民工,农闲时 承包民房建筑工程,分工协作,按提供劳务数量平等分配劳务报酬的现象十分 普遍。这种工程承包模式,既能满足农民的建房需求,又能解决一部分就业问 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他们在施工过程中,也缺乏一定的安全意识和注 意义务。且各劳务者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在出现安全事故、侵权责任等纠纷 后,责任的认定和划分问题就需要格外注意。
第二个审理重点是对于“带头人”性质的认定。一般情况下,最先与定作 人或发包方进行联系,并告知其他承揽人或劳务者工作机会的人,或是在各承 揽人或劳务者心中具有一定威望的承揽人或劳务者通常为“带头人”。本案中, 各劳务承揽人之间为松散的劳务合作关系,“带头人”并未因为组织其他承揽 人施工而获得额外利润,因此不应认定该“带头人”为劳务承包方,而应认定 为共同承揽人。
而部分案件中,“带头人”的劳务费、承揽费往往会高于其他劳务者,在 劳务工程中,不参加劳务工作,仅负责考勤、分工、监工等工作,且长年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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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包、组织劳务者施工为生,具有一定的承包资质,此时,则应该认定“带头 人”为工程的承包者,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编写人: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王小飞
提供劳务者之间关系的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8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8日
